⑴ 关于大数据应用有什么例子
1、关能源行业大数据应用
计算居民用电量。
2、职业篮球赛大数据应用
专业篮球队会通过搜集大量数据来分析赛事情况,然而他们还在为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实际意义而发愁。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找到对手的弱点。
3、保险行业大数据应用
集中处理所有的客户信息。
⑵ 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财经领域的应用
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财经领域的应用如下:
1、银行大数据应用
国内不少银行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大数据来驱动业务运营,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使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实时营销,光大银行建立了社交网络信息数据库,招商银行则利用大数据发展小微贷款。
财经领域的大数据应用依然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克服,同时需要国家出台促进金融大数据发展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政策,也需要行业分阶段推动金融数据开放、共享和统一平台建设,强化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
⑶ 大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有哪些
大数据时代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比如,你的车辆的违章信息,驾驶习惯,保养信息,驾驶员的驾驶水平,驾龄等等,都可以汇总一起,并分析该车的风险系数。现在的车险购买就是按照这些数据给打的分数,分数越高越便宜。所以,新车险改革以后,每车的费用可能就各不相同。比如一车经常跑长途,另一车只是上班代步,前者费用会比后者高。前者的打分会比后者低不少
⑷ 数据分析建模在保险行业中有哪些应用
数据分析在保险行业有着较大的应用前景,尤其是在产险方面,其在美国已经有了较 为成熟的应用。在国内保险业可以说是处于起步阶段,这也是由国内保险行业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其中最为公认的几方面应用包括:1)确定费率 2)获得新客户 3)保留旧客户 4)检测诈骗索赔
⑸ 互联网保险 大数据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轿返悉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世拿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闭乎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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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大数据”的保险业应用主题
“大数据”的保险业应用主题_数据分析师考试
在数据应用呈现爆炸式发展的时代,不能把握“大数据”商机、引领潮流的保险企业,将可能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
“大数据”是依托新的数据处理技术,对海量、高速增长、多样化的结构和非结构数据进行加工挖掘,找寻数据背后的规律,以提高分析决策能力、优化流程和科学配置资源的管理工具。
“大数据”正在向经济、社会、科学、文体及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快速渗透。在网络技术、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技术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双驱动下,金融与互联网、各金融板块之间的界限和壁垒被冲破,市场的游戏规则发生了深刻变化,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竞争的制高点。
现代保险服务业要在经济“新常态”中研究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关键要找准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场景、应用主题和应用策略。
助力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管理工具,是一种社会群体之间的风险救助机制。保险产品机理主要是遵循统计学范畴的“大数法则”,基于历史风险发生和损失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在重复随机现象中找出“必然”规律,依靠精算技术实施产品定价、建立财务运行机制。有些观点认为大数据颠覆了“大数法则”,实际上,虽然两者都是在“大量”数据基础上进行风险和财务预测,但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中的作用基点是完全不同的。
“大数法则”是保险定价的根本法则,特别是针对车险、寿险、健康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领域,必须依托“大数法则”确保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厘定的公平性、充足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大数法则”是保险运行管理的数理逻辑,是保险业不可动摇的理论和定价基础。而“大数据”主要发挥保险定价的辅助作用,特别是采集和获取客户行为、交易的网络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找寻数据背后风险与成本、收益的匹配规律,推动保险公司客户细分化、责任碎片化、产品定制化,优化精算定价模型,主要基于附加费率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和差别化定价机制。
因此,“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对保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重要优化和改进,是一种以新技术为依托、更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辅助工具。
目前,新一轮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非车险、意外险、投资连结险、普通型寿险、万能险等已经相继放开,商业车险、分红险市场化改革也即将发令放行,更多的产品定价权和选择权将交给市场。科学、有效的费率形成机制是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应全面构造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基准费率和以“大数据”技术为辅助的附加费率和产品创新机制。
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应主导构建公开公正的保险基准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险基准费率定期测算和发布机制,特别是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和模式,设立独立的保险费率厘定机构,形成主要保险产品的定价参照基准体系。另一方面,要鼓励保险企业在遵循基准费率的同时,发挥大数据在保险产品区域化、差别化、个性化的创新支撑作用,处理好产品创新与风险、成本、收益的关系。
驱动新一轮转型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保费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却难以逃脱产品同质化、“跑马圈地”、价格恶性竞争、服务体验差的外部诟病,归根到底还是源于“以产品为中心”的粗放式发展模式。由于保险企业数据维度、质量、可利用度和处理能力不足,向“以客户为中心”的集约化管理模式转型“常提却难新”。
伴随金融综合化、保险集团化、渠道多元化发展,特别是电销、第三方电商、移动互联等新渠道的兴起,保险数据的历史积累、采集维度、关联分析与实践应用日益成熟,由于大数据有利于提升保险企业对客户行为特征、风险和产品偏好的分析能力,为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风险识别与定价、营销策略分析、理赔欺诈风险防控提供了新的驱动力,成为保险业新一轮转型发展的“利器”。
因此,保险企业应找准大数据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场景,着力解决制约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是加强数据资源内外部整合。加强集团内部、各渠道、各产品线的数据整合利用,积极采集全面反映客户行为特征和交易偏好的移动互联、社交媒体、电商、地理位置、OBD等线上数据,引入身份、信用、车辆、驾驶行为等线下数据,为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现实基础。
二是构建完整的客户数据图谱。依托数据挖掘技术,推进客户需求分析和客户群组细分,在集团或公司内部建立客户虚拟账户,丰富客户全景视图,加强客户挽留与个性化推荐,促进客户的获取率、留存率和持续率。构建完善的客户自助服务体系,改善客户体验、提升客户忠诚度、提高客户整体价值。
三是提升数据发现和决策能力。重点提升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存储、加工和分析能力。围绕交叉和二次销售、精准营销、代理人甄选和流失预警,加强数据分析和快速响应,整合昂贵的渠道资源,提升销售渠道价值。通过理赔洞见分析、反欺诈关联分析,提升成本精细化管理、精准打击欺诈行为。
四是加强数据架构规划。引入新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存储技术,提高对语音、视频、图片、网络日志等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对信息模型、主辅数据源以及数据集成架构进行前瞻性设计,加强主数据和元数据管理,推动信息数据的逻辑整合。提高自身数据质量,注重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开创“数据治理”新模式
在保险资金运用和费率市场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按照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市场化的“新常态”使传统的文件出台、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保险市场治理手段难以奏效,滞后的监管技术手段将无助于有效防控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数据手段”治理市场转变:
一是从场外交易向场内交易转变。通过建立保险产品交易、中介交易和资产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促进保险交易的透明化、规则化和信息对称化;二是从监管信息统计与非现场监管向保单登记管理转变。市场和风险的快速变化,促使保险监管从依靠时滞的统计数据和局部的样本数据,向保单级的全量数据和实时的生产数据演变;三是由条款费率静态审批管理向基准费率测算常态化转变。定价权逐步交给市场后,产品创新必然层出不穷,基准费率常态监测、回溯分析和定期测算是产品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行业转型发展和市场治理需求,应从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高度,科学规划行业大数据体系。
一是全面推进行业信息共享与应用。在客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行业中央集成数据仓库,打破企业之间的数据孤岛,将分散在各保险机构的数据,按照客户、保单、业务等多个主题进行采集、存储和有限共享,充分释放数据共享在规范市场行为、反保险欺诈、提升定价能力、促进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在价值。
二是主动与外部数据交互应用。拓宽行业整体数据维度,依托行业数据共享的平台优势,积极引入公安、气象、医疗、教育、信用、移动通信等外部数据,主动与交管、税务、经侦、社保、征信等公共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互,发挥外部数据在行业内部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依托共享平台有效延伸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触点。
三是研究制定行业大数据战略和设施框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和保单登记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业大数据战略实施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行业数据标准建设,规范统一共享接口标准,提高数据整体质量;不断优化共享数据库的采集、存储、处理与结果应用的流程和技术,研究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框架和模型,依托数据挖掘、云计算平台、虚拟化技术,支持海量、多结构类型、高频度的大数据处理。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的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保险机构与共享信息关联生产的连续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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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大数据给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征信业分别带来了哪些大变革
去给银行业保险也挣钱也真心也分别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些业务都根据咱数据来发展他不来的。
⑻ 大数据时代到来给保险发展带来机遇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为人类的生活创造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的维度。大数据已经成为了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保监会副主席曾经这样说:“大数据对金融业的影响将是全面和深刻的, 保险 业要站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高度看待大数据的影响。”保险行业要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还需充分发挥 大数据 的作用。
一是思维方式面临冲击。这些年我国保险业市场创新不断涌现,但总体上还是延续了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脉络。而大数据对思维方式的冲击可能是颠覆性的。在技术剧烈变化的条件下,如果思维方式跟不上,企业经营或保险监管都可能会出现很大问题。
二是数据基础比较薄弱。这些年,保险业在大数据战略和网络经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12年,有61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中国人保集团建设完成了企业私有云计算平台,并准备开展车联网试点。中国人寿2002年将全国500多套应用系统集中到数据中心进行统一运营。中国平安与网络联手研究 车险 用户基于互联网的行为模式。
但总体上保险业大数据的基础还很薄弱,和银行证券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同时,不同主体间大数据应用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保险主体挖掘内部数据,收集外部数据,对数据分析和处理,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很不平衡。
三是外部竞争可能加剧。在大数据时代,保险业面临来自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公司业务分割的竞争压力。保险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挤压,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可能会被进一步恶化。
四是人才储备严重不足。高端新型技术人才匮乏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向大数据时代,保险业在人才上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王祖继强调,保险监管机构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质量标准,消除壁垒,推进信息 共享 ,建立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数据共享使用环境;要鼓励包容创新,以开放心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创新。要完善监管制度,对保险市场基于大数据的新事物、新探索,适时制定监管制度加以规范,减少监管死角和监管真空地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监管;要防范创新风险,加强对风险的预警跟踪,对于大数据时代下新的风险形态保持足够的敏感和警惕,促进保险业市场可持续发展。
慧择提示 :大数据的浪潮是无法抗拒的。大数据基于精确量化的承保损失分布,它可以提升保险机构资产负债的管理水平,可以在资本市场实施更精准的风险投资组合策略,提高保险业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水平。所以,保险监管机构也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保险行业更好发展。
⑼ 大数据在保险中的实时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中的实时应用
几十年来,保险业一直在努力处理交易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数据。电信与数据融合的前沿趋势让保险公司对客户行为有了新的认知,而这被称之为“大数据”。数据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特别是能将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技术推向极致,并且让人们越来越关注数据管理的新方法。大数据、分析和数据管理齐头并进;美国1.1万亿美元保险市场的各家公司正在争先恐后地开展自己的数据分析实践。
大数据的实时应用案例
大数据技术可以使公司评估非结构化数据由不可行变为可行。这里将介绍一些大数据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案例。
欺诈识别
大数据已经帮助保险人做出了改变。而今他们超越了以索赔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算法欺诈检测技术。这些技术侧重于分析索赔方、保险供应方和其他的信息来源(例如,同一个被保险人提交了多少份类似的索赔请求),并扩展到防火墙之外的数据源,以便基于外部信息分析(例如队列分析 - 使用一个人的社交圈子来分析相关个体之间的类似行为),这里考虑到的是一群互相联系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人。
在美国,每年健康保险欺诈给保险业带来大约700亿到2600亿美元的损失;欧盟也有300亿到1000亿美元的损失。
欺诈检测和预防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实现:
基于实时数据分析的欺诈审计规则(基于历史数据的传统类型)
欺诈预测记分卡(基于实时数据的新类型)
客户关系管理(CRM)
所有的非结构化数据都可以提供给所有的保险公司,这可以成为“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基础。一些非结构化数据源包括:
客户线上文档
如果这些文档可以被轻松搜索到并且能汇集到企业的数据管理平台,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关于客户的大量信息,包括对非标准、非结构化的生命健康的医疗报告信息,以及再保险和大型商业财产保险部门的信息。
客户关怀通话记录
这些内容包含了客户来电自由形式的代表性评论,这些评论可以用来进行市场情绪调研,有助于形成策略和付诸实践,以提高客户的保留率,减少客户流失。
点击流数据
由面向客户的网站生成,可以分析这些数据,以发现显示客户倾向的浏览模式,尤其是当与呼叫中心记录相关的时候,找出那些客户在网络交互后立即呼叫的例子。
索赔管理
大数据也与索赔管理息息相关:运营商希望在索赔流程期间保存好图像、视频和文本标记(例如,来自警察检查员或拖车司机的汽车保险索赔的文本标记)。结合投保人和受益人几个实体(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人)的汇总信息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承保
在再保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部门,大量的支持信息会作为信息提交的一部分(例如,损失历史、财产计划、车辆调度和董事的详细信息)。
大数据技术使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地存储和访问任何数据,以便他们能够通过分析来突出异常、某种模式和部分重点——这是人工阅读文档时代非常困难的事情。自动化数据管理的能力,以及记录支持文档的能力,使保险公司能够创建风险和客户档案,这在整个公司中都是统一可审计的并且能够提供丰富的分析资料。
⑽ 何为大数法则,它在保险业中的作用是什么
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
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
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
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