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导致中国法院迎来“智慧执行”曙光
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2(2018)》(《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暨2018年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其次,继续优化执行查控系统。2017年全国3500余家法院上线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面达到99.66%。2017年,全国3746家地方性银行中,3660家上线查询功能,3203家上线冻结功能,2058家上线扣划功能;湖南、福建、江苏、吉林、甘肃、江西、内蒙古等地本省地方性商业银行基本全部实现了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功能;46个“点对总”不动产查询重点推进城市中已有40个城市上线查询功能。
再次,终本案件系统自动筛查。终本制度应用中出现问题,除了程序标准未作统一严格规范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未进入流程管理系统而在体外循环导致监督不到位。为强化对终本案件的监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发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关联案件筛查。该系统每6个月自动对涉案被执行人进行集中财产调查,一旦发现财产立即在系统提示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并对恢复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最后,事项委托纳入系统监管。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执行制度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委托执行在实践中落实较差,许多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事项后怠于执行,不进行反馈,甚至原封不动退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上开发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将事项委托纳入系统统一管理,有助于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进而严格规范委托事项管理。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法院执行实现阳光化。阳光执行是指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双重透明。2017年,依托信息化平台,执行案件实现了执行流程节点定向推送、网络司法拍卖全民围观、信用惩戒信息社会共享和执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2017年3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全国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共计拍卖29.42万次,拍卖标的物20.52万余件,成交额2021.04亿元,节约佣金61.72亿元,大大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取得积极社会效果。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法院执行实现智能化。
执行信息化为执行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标准》明确要求,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决策等系统有机整合为一个整体,实现辖区法院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为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执行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平台,2017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自行成功研发并使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拒收文书甚至下落不明,因此送达难是困挠执行案件的一大难题。2017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现有的OCR文字识别技术,开发E键送达平台,实现“一键生成、一键到达”。E键送达平台可实现自动提取案件基本信息、自动生成送达文书、专有物流网络送达、物流信息实时反馈等功能,实现司法送达与外包服务公司无障碍互通。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还指出,未来应提升意识,坚持需求导向,注重系统兼容性和友好性,最终实现执行领域的人工智能。
虽然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信息化的开发与应用,同样也受制于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表现出办案系统使用不足、查控系统反馈迟缓以及数据不准确、司法网拍在一些地区落实较差、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空心化等问题。执行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具有共性,随着信息化建设的纵深发展,要最终实现智慧执行,需要提升对信息化的认识,理解信息化的本质属性,并且要统筹布局,避免因为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以及系统平台的分散而形成新的数据割据。
第一,拥抱新科技,避免沦为时代弃儿。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无论是工作业态还是生活方式,都不可避免接受信息化的洗礼,信息化正在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各个行业乃至社会形态进行深层次、全方位重塑。借助信息化,人们拥有了更加敏锐的感官、超乎寻常的手段和最强大脑,相反,一味拒绝甚至抵制信息化,最终沦为时代的弃儿。
第二,正确认识信息化内涵,警惕“伪信息化”。信息化最本质的要求是智能,信息化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防止为信息化而信息化。任何背离便捷、高效、简单、智能而进行的系统平台研发都是“伪信息化”,信息化的使用者反而成了技术的奴隶。真正的信息化无论建立在多么复杂的计算和逻辑之上,最终呈现给用户的也必须是最简单的甚至一键式操作。
第三,加强统筹谋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信息化的研发成本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整体谋划和布局,会造成重复建设,甚至推倒重来,形成极大的浪费,并且分散建设的平台将会导致数据的割裂与孤立,对于数据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
法院也要与时俱进。
2. 科睿展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里的大屏幕“数据可视化系统”是什么
现代意义的数据可视化一般是指对大型数据库或数据仓库中的数据的可回视化,它是可答视化技术在非空间数据领域的应用,使人们不再局限于通过关系数据表来观察和分析数据信息,还能以更直观的方式看到数据及其结构关系。某高院的数据可视化,是科睿展示制作的。政法单位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也做起互联网企业早就开始做的数据可视化,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3. 人民法院对接大数据 促进司法精细化
人民法院对接大数据 促进司法精细化
大数据的实质是人类通过互联网形式实现对人类海量原子式动态信息的分类、互联、共享,从而可以预判且有序化人类各种社会活动。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大数据,既为审判工作争取了前所未有的资源条件,也将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提上了日程。
对接大数据的海量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送达难、执行难的顽疾。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文书精准送达还需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对数据平台中的现实被送达人地址真实、有效性的分析判断能力,绝不能按照数字购物平台上的收货地址一寄了事。另外,以限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人员网络消费、金融的方式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使用上述方式时要特别注意对公民消费自由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侵犯边界。既要严格审批执行限制令的使用申请,也要由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执行动态管理,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有门,恢复权利行使及时有路。对接大数据将使审判活动突破空间限制而愈加便利化,程序价值得以提升。例如,浙江法院利用阿里平台对电子商务纠纷诉讼、执行全流程线上解决,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司法的任何便利都将归于公平正义价值的检验。人民法院应当避免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为体现的程序公正。此时,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将会比传统司法得到大幅提升。因为上一阶段的程序瑕疵,将严重影响下一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始。人民法院必须注意线上司法的流程设计要在每一节点处都有对上一阶段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行使的情况记录,告知、解释下一阶段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与后果。对接大数据得以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化,这种公开也将带来庭审的实质化。审判公开最重要的公开应当是庭审公开,其价值在于将决定司法结论的所有因素都予以一目了然地在第一时间活化。观摩者好似得以进入审判活动中一样,凭借从庭审中得到的信息与临场参与感,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后与司法结论相比较,从而得出这次司法活动质量的可接受度。因此,法官们应该主动磨炼自身驾驭庭审的内功,言行谨慎,不越中立,让当事各方的对抗、争议以及可能影响司法结论的因素都得到集中展现,符合人民法官应有的与其他职业不同的风貌。在文书方面,对接大数据的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必须在清楚全面案情,对证据与价值衡量作出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自身严密的逻辑推理与援法释用的思维过程。大数据让审判信息与社会其他部门信息实现跨界共享,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光能够利用数据为审判服务,还必须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审判活动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这将是比传统司法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眼界更宽,决策更为科学,作用更为前瞻性的司法功能。依托于大数据平台,人民法院将能够在审判数据基础上,利用其他相关社会数据对社会某一时间内的突发问题及其类型化进行社会学分析预测,为自身审判活动,应急的行政管理,未来的立法活动,长期的文化建设与教育矫正发挥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对接大数据将会使个案结果与社会正义价值对接更为精准,真正的先例遵行制将有实现的可能性。通过数据平台,法官得出的任何司法结论就不再可能仅是自己的内心确信,他们将自觉地检阅以往相同层次法官或高层次法官对同类问题已作出的认识与判断,在作出承办案件结论前进行必要的修正。这样,法官对同类事实的认识将会趋向统一,个案对社会正义价值的符合度将更为精准。当然,这种认识上的统一认识不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从通过司法活动规律化而让法律本有的社会行为的可预测价值得以实现的角度上而言,则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也是一种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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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院信息化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是什么意思
大数据是相对于传统"小数据"的,
传统由于数据处理的成本很高,所以只能处理部分信版息系统权中产生的非常规范的数据,而对于文本、图片等数据不能处理,而且数据量非常大的话,只能通过抽样的方式来降低数据量。
大数据的所谓4个特征是,Volume(数据量大,海量数据),Variety(数据类型多,文本/音频/视频/传感器数据),Velocity(产生速度快,一些实时监控的数据要求实时的进行处理),Value(价值,大数据里面蕴含人们通过逻辑推理得不到的价值)
如果感兴趣建议读一下《大数据时代》,还是非常有启发的。
6. 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应用实践
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应用实践
交通拥堵一直是令城市管理者十分头疼的难题。为缓解交通拥堵,利用信息技术是其中的新方向之一。2012年IBM的研究者与法国里昂市合作开发了一套缓解道路拥堵的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优化器”,通过整合、分析市政网络现有交通数据以及来自社交媒体的新数据来医治交通顽疾。这只是运用大数据来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一个初级案例,不远的将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社会决策与治理,有可能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常态。大数据技术为社会治理带来新机遇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事务进行的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的过程。它涉及合理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比如提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涉及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而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是以掌握治理对象的状况及其外部环境的信息为前提的。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急剧发展变化的社会,对于包括人、财、物、事等在内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管理信息需求,与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不期而遇。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针对目前社会治理领域普遍存在的服务理念滞后、决策机制不够科学、部门协作亟须加强、工作方式待改进与工作效率求提升等问题,大数据技术从认识、理论、方法、实践和效果评估等方面都能给人以启发。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成为支持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为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创新带来了机遇。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应用实践建立大数据中心,及时搜集、实时处理数据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政府部门是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在出台社会规范和政策时,依赖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减少因缺少数据支撑而带来的偏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实践中,浙江法院系统通过建立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为加强对办案的全流程监管,实现科学分类、多元检索和海量数据的分析比对奠定了基础。打造大数据电子政务平台,畅通利益诉求与沟通渠道,建立主动应对的社会治理模式。大数据分析注重用户行为的分析和反馈,通过网上办事、区域联动、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平台和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促进政府和公众互动,获取公众行为的大数据并加以分析,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社会矛盾和问题,将过去政府被动应对问题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治理模式。对社会大数据进行历时性和实时性分析,加强社会风险控制,提高政府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无论是对现实社会各行业的运行监控,还是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都可以基于历时和实时的大数据分析,密切掌握市场调节失灵、社会秩序与稳定受到威胁等需要社会治理介入的节点或情况,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等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发展大数据技术创新社会治理制定大数据国家战略,加强顶层规划和设计,打造“数据中国”。大数据将成为引领未来科技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麦肯锡的大数据研究报告称,大数据是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主要指标,已经渗透到金融、健康、住房、交通、教育等重大民生领域,正在影响着企业的决策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部署。国际上,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出台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的相关政策,日本和韩国也积极付诸大数据技术的实践。我国广东、上海、山东、浙江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先后启动大数据行动计划或成立大数据联盟,以促进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数据技术发展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建议我国从国家层面设计大数据发展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引导和推动各领域、各行业对大数据的研究和利用。完善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应用,促进数据驱动的社会决策和治理常态化。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是大数据技术应用的载体,大数据本身也将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的水平,决定了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能否被有效收集、分析、挖掘和应用。这些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与国家信息化建设相融合,以政府为主导、技术型企业为主力、公众参与为纽带,形成覆盖有线与无线互联网、各种社交网络、各种使用终端在内的社会化统一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治理难题;针对不同社会细分人群,提供精细化的服务和管理。同时建立数据库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利用机制,不仅打破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孤岛”现象,也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反馈,不断扩大在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应用,使数据驱动的社会决策与科学治理常态化。建立数据使用规范,规避大数据的使用风险。技术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可能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等,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大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原则。大数据平台本身的安全性也应引起重视,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大数据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重视大数据及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敏感数据的监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构建大数据良性生态环境,调动全社会积极、有序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创新社会管理。
7. 数据可视化系统有没有在政法系统推广的价值
非常有推广价值,据可视化是互联网时代处理大数据问题的先进手段,现在的机关部门工作都已经全国联网,当然需要进行数据可视化。
理论上,有大数据的地方,就应该使用数据可视化技术来进行数据观察、分析和预测。在政法机关中,因其面对社会、服务民生的工作性质,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分散的、类型多样的数据,符合大数据的特征,也应该使用数据可视化技术进行处理。
在司法系统(法院)中,常见的数据有:受理案件数量、审结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种类(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等,这些统计数据配合全国或省内行政区划的地图,可以形成直观的数据地图。
数据地图,除了能直观反映各地中院在案件审结效率方面的明显提升,更能通过用案件种类进行数据细分,显现出暴力犯罪降低、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
此外,为展现法院工作在经济、民生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应以国家统计局系统为数据源,进一步收集社会经济增长率、人口增长率、教育水平变化率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参照数据,与案件审结变化率做数据对比(必要时可做弹性系数法处理),以此来探寻法院工作与社会发展的真实规律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针下,对于司法改革成效、进度的介绍,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系统中,通过对各地中院的改革情况进行地图化呈现,使得全省的改革进度一目了然。
此外,系统还可以承担:法院各部门职能介绍、诉讼流程介绍、司法场合中的公民权力宣讲、法庭秩序宣传、庭审直播等一系列法律知识的宣传推广功能。
大数据、互联网+……在信息化时代浪潮中,以互联网企业为领军的一大批企业都越来越重视数据可视化技术的应用。在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政法单位等领域,数据可视化也逐渐得到重视,成为此类机关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为民办事的一种重要技术。
在这里推荐你使用观向报表数据可视化系统,志海创讯推出的还包括观向数据和誉腾舆情,很符合政府部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