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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18 12:00:41

⑴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第二章发展应用第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

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⑵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府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保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数据汇聚、数据共享、系统互通、业务协同。第八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二章政府数据管理第九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维护各自的全量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目录时应当听取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将各行政机关的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汇总后,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需要更新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调度工作。

⑶ 省大数据中心共享开放的任务有哪些

省大数据中心共享开放的任务有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强化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云上贵州"顶层架构,突破“信息壁垒”,推动大数据+政府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原则,在全省范围整合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全面整合共享。要突出“三个导向”: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政府数据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等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云上贵州政务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政府协同治理新模式。
2.突出需求导向。加快政务数据资源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大数据融合应用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形成以数据为支撑的治理能力,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提供宏观调控、精准扶贫、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精准、有效、实时的数据。
3.突出目标导向。严格执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开展常态化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开展大数据战略行动问效,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常态化评价。

⑷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加强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扩大健康医疗资源供给,提升健康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新业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体育、扶贫、文化和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宣传教育。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中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第二章采集与汇聚第八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全市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存储和应用,并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平台。第九条市级及市级以下公办卫生健康机构、国有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目录、标准,采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医疗器械、应急指挥、健康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自身信息系统,并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前款以外的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采集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造自身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平台。第十条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第十一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利用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采集相关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整理健康医疗存量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第十二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应用与发展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机构通过市级平台协同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明确数据信息使用权限,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卫生健康机构调阅。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物联网、视联网、智能卡、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等的设置和管理,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查询、物流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即时推送等应用,建立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⑸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第三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府数据应用能力。第七条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数据采集汇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辖区、本机关信息化系统纳入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并且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第十一条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⑹ 贵州为什么是未来互联网大数据中心

贵州地理位置比较安全,可以很好 做到数据保护

⑺ 经济不发达,阿里、腾讯、华为却在此建数据中心,这省有何魅力

笔者问大家一个现实的问题:您印象之中的贵州省是什么样的呢?可能人会觉得贵州省和我国的东部地区相比,是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地区。尤其是贵州省份多山的地貌,更成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阻碍,这也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国家通过多种措施来支持贵州地区发展的原因。 此外,由于贵州省份经济相对落后,也导致贵州地区存在着严重的人口外流情况。

而我们说道大数据,这个肯定是一个高 科技 行业,而围绕大数据相关的产业肯定多发布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 但现实情况是,阿里、腾讯、华为却纷纷在这些地区建立数据中心 。那么,贵州省到底有何魅力,能吸引这些企业在这里建立数据中心呢?

由于数据中心牵扯到大量的数据,而在这种情况下,首要任务便是如何保障数据的安全。众所周知,对于阿里、腾讯、华为等企业来说,其掌握着大量的用户数据,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家层面更是出台多种法律法规来明确要求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必须出台多类举措来保障我国用户的安全

此外,从国家层面来说,这些大厂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基本上代表了当今和未来我国10年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一旦数据被国外不法企业所盗取,则给国家的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贵州多山,整体海拔适中,大多为1000米左右,其中含有丰富的负氧离子, 且全年风度较温和,没有明显的沙尘暴天气,全省空气质量较好。

虽地处云贵高原东部,但与云南地区相比,贵州整体的紫外线辐射较低,地质灾害较少。贵州省内地质结构稳定,地壳板块、岩浆活动微弱,从整体上看没有处于活跃地震带上,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高。 上述生态环境特点较符合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气候、环境要求。

贵州的多山地貌能起到很好的保障数据安全的作用,相较于西部其他省份来说,地震也相对较少。 这样可保障前期基建工程的顺利完成,后期也能保障数据的正常运行,不会出现因突发地震,导致前期基建工程被损坏,影响到数据正常运行的情况。

众所周知,对大数据产业来说,数据需24小时不间断的运转,电力成本的支出是大数据产业最大的成本支出。 大家可能觉得电力成本不算什么,但笔者试问下大家,每年夏季的时候,由于我们经常使用空调,每年夏季的时候,电费是比同期的春季和秋季要高很多。

而对大数据产业来说,由于数据是在24小时不间断进行的,这必定需要对相关的服务器进行定期降温。否则,很容易出现服务器被烧坏的情况。 因此对大数据来说,电力成本是不能忽视的成本 。而贵州丰富的水利、煤炭资源可以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能源需求。

此外在贵州省内,一方面其室内温度较低,不需要过度地使用空调来降温。 另一方面较低的水电费、丰富稳定的水电资源为大数据相关企业发展降低了生产运营成本,也可以吸引全国相关企业的入驻、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们也不能明白为何华为、腾讯、阿里甚至苹果都选择会将自己的数据中心的原因。

而在大数据生产过程中上百台服务器需要水冷制热,而贵州丰富、廉价的水电资源为其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另外,贵州省内的稀有矿产如铝、钾、锰等在全国的储量也名列前茅 。加之近年来,贵州对风电、生物质能、光伏发电等新兴能源的开发利用,使其所拥有的能源资源优势更加凸显。

近些年来,贵州省当地政府在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 比如,随着贵广高铁的开通,以龙洞堡机场为核心的高铁、轻轨、航空、 汽车 “零换乘”综合立体交通枢纽的打造,逐渐完善的铁路、公路运输网络结构,改善了贵州地区交通落后的局面。

随着贵州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吸引了大数据企业的入驻,加大了外资的引进力度, 为区域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基础支撑 。2014年2月,贵州省政府先后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

这些政策为贵州发展大数据产业提供了优越的政策环境。 2016年3月,贵州省正式实施《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地方性大数据立法工作。 为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同时,把中关村贵阳 科技 园区作为了实施主体,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基地,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大量人才,更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找到了企业支撑。 在一系列政策的带动下,贵州省吸引了大量企业的入驻 。而伴随着大量企业的入驻,也将极大地带动贵州省内经济的发展。

而我们也坚信在贵州省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贵州省当地的大数据产业将实现 历史 性的跨越。 而当地依靠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也能吸引当地人才的回流,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发展。 这对周边城市也将形成辐射效应,推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行。

从以上分析来看,华为、阿里、腾讯等企业之所以会纷纷在贵州省建立大数据中心,其原因一方面是和当地的地形有着直接关系。 贵州多山的地形和全省稳定的全省的喀斯特地貌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天然屏障 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长远发展。

另一方面,贵州省丰富的资源,使得电力成本降低很多,这无疑能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最后,笔者想问下大家, 各位觉得这些企业在贵州省建立数据中心 ,还有哪些原因呢?

⑻ 请问贵州在推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健康相结合方面有什么经验和做法

“五个绿色”:

一是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聚焦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四型”产业。目前,全省绿色经济“四型”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已提高到37%。

二是因势利导建造绿色家园。率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5个县被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30%的县(区、市)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创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省级新农村示范点157个、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省级示范点192个。

三是持续用力筑牢绿色屏障。大力实施“青山”“碧水”“蓝天”“净土”四大工程,完成退耕还林607万亩,治理石漠化面积2708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5406平方公里。

强力实施六盘水市水城河环境污染源等十大污染源治理和磷化工、火电等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启动实施磷化工企业“以渣定产”,实施草海综合治理五大工程,全面全域取缔网箱养鱼;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3478件群众举报投诉件全部办结。

四是与时俱进完善绿色制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级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国家试点,全面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消地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10个县GDP考核,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

五是久久为功培育绿色文化。连续十年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将每年6月18日确定为“贵州生态日”,举办了“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和“巡山、巡城”等系列活动,编制了大中小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读本,全面开展了生态县、生态村等生态文明创建活动。

“五个结合”:

一是大生态与大扶贫相结合。实施生态扶贫十大工程,计划用三年时间助推全省30万以上贫困户、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增收。最近正在开展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探索“互联网+生态建设+精准扶贫”的扶贫新模式。

二是大生态与大数据相结合。在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运用大数据手段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环境大数据监控全覆盖。2016年以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获批建设,苹果中国云服务、华为数据中心、腾讯数据中心等项目落地贵州。

三是大生态与大旅游相结合。2017年贵州成为西南地区唯一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省”,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总收入分别增长37%和41%。梵净山成功申遗,贵州世界自然遗产地达4处,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多彩贵州正风行天下。

四是大生态与大健康相结合。促进绿色与健康相得益彰。2017年大健康医药产业重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780亿元,中药材种植总面积达650万亩,产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

五是大生态与大开放相结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五个关系”,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

与云南、四川共同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与重庆、四川、云南共同建立长江上游四省市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和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机制。与重庆建立绿色产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机制。

(8)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贵州要围绕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生态脱贫攻坚、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五大示范区”战略定位,开展绿色屏障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生态脱贫、生态文明大数据、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文明法治、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绿色绩效评价考核等八项制度创新试验。

两年来,通过积极探索实践,贵州基本建立了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较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是探索有利于守住生态底线的制度。大力推动“多规合一”试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257万亩,建成省市县三级“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实现所有河流、湖泊、水库河长制全覆盖。率先在全国实行全域取消网箱养鱼。

二是培育激发绿色新动能的制度。掀起振兴农村经济的深刻产业革命,下大力调减玉米种植面积,促进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协同共进。建立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政策机制,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由收缴制变为征收制,实现排污权有偿交易1.53亿元。

贵安新区获批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生态文明大数据共享和应用平台基本建成。开展绿色经济统计试点。农村“三变”改革深入推进。

三是建立大生态与大扶贫深度融合制度。探索建立了易地扶贫搬迁“贵州模式”,对迁出地进行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率先在全国出台生态扶贫专项政策,实施生态扶贫十大工程,推动“大生态”与“大扶贫”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四是出台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颁布实施30余部配套法规。率先设置环保法庭并成立公检法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率先开展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全省环境资源司法机构达108个,实现全覆盖。

五是建立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连续成功举办十届生态文明贵阳国际会议和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建立中外前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国际咨询会,与联合国环境署等国际组织以及瑞士等发达国家建立了务实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⑼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第三条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县级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条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第十四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⑽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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