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
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高涨,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面临的城市管理问题更加严峻。深圳市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街道执法队履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然而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模式、执法依据、职责划分以及城管形象等四个方面,影响了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能提升,本文基于这些问题,建议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同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以便增强协同合作效能,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另外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关键词: 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1、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
1.1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执法工作不够专一的特点
目前深圳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分为市、区、街道三级,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市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宏观层面的工作;区城管局将执法权委托给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即街道执法队,由街道执法队代为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区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街道执法队因隶属于街道办,其人财物的资源配置权归街道党工委,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街道执法队归属双重管理的特点。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造成诸多弊端:一方面,具备人事管理权的街道办缺乏执法工作的专业素养,而指导业务的区城管局又不具备人事管理权,执法人员晋升研判的科学性有待商榷,这种双重领导的体制也促使街道执法队被边缘化,执法人员归属感不强,心理落差大,缺乏工作热情;另一方面,执法工作的专一性难以得到保障,街道办作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事事都要属地管理,这就造成基层业务繁忙,而城市管理的范畴较广,街道执法队承担了很多与执法工作不相干的工作,事实上,街道执法队往往成为“脏活累活”的兜底部门。
1.2城市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立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国家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街道执法队缺乏统一规范指导,深圳虽然作为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执法依据种目繁杂、不够明确,据统计,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有的城市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深圳市街道执法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但部分法律法规包含的城管执法依据仅有几条,这往往造成基层执法人员心力交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城市管理问题也将越来越驳杂,但立法的滞后也给城管执法方面带来诸多尴尬,例如,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楼顶种菜及居民区饲养信鸽问题,没有执法依据的街道执法队在处理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通过劝导、调解等方式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不仅造成群众困扰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邻里矛盾不断加深,也容易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1.3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正是由于街道执法队缺少专业统一的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源分散,在职能划分时,往往将一些城市管理难题划分给街道执法队,例如深圳把黑煤气及非法办学机构的查处等工作划转给街道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接到一些工作时,有时都处于懵圈、力不从心的状态,不少执法队员都戏称城管执法就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协调等工作。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方面,由于一些事项在事前审批时缺乏实地调研,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存在较大的涉诉隐患,而街道执法队往往处在事后处理阶段,在处理相应纠纷时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深圳市某街区营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为例,其注册经营地址在几个餐饮店之间,街道执法队经常接到臭味扰民等投诉,现场查看并无相关违法事项,但在餐饮店之间许可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必定会影响群众的观感,容易造成恶意投诉;另一方面,由于街道执法队处于基层一线,地位较为弱势,在需要向各职能部门请求帮助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支持,经常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1.4外包市容巡查员素质参差不齐,文明意识不强,造成城管形象比较负面
我国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编外人员。深圳市市容巡查的业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负责派遣市容巡查员到街道开展市容工作,但因为保安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整体不高,因此招聘到的市容巡查员文化水平多为小学、初中学历,素质也参差不齐。整体来看,市容巡查员对于政策及工作的理解不够,工作中缺乏逻辑条理,给人工作不够专业的观感。同时,部分市容巡查员文明意识较差,在工作中不注意自身形象,存在开车横冲直撞、说话粗鲁、吃拿卡要等情形,给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抹黑,导致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此外,对于市容巡查员的腐败等问题,一直没有比较严格的惩戒措施,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将其开除,但并不影响其后续的求职,因此无法对他们产生有效约束。
2、优化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2.1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在街道层面设置街道执法队是执法重心下移的具体举措,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管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基层力量薄弱以及执法效能不足的问题,但随之产生的弊端也不容小觑,如果这些弊端不能得以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要理清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关系,城市管理是前置性的,而城管执法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保障,不能因城管执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绕开城市管理,将所有事项统统通过城管执法来解决,这样不仅造成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也容易造成执法队伍的.执法效能降低。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和人才培养考核方案,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同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主体,倒逼执法队员负起责任、认真履职。
2.2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一是在全国层面制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明确城管执法的依据和具体职责,各地方据此制定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城管执法机构,形成从上到下体制鲜明的城管执法体系,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加强全国统筹,可以参考生态环境部、文化旅游部的做法,这样在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资金使用上就可以进行全面考虑,逐渐形成有序成熟的工作模式,从而摆脱“全国一盘沙”的城管执法现状。三是充分发挥深圳市经济特区立法权限的作用,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深圳市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外地人口多,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较高,容易产生很多新问题,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的情况,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立法机关要加强调研,通过主动发现、信访、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掌握群众诉求及执法人员的困扰,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2.3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增强协同合作效能
要建立起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第一,加强街道执法队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司法机关具有终局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营造不敢违法的强力震慑氛围,例如街道执法队没有控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但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在两者的联合行动下,才能有效让当事人配合执法。第二,加强街道执法队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街道执法队城管执法事项繁多,无法做到事事都专业,职能部门业务专一,在专业事项上更具有发言权,职能部门要主动下沉到基层了解一线执法情况,及时向街道执法队提供指导意见,对于街道执法队的协助请求也要及时响应。第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考核制度约束街道执法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例如深圳市某区正在试行街道“平台统筹+协同监管”综合监督考核,街道对于一些常见的城市管理事项可以通过该平台启动协同监管,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办理完成后双方可以互相评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这就大力推动了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也方便解决城市管理的顽瘴痼疾。
2.4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市容巡查员虽然是编外人员,但履行的是政府管理职能,同时也是最直接最频繁面对群众的群体,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政府形象,要持续加强市容巡查员的管理,不断扭转城管的负面形象。首先,根据深圳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拓宽选人渠道,不断提高市容巡查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其次,市容巡查员要向在编人员看齐,参照在编人员管理模式对市容巡查员进行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不断培养专业的工作思路。最后,要完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市容巡查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工作典范,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对于腐败等违反原则底线的市容巡查员,加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进而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5依托深圳互联网优势资源,打造“智慧城管”
深圳处于互联网的最前沿,互联网意识十分普遍,具有浓厚的互联网氛围,要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不断探索互联网在城管执法中的应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既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例如,户外广告是城市管理中最常见的事项,但因不同的户外广告审批备案的主体不同,加上没有统一平台查询审批备案情况,造成街道执法队信息不对称,在管理执法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同时开展经常的上门检查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反感,如果搭建起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开设小程序、APP等查询登记入口,对户外广告进行精准核查登记,那么就能有效提升管理水准,基层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核查表格中解脱出来,大大减少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步峰,熊文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4(07).
[2]鲍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究-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深圳大学,2018.
;B. 深圳如何申请大数据产业基地
1、首先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和申报信息填写。
2、其次申报主体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后将《项目申报书》纸质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报送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最后将《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申报主体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内容须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并在首页和骑缝,以及相关证明资质文件上加盖公章即可。
C. 用好大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用好大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大数据已在很多领域被广泛应用,各行各业都受到大数据的强烈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大数据创新发展论坛于23日在深圳召开,此次大会意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企业发掘和利用数据资源,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发展与科研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科研创新模式。
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深圳也开始进入利用大数据构建智慧城市的进程中。与会专家建议,深圳有良好的大数据建设基础,构建智慧城市一定要用好大数据。
深企将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
深圳的民营企业众多,大数据对这些民营企业意味着什么?民营企业又如何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正威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王文银在演讲时讲了一个“尿布与啤酒”的案例。
“这个‘啤酒与尿布’故事启发我们,大数据让我们可能有全新的视角来发现新的商业机会和重构新的商业模式。今后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会更有针对性和精准性。”王文银说。
作为深圳一家知名民营企业的掌舵人,王文银结合正威的实践指出,各行各业开始数字化、互联网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投入到这场伟大的数据革命之中。作为国家级创新城市,深圳市在政策和具体行动上给予大数据产业大力的支持;同时,一大批从事大数据产业实践的知名企业在深圳扎根,也为这个产业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王文银分析认为,大数据能让企业精准地生产和服务。它将重构行业商业思维和商业模式。未来的企业将从业务驱动型转变成价值驱动型,而判断价值主要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让数据来告诉企业需求在哪、机会在哪、价值在哪。此外,王文银认为,大数据使企业真正实现从过去的以自我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与此同时,大数据一定程度上将颠覆企业的传统管理方式。
“深圳民营经济最有活力,作为其中的一员,正威也正走在通向大数据的路上。目前,集团正在打造大数据互联网生态链。”王文银表示,“预计在5年左右,深圳的企业将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因此民营企业一定要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
大数据是建设智慧城市的源泉
深圳正在构建智慧城市。大数据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中国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首席科学家李林分享了来自新加坡的经验。他指出,新加坡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划,一些经验值得深圳借鉴。
李林在新加坡长期研究的是数据信息和知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新加坡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之所以做得好,得益于他们在35年前就开始构建大数据,“他们整个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其实反映的就是大数据建设的一个过程”。
李林介绍,无论住房、医疗还是教育,在新加坡都是用数据说话。在新加坡租房、买房、入学、看病,根本不需要提供一大堆证件证明,老百姓都不用做任何事情,只要报一个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了,因为政府早就建好了一个城市管理的大数据系统。“新加坡为了管理好大数据,他还给每一个公民和临时来的暂住者发一个数据代码,这个数据代码会跟你在新加坡所有的社会证件相关联,比如说跟你的中国护照关联。你在新加坡必须使用这个数据代码,因为这个代码会跟你所有的大数据关联,影响到你生活的衣食住行。”
针对现在包括像深圳、上海、北京这样的国内城市也在纷纷推广智慧城市建设,李林指出,新加坡在大数据的建设方面非常有远见。事实上,新加坡在构建城市大数据的时候,首先会充分了解老百姓的需求,通过城市居民在需求上的大数据来构建城市管理,所以现在新加坡人生活得很幸福,这一点很值得深圳学习。“实际上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的各个领域、各个产业,大数据是建设智慧城市的源泉,深圳要构建智慧城市,就要把大数据跟智慧城市关联起来”。
深圳有良好的大数据建设基础
城市的智慧建设离不开大数据建设,深圳大数据建设的环境如何,与其他一线城市比,深圳的大数据建设有哪特点?深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彭向阳指出,与北方的一线城市比,深圳尽管没有丰富的政府资源,但这个以创新为特点的城市在建设大数据领域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彭向阳介绍,深圳的大数据这几年才刚刚发展起来,深圳的大数据促进会也是去年才刚刚成立。“总的来看,深圳的大数据建设尚处在一个萌芽状态。”
尽管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彭向阳认为,“大数据的形成需要打好几个基础,首先是能力基础,再就是技术基础和政府资源的基础,最后是市场用户需求的基础。总体来说,深圳的这几个基础都不错。”
“深圳有很多企业已经通过互联网+这样的形式把自己的大数据系统建立起来了,而深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会建立的目的就是为这些企业搭建平台,把最新的技术资源整合起来,推动深圳大数据产业甚至国内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彭向阳说,“目前来看,大量的数据还是在政府手里,我们协会希望推动政府能够尽快开放大数据,为企业应用大数据提供更好的资源和基础。”
针对深圳大量的民营企业,李林建议:“企业首先要了解大数据,然后再指导大家怎么来运用大数据;其二是企业要积极融入互联网。现在我们整个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是网络,网络的应用和大数据的应用相辅相成,有了云计算、有了大数据,我们的互联网才真正有意义;第三,深圳有很多大数据应用得很好的企业,希望大家多看看多学习,因为通过学习才会有启发,你才能在你的行业用好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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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I赋能医疗的背后,临床大数据该如何“跑起来”
19世纪,英国流行病学家、麻醉学家约翰·斯诺运用近代早期的数据科学,记录每天的死亡人数和伤患 人数,并将死亡者的地址标注在地图上,绘制了伦敦霍乱爆发的“群聚”地图,霍乱在过去被普遍认为是由有害空气导致,斯诺通过调查数据的汇总,确定了霍乱的元凶是被污 染的公共水井,并同时奠定了疾病细菌理论的基础,这算是大数据运用的早期雏形之一。
斯诺大概不会想到,在近两百年后,大数据的应用早已不再是偶然,随着医疗卫生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其通过与AI的结合在生物医药研发、疾病管理、公共卫生和 健康 管理等方面的渗透已逐渐常态化,但问题也相应地随之凸显。
信息孤岛仍存
近两年,关于医疗大 健康 数据的政策频出,从顶层设计、具体规划指导、数 据隐私和安全、数据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和规范 健康 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 健康 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打通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 健康 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2018年9月, 国家卫生 健康 委印发《国家 健康 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 健康 大数据行业从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办法》从医疗大数据标准、医 疗大数据安全、医疗大数据服务、医疗大数据监督四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直击目前医疗大数 据领域的痛点,未来对数据的统筹标准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数据服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即使有专项政策的支持,但都限于宏观层面,相较于其他成熟领域而言, 健康 医疗大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比较全面、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使其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虽然现阶段,已有很多企业在医疗大数据领域进行深耕布局,但受制于市场准入和产业政策的不确定性,目前尚在摸着石头过河,市场热情和活力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地释放。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生物医学研究院教授刘雷认为,正是医疗大数据政策的不明朗,标准的不统一,也直接导致了各个系统之间难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产生了大量的“信息孤岛”。举个简单的例子,患者在A医院拍的片子到了B医院却不认,B医院的医生想要了解患者的信息则需要从零开始,患者曾在A医院做的检查需要在B医院重新再来一轮,“想要打通医疗机构间临床大数据资源的共享通道,至少在现阶段是一件挺困难的事情。”刘雷表示。
相似的困扰也发生在相距超过一万公里之外的美国,华盛顿大学医学院信息研究所所长Philip Paynes在接受医谷采访时表示:临床大数据间的彼此“孤立”给国家医保机构、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负担,实现大数据间的互通互用,是全世界范围内都在着力解决的问题。
作为两所顶尖大学的知名研究学者,刘雷和Paynes想在临床大数据领域做一些努力和尝试。
两人共有的想法迅速得到了学校层面的大力支持,2019年7月26-29日,由复旦大学医学院和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医学院联合授课的“应用临床信息学和数据分析研修班”进行了第一次开班。
复旦大学生物医学研究院教授、复旦大学大数据研究院医学信息与医学影像智能诊断研究所所长刘雷授课
据刘雷介绍,此次研修班得到了业界人士的积极响应,在第一届学员中,来自医院、医疗企业、高校各占了三分之一,“就是纯粹地想把对临床大数据分析和感兴趣的业界人士聚集在一起,通过共有的努力,能把临床大数据的有效运用更推进一步。”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医学院信息学研究所主任Philip Paynes授课
“希望通过这种国际化的合作,能让临床大数据在医疗机构间甚至跨国间真正地’跑’起来多一种可能性。” Paynes说道。
各自所做的 探索
而在这种可能性之前,刘雷和Paynes各自所在的研究机构均已做了大量的工作。
据悉,刘雷所在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生物医学研究作为一家致力于创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生物医学交叉学术研究机构”,已经在生物医学交叉学科领域形成“代谢与肿瘤的分子细胞生物学”、“医学表观遗传学”、“系统生物医学”三个优势方向,并正在努力拓展转化医学研究和精准医学研究,包括老年医学、肿瘤和心血管疾病、出生缺陷、靶点结构与活性小分子、组学和大数据、生物治疗与干预,形成新的交叉学科生长点和下游技术。
另悉,目前,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生物医学研究还在申请一个超算中心的建设项目,以该项目来支撑生物学大数据的研究,“复旦大学有包括中山医院、华山医院、仁济医院等17所附属教学医院,这其中有一些医院也在做自身的临床大数据中心,从研究所层面,希望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些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的有力支持。”刘雷表示。
Paynes所在的华盛顿大学医学院信息研究所则是华盛顿大学所有大数据计划的中心, “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基因组研究所和最具生产力和影响力的基础科学研究企业”,在医学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非常强,但在大数据的整合方面还有待加强。”而这也成了Paynes担任华盛顿大学医学院信息研究所第一届所长之后重点开展的工作。
自Paynes上任后,首先将研究所与旗下15所附属教学医院进行了打通联动,从临床大数据的收集到整合再到挖掘,最后到应用,铺设了一条全链式的临床大数据之路。
在Paynes看来:研究所下属的15所教学医院简直就是大数据来源的宝藏,这15家在全美医疗机构中排名比较靠前的医院每天产生大量的临床数据,依托这些已有的临床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是分析研究疾病最基本、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通过将这些海量的临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的结果又将反过来为医生临床诊疗全过程提供疾病共享的发病及治疗总体情况信息,帮助医生科学决策,实现精准医疗。
“我们的梦想是不仅仅是利用临床大数据帮助患者,而是希望这些临床大数能渗透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甚至休闲 娱乐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能够把他们患病的概率降到最低,让人们能一直保持 健康 的状态。” Paynes对医谷展望道。
未来发展构想
在刘雷、Paynes和其团队所做的大量临床数据整合的工作中,由于各自旗下拥有多所强大的教学医院,数据的来源已不是问题,然而,摆在他们面前更为现实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要解决多模态临床大数据的选择问题。临床大数据来源多样,是一种多模态数据,其包括有结构化很好的数据,比如化验单、处方;还有一些半结构化的数据,比如住院小结、出院小结;还有完全无结构化的数据,比如医疗影像;还有像基因测序这样的组学数据;以及时间序列数据,比如ICU里会看到患者插着各种各样的仪器测量血压心率脉搏等各种流数据。
怎样从这些不同模态的数据里面选出需要的数据,刘雷表示他们,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结构化很好的临床数据,为了得到这部分数据,会通过一定的技术平台会对数据进行一定的清洗,从中选取高质量的有效数据。
这个问题解决后,还有一个临床大数据一直以来绕不开的一个争议--安全和隐私问题。
对此,刘雷表示,依托现有的技术,目前收集的临床大数据基本都能做到“不出院”,这在一定程度程度上很好地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Paynes也指出,美国对于医疗大数据有很严密的保护法规,患者的关键隐私数据,如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进入数据管理的时候必须要打马赛克,同时对数据进行强加密,数据即使被泄露也是不可解密的,对所有的数据访问(谁什么时间能访问什么)都要有一套严格的访问控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数据安全性。
当技术的问题已不再是问题, 这意味着临床大数据和AI的结合会变得更为完美,因此,刘雷和Paynes更多希望监管层能在未来对基于大数据训练的AI能进行更多关于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评估,也就是审批准入要做到严,同时,还要加强公众对医疗AI的认知,不管AI发展到多么先进的程度,总归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永远不可能替代医生,只能是医生的一种辅助诊断工具。
尽管还有一段路要走,但对于临床大数据和AI的搭配,刘雷和Paynes都充满信心,至少在他们现有开展工作的规划里,“应用临床信息学和数据分析研修班”能最终逐步发展为一个硕士人才培养项目,为临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培养更多专业人才。同时,基于两个研究机构现阶段开展的工作,有天能实现跨国界的汇聚统一,可以把所有的临床大数据统一在同一个模型上,建立一个类似于联盟数据一样的联合体,这对于数据的整合和应用就会变得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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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出台了哪些与大数据相关的政策
2016年2月24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3月2日,工信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2016年8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将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共享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终端媒体产生的数据,把握客户消费习惯、风险收益偏好等行为特征,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016年3月7日,环保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部党组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要提升治理能力,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启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试点。
F. 保监会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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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工信部指明科技股下一个突围方向,工业互联网成5G最具想象力产业之一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大数据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推动5G、NB-IoT等技术在工业场景中的应用,支持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集成平台和大数据中心。指导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等主体积极参与区块链、安全多方计算等数据流通关键技术攻关和测试验证,降低工业大数据流通的风险。
工信部总经济师曾表示,“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数字经济增长潜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析认为,工业互联网作为新基建重点提及的方向之一,未来有望持续获得政策倾斜。而5G的到来将会重塑整个工业制造领域的数字化进程,目前传统工业产业已经开始加速采用工业互联网的技术和应用,随着5G商用进程加快,相关工业应用场景在未来也将不断向制造业铺开,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相关公司方面,据选股宝主题库(xuangubao.cn)工业互联网板块显示,
金明精机:公司已自主开发了专门的工业大数据平台,成功实现全球60多台智能装备的并网服务。此外,公司还是柔性屏前期龙头之一,自主研发的BOPET薄膜生产线已成功试生产出光学基材薄膜,顺利投入运营。
东方国信:公司拥有工业大数据智能互联平台项目,此外公司还携手华为推动鲲鹏产业发展,将改造公司大数据应用系统支持华为TaiShan服务器。此外金融领域子公司屹通信息今年新增了河北银行等8家新客户,订单同比增长25%,新拓展泰康保险、阳光保险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个重要客户。技术面看,公司股价近期完成堆量,形态较好。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H. 国家筹建三大健康医疗大数据集团,各有哪些特色
从此前发布的公开信息可见,三大健康医疗大数据集团均以国有资本为主体,三大集团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牵头组织,由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大数据办)统一监管。
4月份,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集团公司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正式筹建;随后,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发展集团公司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电信、中国信达、广州城投等公司宣布筹建,公司将于7月底之前完成筹备,与相关试点城市政府签约,并进驻项目建设现场。
6月20日,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筹建,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方,携手国新控股、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企业共同组建。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并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三大集团公司的筹备成立将有助于推动该《意见》落到实处。
金小桃告诉记者,“组建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三个健康医疗大数据集团,目标非常明确:
一是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群众,努力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是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支持三医联动、分级诊疗、异地结算和远程服务等,为深化医改注入新动力;
三是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创新健康服务新业态,发展健康科技产品,推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全健康产业链的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为国民经济增添新动能。”
金小桃表示,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群众生命安全以及隐私保护安全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以国有资本为主体建设三大健康医疗大数据集团公司,“这是承担国家使命、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在未来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过程中,欢迎各方力量加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健康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队伍,实现共建共享共赢。
三大集团目标任务一致,发展各具特色
三大集团公司的目标任务就是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区域中心和应用发展中心的建设和健康医疗科技文化产业园等经济发展运营工作。金小桃强调,三大集团所承担的建设任务,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但是有其区域特点,有其发展特色,形成集群优势,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最终建成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特别是在产业发展上,各集团公司将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产业形态及应用方向。”
据金小桃介绍,根据国务院要求,总体规划是建设一个国家数据中心,加七个区域中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设若干个应用和发展中心,也就是“1+7+X”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总体规划。
一个国家中心将容纳全体公民健康医疗大数据,形成以“全息数字人”为愿景的健康科技产业生态圈,涵盖每个公民所有涉及到生产、生活、生命的全过程全周期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等数据,预计数据采集和应用的规模将达到1000 ZB以上。
七个区域中心,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按照地域布局进行建设。“现在我们已经在华南和华东进行了国家第一批试点,也就是在福建省和江苏省两个省分别建两个区域中心。其他的区域中心也很快将通过调研、专家论证和国家批复以后进入正式建设阶段。”
X个应用发展中心主要指国家中心和七个区域中心建设带动下,各省区市在依法依规负责收集汇聚上报国家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基础上,开展应用创新及产业园建设。
“通过这样的总体规划,我们在推动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既避免了过去数据分散、互不联通、共享困难形成的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等问题,同时也为既有区域集中应用和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的建设提出了方向和要求。有利于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应用过程中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有利于开发应用创新和产业集群发展。”金小桃称。
I. 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范围
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范围
“上下文”是软件工程里的常用词,是“context”的直接翻译,在java等编程语言中经常出现,通常指一组环境信息、容器信息或者状态信息,类似于中文里的“语境”。而“上下文范围”这个词,最早还是在徐锋老师的需求分析师课程见到,用以描述需求的范围边界。故此,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范围即政务大数据的运行环境和执行范围。在漫谈政务大数据系列文章的序“浅谈政务大数据的本质”一文中,提到政务大数据的本质就是政务。因此,讨论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边界,就是要明确政务的上下文边界。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近30年以来),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粗放式地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政务信息化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专项业务应用和双门户(互联网门户、政务网统一信息/应用平台)作为建设内容的重点,以政务电子化、政府上网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主要特征。
传统的电子政务规划,可以归纳为“三网、四库、十二金”。政务的“三网”从逻辑域划分来讲,是指政务互联网(也成政府公众信息网,与互联网直接连通)、政务外网(也称政务专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单向连通],服务于信息交换,各个部门协同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和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物理上不连通,一般用于机关内部办公业务)。政务的“四库”一般指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础数据库,后来泛称为政务信息资源库这一个库。政务的“十二金”曾经是电子政务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曾是国家电子政务应用的顶层规划,但目前几乎不怎么提了。本着捋清发展轨迹的精神,在这里还是简单回顾一下。首先,“十二金”是泛指政府行政、监管和服务工作中涉及的“十二个”重要业务信息系统,事实上数量是超过十二个的(如:金宏、金财、金农、金盾、金保、金税、金关、金水、金质、金审、金卡、金贸、金企、金信[红盾]等等)。其次,“十二金”虽然广受诟病,但其在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非常重要的。
第二阶段:智慧城市阶段,以数字城市、市民一卡通、应急指挥、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全程网上政务服务、网格化治理、数据中心为主要建设内容,以城市整体、全局的视角,综合运用物联网、虚拟化、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供协同、高效、综合的政务服务能力,智慧城市具体到智慧政府上,本质上是以“政务互联网+”为重要展现形式的,政务网络化是其主要特征。
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8月,《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把在全国全面开花的智慧城市建设继续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在“意见”中明确指出,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政务信息化阶段,本阶段是政务网络化,“整合”、“协同”、“互联”、“云化”、“智慧”是其关键词。2016年12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中,“政务互联网+”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新契机。
第三阶段:以大数据、机器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为特征的新阶段,即现阶段。在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上,政府越来越重视政务数据的综合治理、价值创造以及基于政务数据的模式创新。政务作业一体化、模型驱动的治理监管和智慧决策是其新的发展重点,政务数据化是其主要特征,未来必然实现数据的自治。
自2015年至今,在国家中央政府层面,《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关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整体战略规划陆续浮出水面。其中,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已经把“智慧城市”、“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集大成于人工智能的基础设施。可以预见,未来政务的发展方向也是会以“政务AI+”为主要方向的。与此同时,政务大数据将成为“政务AI+”的重要基石。
综合上述的电子政务发展轨迹,每个阶段都对政务大数据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以政务大数据的数据视角来看已经基本完成了数据积累、汇聚和数据加工、治理阶段,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政务大数据的价值创造和模式创新。纵观电子政务的整个发展脉络、历程,政务的上下文边界是围绕着政府职能的变革、行使社会治理、监管及服务的业务模式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衍化的。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边界伴随着政务的上下文边界的变化而变化。政务的上下文范围可以概括为围绕政府职能所开展的“作业”、“监管”、“治理”、“决策”、“服务”。相应地,政务大数据的上下文范围可以概括为在政府职能行使过程中所产生和利用的“业务数据”、“监管数据”、“治理数据”、“决策数据”和“服务数据”五类数据。
业务作业数据:指政府机关或其他业务主体在进行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所产出或利用的数据。如在政务办公中,产出的工作文件、业务信息等。
行政监管数据:指政府机关行使监督、管理的基准数据。如合规性检查标准、业务监管控制标准等。
规范治理数据:指对政务大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约定,如业务数据元规范、元数据标准等,该部分数据同时服务于自上而下的“规划”、“治理”、“一致性保持”,以及自下而上的“汇聚”、“共享”、“交换”。
决策分析数据:指基于政府监管职能的决策分析规则库、决策模型、决策引擎数据,用于支撑政务大数据的决策分析能力和自学习、自优化、自提升。
综合服务数据:指给予政务大数据而组合以及创造出来的、具备新附加价值的服务数据,可以在政务活动中被再利用,也可以直接服务于使用者。
上述政务大数据上下文范围的描述并未过于照搬已有的一些用词、用语,并不具有权威性,仅仅是结合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在新阶段政务本身的发展,而进行的相关思考和探索。因此,也非常欢迎更好的意见或建议以及业务交流。
J. 大数据全方面应用 推动社会变革转型
大数据全方面应用 推动社会变革转型
大数据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之中,通过对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能够总结经验、发现规律、预测趋势、辅助决策,拓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给人类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强力引擎。美、欧、日等国家纷纷将推动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夺取新一轮竞争制高点的重大战略。2012年3月,美国发布《大数据研究与开发计划》,旨在利用大数据加速科学、工程领域创新,强化国土安全,转变教育和学习模式。2010年11月,欧盟提出《欧盟开放数据战略》,希望使欧盟成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全球领先者。八国集团发布了《G8开放数据宪章》,推动数据开放和利用。围绕大数据资源掌控权和应用主动权的新一轮国际竞争已经爆发,中国发展大数据也时不我待。
大数据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开辟了新途径。处于数据爆炸的时代,制造企业获取、管理和利用到的数据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若能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采集、组织、分析与利用,为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就能够提高生产率、利润率和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特别是,随着制造业逐渐进入“数据驱动”的发展阶段,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将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向智能化方向迈进的重要支撑手段。
我国具备发展制造业大数据的比较优势。我国制造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一,规模以上制造企业数量超过32万家,从业人员众多,信息化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每时每刻产生大量制造数据,应用场景丰富,发展空间广大。通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信息技术、产业、应用和信息资源领域都有一定积累,一些信息服务企业面向制造业领域提供大数据服务,为加快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奠定了比较扎实的产业基础。为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步伐,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发展智能制造、“互联网 ”制造和工业大数据等任务要求,也为制造业大数据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认真面对大数据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面临的各种挑战。当前,大数据正处于发展孕育期,应用经验积累不多,应用路径尚不清晰,安全风险有待进一步评估。我国制造业企业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全行业尚未形成对大数据客观、科学的认识,对数据资源在推动制造业发展方面的战略价值认识不足。多数企业对数据资源建设不够重视,数据质量普遍较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标准规范不统一,企业间和企业部门间缺乏数据互通的有效机制,数据价值难以有效挖掘利用。技术创新与支撑能力不足,大数据软硬件产品和面向制造业特色应用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发展尚不成熟,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呈现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制造业大数据应用需求。既熟悉制造业需求又懂得大数据技术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数据开放、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缺失,制约制造业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
大数据推动制造业全面转型升级
大数据精准响应用户需求,提高制造业研发设计水平。研发设计水平是制造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研发设计过程中应用大数据,能够推动打造集成创新平台,广泛收集和深入挖掘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数据与意见反馈信息,更准确地掌握海量消费者的使用喜好,并借由众创、众包等方式,将消费者带入到产品的需求分析和研发设计等创新活动中,推动产品设计方案的持续改进。
大数据实现业务场景交互,推动生产制造智能化升级。如果说传统的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给生产制造提供了“肢体”“感官”和“神经”,大数据的应用则给生产制造配上了“大脑”,使之能灵活应对各种业务场景,实现真正的智能。通过整合、分析制造设备数据、产品数据、订单数据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能够使生产控制更加及时准确,生产制造的协同度和柔性化水平显著增强。
大数据辅助企业科学决策,增强制造业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是决定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石。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经营管理的滞后是一重要因素。大数据的应用,能够推动跨行业、跨区域创新组织的建立和协同设计、电子商务、众包众创等新模式的发展,增强制造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例如,海尔集团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支撑构建起横纵结合的矩阵式管理模式,打造出以订单为中心、上下工序和岗位之间相互咬合、自行调节运行的业务链条,以及汇集互联网众多网友智慧的研发创新网络,实现了企业经营多元化、组织高效化、创新开放化,使企业通过技术产品的不断创新和软实力的不断增强,在全球家电制造行业持续保持领先地位。
大数据支撑生产型服务发展,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进程。围绕产品发展服务业务,是创新商业模式、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制造业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大数据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使企业业务从产品生产销售,向生产型服务领域延伸;二是使企业发展模式从围绕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售后服务,转为围绕提供持续服务进行产品设计;三是使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从产品制造与销售环节,转为售后的生产型服务环节。
大数据与传统业务加速融合,催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例如,智能儿童手表通过融合位置数据、行为数据、图像数据、社交数据,向儿童及家长提供卫星定位、紧急求救、运动监测、互动游戏等实用功能,近期在我国热销,部分品牌产品日销量甚至达10万台。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和最多样的消费需求,将大数据融入到可穿戴设备、家居产品、汽车产品的功能开发中,能够推动技术产品的跨越式创新,形成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网联汽车等制造业发展新领域,有助于抢占制造业新的增长点和制高点。
促进大数据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健全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容量更大、服务质量更可靠的工业宽带网络,加强制造业领域无线宽带网络规划布局,部署面向智能制造单元、智能工厂及物联网应用的低延时、高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发挥互联网企业、工业软件企业优势,引导其与制造企业紧密融合,面向制造业重点领域信息物理系统及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构建无线传感网、工业控制网、工业云平台及云应用、工业大数据平台等新兴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实现数据的统一采集、管理和高效处理。
建设制造业数据资源。推进传感器等数据采集终端的大规模应用,多渠道、多层面采集获取数据。引导和支持骨干企业、行业组织建设低成本、高效率的制造业大数据存储中心和分析中心,汇聚形成系统、全面、及时、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完善制造业数据资源建设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激励手段,规范数据资源性质,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科学合理界定公共信息资源边界,形成各方面积极参与、互利共赢的数据资源建设态势。
突破制造业大数据核心技术。开放自主可控的制造业大数据平台软件和重点领域、重点业务环节应用软件,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发专业化的制造行业数据处理分析技术和工具,提供特色化的数据服务。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制造业大数据分析关键算法和关键技术研究。
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制造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资源、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增强制造业大数据应用能力。选择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制造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推动制造模式变革和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制造业新业态,推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
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研究制定面向制造业领域信息采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等方面的大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数据分级标准,明确制造业大数据采集、使用、开放等环节涉及信息安全的范围、要求和责任。推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数据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和立法工作,明确各方责、权、利。制定出台对制造业数据采集、传输、保存、备份、迁移等的管理规范,加强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防范等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有效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各环节的安全可靠。
培养复合型大数据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结合计算机、数学、统计等相关专业优势,设立大数据相关专业。鼓励高校和制造企业共同开展职业教育,联合培养同时具备大数据应用能力和制造业专业素质的复合型大数据人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计划、分层次的引进大数据相关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领军人才,依托制造业大数据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引进拥有实践经验的大数据管理者、大数据分析员等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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