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这些坑别跳,少交冤枉钱,还可能有退税红包
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到6月30日,还有一周左右就结束了,大部分人已经按要求完成了汇算,还没有完成的也要抓紧时间完成了。根据本人的经验,个税汇算清缴有填错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有误等坑,导致多扣个税,交了一笔“冤枉钱”,咋回事呢,我来介绍一下。
一、一次性奖金方式选错,导致多缴税
在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在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时,会出现一次性奖金需要确认的提示。这个该如何选择呢?一般来说,系统默认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但是,如果一次性奖金除以12适用的税率,低于年度综合所得税率就选单独计税,如果高于年度综合所得税率,就算合并计税。可以在个税APP把两种计税方式都选一下,比较一下计算结果,看一下那种方式补税多,不需要补税或少补税的优先选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存在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仅可选择一笔金额最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可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申报,这样对个人来说是最合适的。
二、没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多扣税
在实践中,有两类信息容易填错。一是子女教育信息时间没连续申报。比如2021年度子女高中毕业需要上大学,当前受教育时间开始时间填为2021年9月,因为1-8月每月教育信息,系统里面没有,导致专项附加扣除少了8千,需要多补不少税。开始时间实际应该从2021年1月开始填,当前受教育截止时间可以填到毕业的时间,比如2025年7月。二是租房转房贷的中间时间没有连续,导致专项附加扣除少抵税。如果租房变更为首套房房贷,可以分两个时间段填写。一段写租房相关信息,一段接着写房贷的信息,月份要连续,这样两个附加扣除可连续享受,就可以都能抵税了。
三、大病扣除及慈善捐赠没申报
按税法规定,因为大病医疗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抵扣个税。 2021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如果发生医疗自付费用较多的,可以依法抵扣不少个税,有效减轻工人负担。
慈善捐赠也可以申请抵扣个税。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需要捐赠发票和捐赠码,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其他收入没有如实申报
有稿酬、讲课费等其他劳务费,付款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个税。个人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在个税系统申报。如果一旦被税务发现,就可能被追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得不偿失。所以,一定要如实申报个人所得,不可心存侥幸。
五、不按时完成汇算清缴,没及时补缴税款
年度内工作变动、有工资外其他所得等情况,综合汇算需要补税,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完成个税的汇算清缴。税务局会利用后台功能强大的大数据系统,发现个人应该要补缴税款的,会在6月30日汇算截止之日后,通知本人补充去做汇算清缴。逃是逃不掉的,届时如果个人仍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务局就会进行处罚,计入征信记录,还有可能缴纳滞纳金。
六、不按时完成汇算清缴,该退的税没有领取
因为年内新参加工作、退休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增加等扣除不充分的,本来可以享受退税的,但是因为没有做汇算清缴,没有发现会退税,及时领取退税。结果该领取的个税“红包”没有领取,少了一笔收入。
单位有个人所得税预控预缴的义务,但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是员工本人一项重要的工作,事关本人收入和信用记录,一定要认真对待,足额缴税,做一个诚信的纳税人。
⑵ 个人所得税大数据对个人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大数据对个人的影响,新个税法对于个人有以下影响:到手的钱增加了,首先是起征点提高了,其次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影响:交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⑶ 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化税收哪些征管流程
采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收数据的全方位分析与监控,从而规范征管系统流程设计、简化其系统架构以及优化有限资源,分析税收数据、简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现代化。
税收分析是以税收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为研究对象的认识活动。深化税收数据分析,可以帮助认识税收数量特征、深化理解税收、推断和预测税收收入,从而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
税收分析指标是用于分析纳税人税收风险的计算公式及其属性标识,若干指标集合由税收分析预测模型识别。税收风险指标按与税款的关联度,分为税种类、行为类和特定事项类。税种类风险指标主要包括营业税类、企业所得税类、土地增值税类、个人所得税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类、印花税类、契税、城建税及附加类等;行为类风险包括发票行为类、登记类、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和管理认定类等;特定事项类风险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拆迁、搬迁、破产、合并、分立、土地房产转让等。
通过分析对比单户企业与本地同行业企业的税收贡献率,对低于同行业平均贡献率的企业,提示预警信息并深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多计生产成本、多结转销售成本、多计期间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将计算出的税率与企业以往年度或本地同行业水平相比,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以上问题。
在税收分析管理的过程中,税收分析识别必须通过构建一套指标和模型来进行。一个科学的模型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识别出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问题,而构建一个高质量的模型,关键在于收集有效的税收数据(特征)、设定精确的指标和建立科学的模型,从而模拟企业税务真实情况及强化税收监管。
在模型构建过程中,需根据指标对模型管理的重要性设置不同权重,尤其是关键指标的构建。通过设置多层次指标,如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等,动态管理实际情况。此外,指标体系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指标名称、指标功能、取数口径、比对方式、指标在模型中的权重、预警值的计算等。
⑷ 单位交个人所得税是大数据选的吗
是的。
单位交个人所得税是大数据选的,具体如下:数据归集,核对本月数据源,计算应税所得额,个税计算,个税计算结果导出,复核,导入税务系统申报,报送单位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应税所得额、扣缴税款与其他涉税信息。
⑸ 大数据时代企业应如何通过管理方法管控各项财税指标
税务大数据比对的时代来临!伯特咨询为大家梳理以下30个比对指标,每一个异常都可能引起税务注意,企业需要做好以下指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1、国税申报的增值税金额与地税申报的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地税的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⑹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先行先试;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聚集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试验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等建设发展,形成大数据资源汇集中心、企业聚集基地、产业发展基地、人才创业基地、技术创新基地和应用服务示范基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第二章发展应用第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
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⑺ 个税省报APP下载后里面有登陆信息
如果没有信息泄露就是家人填写过。
个人所得税app开发者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个人所得税APP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要求,保障全国自然人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改红利而推出的一款移动办税工具。主要支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等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异议申诉、涉税证明材料上传、委托代理等涉税业务办理,并配套提供在线咨询、热点问题、帮助中心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