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待遇怎么样检察院好一点还是法院好一点呢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还有民事、行政案件。检察院办理的是刑事案件。具体要看你在哪个部门,法院的权力可以分散一部分到法官手里,在检察院就是领导说了算,检察院下面的反贪局是比较好的部门。收入上,工资都一样,只有领导和普通人的区别,没有两个单位之间的区别。
⑵ 江苏检察院启用"机器人"了吗
8月1日,江苏省检察院向社会通报,由该省检察机关研发的“案管机器人”已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启用。
据悉,就交通肇事类案件来看,“案管机器人”发现甄别问题的准确率已达88.7%,办理交通肇事审查逮捕案件的时限从原来的3天压缩为1.5天,大幅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效率。试点以来,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已发出流程监控提醒预警1.6万件2万余次,提醒预警准确率达100%;审查案件14326件,发现并纠正司法办案中不规范等瑕疵性问题7420个;执检智能辅助平台自试点以来,已纠正不当减刑541件,自动筛查出疑似未交付案件350件,提出纠正意见16件。
科技的发达,必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⑶ 办理案件领导如何高度重视检察机关
一、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定位
近年来,上级院高度重视案管工作,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案件监督管理只能进一步加强、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检察系统办理的案件更加优质高效,更好的发挥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案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案管部门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职能,对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对案件办理进行有效科学监督。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犹如“鸟之双翼”,在检察业务活动中相辅相成,有案件办理就有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服务于案件办理,案件办理接受案件管理,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对于案管部门职责,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章全章节进行了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高检院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工作规定,更加细化了案管的工作职责,涵盖了案管业务主要方面,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二、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部门定位不清晰,影响工作职责发挥。一是基层检察院未单独设立案管部门。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干警人数和业务量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将案管与执检、控申等部门合并成立大部制,原来一个独立的内设部门变成内设部门的一个条线工作,案管工作的存在感和业务独立性有所降低。二是职责重点方向不明。案管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枢纽,在四项基本职能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是哪一项,不清楚、不明确,监督、管理、服务、参谋职能到底哪一项职责更应该成为重中之重,方向思路不清,感觉都是重点,没有偏重,没有主次。三是机构属性定位不清。检察机关将案管部门定义为综合业务部门,其实更想突出业务属性,但实际工作中案管部门却是承担着大量事务性工作的综合部门,业务工作很少体现和很难体现,潜移默化的在检察人员心中形成案管部门是服务保障作用的“大管家”,检察人员的认知以及大量服务性工作,决定着案管工作只会在事务性工作中越走越远、越干越多。
(二)职责和业务扩展,核心职能受到影响。一是机构职能整合导致业务剧增。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除了传统业务外,也有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等其他业务的并入,在机构合并人员未增加的情况下,多项繁杂的工作堆积在一起,让案管人员捉襟见肘、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和无法高质量开展业务监管等核心工作,主责主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二是事务性工作花费大量精力。基层检察院案管工作点多面广,如案件受理录入分配、电子卷宗制作、律师阅卷接待、文书用印审核、法律文书公开审核等等成为案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被大量事务性工作占据。再加之一些没有归口的随机性、综合性工作,都集中到了案管部门,例如制定业务类文件、组织业务活动和会议、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专项活动等工作,让主责主业开展力不从心。三是案管部门服务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因案管部门在检察业务数据和信息统计方面的优势,案管部门会以服务配合部门开展工作,例如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等,服务配合作用将更加突出。
(三)案管人员素能尚未完全达标,难以适应新时代工作需求。当前,检察工作进入全面充分发展的新时期,做大做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成为必然,这就对案管人员素能提出更高要求,但案管人员素能显然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一是缺少中坚力量。目前,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导致案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不强,绝大部分检察人员从业的“热门”是刑事检察等业务部门,很少有人愿意从事“冷门”的案管工作,导致人员更替速度缓慢、青黄不接,人才断层断流问题严重,缺少“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超群”的业务骨干。二是人员配备不合理。案管工作职能呈现扩展趋势,但案管人员数量却并没有随之增加,从事案管具体工作的多为年轻的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年龄、学历、身份结构不合理。案管工作员额检察官比例低甚至没有独立的员额检察官,除承担案管工作外,还要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控申、执检条线的工作。三是缺少复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案管人员不仅要懂法律知识,还要懂检察业务,更要懂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目前,案管人员知识和从业经历单一,缺少在其他业务部门的历练,有些甚至不清楚业务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办案流程,法律适用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数据统计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都严重不足,这样监管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存在不敢、不善、不会监督的问题。案管部门重要职能是要为案件的办理进行内部监督和管理,帮助办案部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水平,但目前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未充分有效开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乏力。一是不敢监督。部分案管人员有老好人思想,工作中碍于情面、畏手畏脚,觉得监督就是给同事找问题,害怕得罪人,有得过且过的思想。再加之上级院考核的双向性,将监督成效作为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的考核指标,案管的监督成效好意味着办案部门的办案质效差,这样“一正一负”考核评价体系,导致案管部门监督存在顾虑。二是不善监督。案管不仅要对办案进行程序监督,更要对办案进行实体监督。目前案管人员能力欠缺,不善监督,对于办案部门深层次的实体问题发现不了,简单的程序问题即使发现,个别办案人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监督存在感不强,监督不力。三是不会监督。部分案管人员理念落后,工作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没有站在平等的立场,而是以“高高在上”监督者的态势进行工作,在工作中不善运用监督智慧,板着脸拉着嗓门,没能从内心深入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三、强化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监管体系
1.恢复案管部门原有建制。大部制下的案管、控申、执检三个条线工作交集不多,工作内容、属性、模式互不相同,执检工作属于刑事检察范畴,控申工作属于独立业务,不同类工作归属一个部门,可能导致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分身乏术的问题,引发了诸多不便。因此,只有将案管工作独立出来,恢复原有建制,使其成为独立的专业部门,让部门负责人或者员额检察官从复杂的多条线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负责案管工作,避免顾此失彼,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案管职能。
2.变更案管部门名称。案管部门成立之初,采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等名称,但随着内设机构改革,就基层检察院而言,案管部门被并入某一检察部或直接更名为综合业务部,案管的主责主业在部门名称中得不到充分体现,建议将部门名称变更为“案件监督管理中心”或者“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等,更能体现案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3.明晰部门的核心归属。高检院多次强调案件管理的核心职能是监督,在检察权运行机制下,要实现放权与控权的有效制衡,作为办案的另一端——案件管理,必然要以监督办案、保证司法规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案件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最后归宿。因此,在当前案件管理的四项职能中,监督是核心,管理、参谋、服务都要围绕监督落实和提高监督效能来运转。在四者关系上,监督是管理、参谋、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管理是监督的保障,参谋是监督的成果,服务是监督的途径。[1]
(二)优化案管职能定位,节约人力资源成本
1.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外包”。对于电子卷宗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外来文书登记、涉案财物管理等纯事务性工作,可借鉴法院“外包送达”模式,以外包部分业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将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公司企业,让案管人员从以窗口式服务、管家式服务为侧重点和着力点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聚焦业务监管等主责主业。
2.优化案管人员内部分工。在案管人员数量充足的条件下,优化案管人员内部分工,案管部门可以根据自己每项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内部实现服务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实质区分,即实现事务性工作人员不承担监管职责,监管工作人员无需承担事务性工作,通过内部职责优化整合,分工明确,让所有案管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全身心投入到所负责的工作中去。
3.建设智能化案管。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运用到案管工作中。根据案管工作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化手段,牵头建设或购买更人性化、更简单、更实用的业务管理系统,把案管部门承担的事务性、服务型的工作交给系统处理,将有限的案管人力解放出来。通过将检察业务与现代科技应用相融合,提高案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管,保障司法办案。[2]
(三)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管这条主线
1.加强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力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断拓展流程监控的范围,紧紧围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司法解释以及上级院有关办案规定,合理设置监控节点,加强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对某些重要案件信息设置必填项,重要节点文书必须在系统内制作流转,重要文书必须强制上传,不断加大全程同步监控力度,增强监控实效。同时以线下线上办案是否一致、是否同步为核心监督内容,结合司法办案中易发多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执法办案举措的同步监控。在日常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注重对问题的梳理总结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监控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执法办案风险点。每年年底,对本院年度流程动态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实施“红黄牌”差异化监管,并将结果纳入检察官年度绩效考评,促进业务部门积极反思,强化整改,以更高要求规范案件流程动态管理监督工作。
2.做好检察业务态势分析。业务分析涉及类案监督评判、专项工作研判和业务整体态势价值判断等,是体现案管业务属性、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案管工作中,要紧扣中心工作、热点难点,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分析,准确把握检察业务动态,善于从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及时对当前重点工作和问题去选题展开分析,发挥好参谋助手、服务领导的作用,让业务分析成为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常态。要善于利用检察大数据,注重收集数据和案例,在数据科学性、准确性的基础上,从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深入挖掘,注重时效性,及时作月度、季度、年度业务分析,形成好的业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3.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一是探索交叉评查。在现有评查规定和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交叉评查,构建“本地区检察机关横向交叉评查为主、上级检察机关纵向抽查为辅”评查新模式,打破本院内部案件质量评查的刚性不足的弊端。二是创新评查方法。建立“自查评估补充机制”“评查情况通报制度”“问题整改台账制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取“三书比对”“侦查卷宗和检察内卷对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评查,深入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和案件质量问题。三是引进或开发技术平台。可通过引进或开发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对于程序性、客观性问题,由系统对照评查标准和电子卷宗进行自动评查,通过“三书比对”等辅助人工开展深度实体评查,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案件化”办理。四是树立监督理念。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通过外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4.做好外部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抓好案件信息公开,倒逼司法规范。案管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时,需从是否存在不应公开的情形、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对存在疑虑的,及时与承办人进行核对,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质量。同时,可探索扩大法律文书公开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案件信息公开服务,把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情况“晒”出来,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二是强化人民监督员工作质效。目前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在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明显不足,可能出现“外行监督内行”“人云亦云”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在监督范围更加广泛、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选聘时,可采用专业人员固定化、比例化的方式,聘任时选取一定比例的大学教授、退休司法人员或者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等,组建人民监督员人才库,在尽量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情况下,提升人民监督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素能建设,为案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1.更新人员理念,处理好“几个关系”。[3]一是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做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在监管中服务”,就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依托监督职能,实现对院领导、业务部门的服务,以平等的立场履行监管的职能,更大程度地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二是处理好单向监督与双向协商的关系。要尽可能地避免以监督部门自居、“高人一等”“单向监督”的做法,探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沟通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在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形成共识,共同整改司法办案中的不规范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处理好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成效的关系。要把自身工作成效与业务部门的工作成效统一起来,不要局限于关注制发了多少纠正意见、指出了多少问题,而是把提高整体办案效果作为工作目标,重视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部门预警,及时跟业务部门沟通,与业务部门一道解决问题,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四是处理好人才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人才的考核以及晋升管理中,可以大力推动智慧化人才管理系统的搭建,借助大数据收集干警日常的工作数据以及表现,更直观的通过动态化数据展现其工作过程以及工作成果,并将工作的目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后根据人才差异化的表现情况调整工作目标、工作进度等,按照个人能力和工作需要,调配合适的工作内容,实现对人才科学利用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切实将人才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到最大。
2.锻造过硬本领。一是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方式方法研究。根据“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案件管理职能定位,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需求,准确把握案件管理工作基本规律,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理论和实证研究,对于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善于总结凝练,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为案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二是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岗位基本素能提升。提升政策把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服务保障能力、数据统计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搭建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研讨交流等平台,为推进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全方位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以集中培训、人才交流、搭建平台等形式持续提升案管人员职业素能。一是以提升岗位素能为重点,不断深化各项案管业务的正规化培训,采取以上带下、挂职锻炼、横向学习交流等方式,抓好案管人员的培训,推动案管人员工作能力整体提升。二是建立人才培养交流机制。对于从事监管业务的案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业务部门轮岗交流,特别是基于监管人员不精通其他部门业务的现状,将其调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待相关业务精通熟练后重新调回案件监管岗位。也可以选派从事监管业务的案管人员到其他业务部门参加培训,参与、旁听相关业务讨论、学习。三是搭建案管学习交流平台。上级院案管部门可在检察工作网开设专栏或者组建学习交流微信群,将各地先进经验做法、理论研究、工作心得及经验成果上传于此,通过汇集各地案管智力成果,推动案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办案过分强调检察官的独立自主地位,弱化甚至忽略了案管部门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再加之案管自身职能定位、主责主业不明、案管人员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能力亟待提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量和检察权规范运行。这就需要基层检察院和所有案管人员对现有案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拿出切实可行的有力举措,加强和改进案管工作,为“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贡献案管力量
⑷ 党员醉驾起诉判刑了,纪委还需要立案审理吗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酒驾了,是怎么“捅到”纪委监委那里去的?
纪法依据都有了,关键是怎么贯彻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红线。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在,“揭秘”的时刻到来了:文章开头那位党员张某酒驾,纪委监委是怎么知道的?
原来,张某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郫都区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郫都区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张某因酒驾收到的立案决定书,就是这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