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数据 > 新闻天下微商与大数据

新闻天下微商与大数据

发布时间:2023-01-03 11:51:06

㈠ 深度解读微商

深度解读微商

微商相信大家已经不会很陌生了,他们是怎么崛起的?又是怎样发展的,这一异军突起的营销模式是否能成为新的潮流,又或者,还是仅仅只是一个致富梦。下面我带大家解读微商。

据了解,目前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有专用的销售系统,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其中,C2C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

相比以代购和海淘业务为主的个人卖家,C2C微商具有明显的层级性。据了解,C2C微商一般以品牌——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区域代理)——三级代理(个人卖家)结构为主。以一盒某品牌面膜为例,总代理的拿货价如果是50元,一级代理从总代理处进货价为70元,那么,传递到个人卖家时的进货价则为110元。

015爆款,补水效果出乎意料,贴在脸上冰冰凉,一夜之间皮肤就喝饱水了……除了如此动人的言语,卖家还附上可人的真人秀,这样的场景是不是很熟悉?没错,这就是依托社交应用而在2014年火爆起来的微商的一个写照。

何谓微商?笼统地说就是以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卖家。这其中以在微信朋友圈卖货最为主流。时下微商有多火?有微商运营团队对记者表示:“2014年是微商的成长年,2015年则是微商爆发年,微商将对淘宝产生巨大的冲击。”

那么,这一异军突起的营销模式是否能成为新的潮流,又或者,它仅仅只是一个致富梦。

微商有多火?很火!

微商有多火?看看你的朋友圈,有没有发现总有些朋友在润物细无声地展示某些产品的优点,并且可以通过他/她买到这些产品。这些就是微商的个人卖家。他们从代理商入货,然后通过社交平台进行销售。

尽管没有人能准确统计目前微商群体的数量,但业内人士估计,参与微商经营的人数高达千万人左右。而卖面膜的个人微商数量就高达数百万人。

微信朋友圈被面膜刷屏,线下更是热闹。日前,记者参加了一场韩国某面膜品牌在广州的招商会,该招商会打出了微商招商大会的主题,到场的三四百人全是微商运营者。另一品牌的微商招商大会则在广州塔举行,200多位微商参与了招商会。其实,三五百人的招商会在微商界都算小儿科的事情了。据了解,动辄数千人的微商招商会比比皆是,除了人数众多,品牌商还会请来明星站台,更有甚者,把品牌广告做到了羊年春节的中央电视台上去。业内人士称,“招商会有气势,有明星,有产品,那么一场招商会下来就基本收回前期成本了。”

一直以来,品牌招商会多以线下渠道为主,或者线下与线上渠道并行,但纯面向微商的招商大会的高频度出现说明微商的确在升温。各种类型的微商大会、微商论坛、微商服务号的出现,将微商的热度不断推高。

个人微商能赚到钱吗?难!

作为微商生态圈里的末梢,数量庞大的个人卖家构建起微商的底层。最近一篇转载十分高的文章《内幕揭秘:朋友圈的“面膜”都卖给谁了?》中提到:“如果你因为某种原因,多加了一些陌生人做微信好友,那么这些陌生人里大概有90%是做微商的,而这90%微商里至少90%是做面膜的,不信你看看你的朋友圈。这90%做面膜的人里面又有90%必然说自己的面膜是美白的。并且,这90%的做面膜的人里面又有90%必然在发展代理的,而不是直接销售的。这些面膜基本上没有消费者,也就是说,几乎没有人因为使用而购买。 按常理,这类的产品和营销模式是必然不行的,然而,让你深感颠覆的是,有一些人因此发财了,而更多一批本来想发财的人,因此而不缺面膜用了。”

以上一段文字基本上是个人卖家的真实写照。记者朋友圈里也有几位新加的朋友,几乎每天都要被这些“新朋友”的面膜和减肥产品刷屏。据观察,在微信上主要以卖面膜与瘦身产品为主,目前又以面膜最为火爆。泡×小姐、韩×、黛×美等品牌成为刷屏神器。有业内人士估计,在微信上以微商模式运营的.面膜品牌不下两三百个。

为何面膜会成为微商运营中的首选产品?一位资深护肤品牌运营专家称,面膜具有标准化、常用性、易用性、利润空间可观、女性客户群体庞大等特点,“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量的化妆品OEM公司有全套的产品方案,便宜的只要十来万就能从产品到包装都定制出来,通过微商层层加价,自然总代理和一级代理商们都赚到了钱,但个人卖家往往入手一两箱(数十片)的,卖不出去就权当自己用了。”这位人士认为,微商的模式是代理商赚了钱,此外,绝大部分面膜品牌商不提供退货,因此,个人卖家入货后就必须自负盈亏。至于货品最终能否进入销售环节,那就不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了。

记者采访了身边一位既做过海淘代购,又做过面膜个人微商的朋友小A,据了解,在朋友圈卖面膜,做的就是熟人生意,面膜入货后,最初因为有新鲜感还有朋友来问问然后买一两盒试试,卖了两三个月后,现在几乎卖不出几片。“一是圈子都是熟人,发多了面膜的内容会被人拉黑,而不主动引流又没人关注”,小A说,目前她又回归海外代购了。

微商,接下来怎么走?

钱都被上游赚取、熟人生意难做、产品缺乏品牌信誉、新客户难以开拓……一系列问题摆在微商面前,个人卖家不得不厚着脸皮刷屏朋友圈。此外,微商模式往往还与传销界限不清,不少打着微商幌子的传销活动也浮出水面。那么,进入被视为微商爆发年的2015年,微商是否还有新的发展?

无论是微商品牌方还是运营方都在探讨与尝试。记者采访了微商业内的运营者77团队创始人刘铁铭,刘铁铭看来,微商应该以团队化作战的形式进行产品推广与销售。刘铁铭介绍称:“国内最大的微商团队人数大约在两万人左右,月流水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左右。”刘铁铭看来,两万人同时经营一个品牌的产品时,效果就出来了。此外,运营者也在尝试打破微商“熟人生意”带来的瓶颈和尴尬。诸如通过大数据共享卖家与买家信息的V8 App云端数据可以准确找到微信上的面膜、瘦身等产品的买家与卖家,创始人王双雷称:“微商在2015年将迎来井喷,一个品牌的招商会就能找到6000多个微商,这说明微商市场仍有庞大的发展空间。目前要解决的就是卖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帮助卖家找到买家,如何让买家接受卖家,这是微商面临的问题。”

㈡ 微商引流精准客源软件哪个好用//大数据让

微商引流很多通过微信强制添加的微信号,也就是说所谓的死粉实际上到最后都没专有什么用属,加多了还容易导致被封号,根本就不安全。
现在很多微商都是通过大数据来精准获客。
简单的例子就是。通过营销磨合精准获取想要的区域客户手机号码。可以直接实现短信闪信,电话营销也可以通过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广告投放,也就是说只要你愿意可以让你的产品出现在任何区域。
以前很多的时候我们的营销方式都是广撒网多打鱼,但是后来你会发现打上来的都是小虾米,现在的营销思路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通过探针盒子采集自己想要的高档社区高档消费场所,CBD等。自己目标客户所在的区域。然后获取到这些目标手机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匹配出来性别经济能力关注的点,然后再筛选自己想要的目标客户,这样精准的投放广告给他们,也可以直接打电话给他们发短信给他们发送霸屏强制短信给他们。甚至可以将我们设置好的广告内容定向的发布在他们手机的朋友圈里,大数据就是这么神奇。

㈢ 新手如何做微商,怎么推广

微商进行推广千万不要放过7亿用户的微信大流量平台,微商可以在一些比较有流量的微信公众号上面进行推广,又或者是直接自己做一个微信公众号,可以编辑一些与商品有关的文章,如此可以很好地宣传商城,提高微商的销量。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微商最大的好处在于沉淀用户,实现分散的线上线下流量完全聚合。事实上,微信的原点是社交而非营销工具,这就决定了微商比传统电商更能精准找到用户群和互联大数据,从而大幅提升企业服务和订单量。

㈣ 从TST涉嫌传销案解读微商等新型电商合规发展路径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㈤ 什么是精准引流与大数据引流

做微商怎么找客源的方法有两种:精准引流和大数据引流,下面来分析一下两种方法的不同!
第一:大数据引流这个方法增加粉丝数量的速度是非常快的,3000好友不夸张的说几天就能满,但是缺点在于并不精准,只能算是大海捞针!
微商通过大数据引流找客源具体怎么做呢?
1、QQ群引流,自己可以多几个QQ号,QQ本身就有搜索的功能,咱们可以去一些找工作群,兼职群,白领群,创业群等等,去加里面的人或者在里面发广告,加了之后,微信有绑定QQ的功能,然后再倒入到微信里面添加!很简单
2、微信群引流,网络上直接搜索微信群,你会发现里面有很多群,可以无限的去加群,进里面打广告,当然也可以自己建群,设定进群必须加群主,这样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3、 伪推引流,什么意识,装成宝妈,学生,小白到微信群,QQ群,公众平台去做,这个速度更快,(一天大概在500人以上),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这就是大数据引流的方法再加上每天主动加的,一天500人靠上是没问题的!
4、微信加粉公众平台引流,像小主导航,非常人脉,等等太多了,进里面可以自己加,也可以上传自己的二维码让别人加你,过个几分钟可以顶一下,速度也是相当快的
大数据引流讲完了,下面说说精准引流了!
第二:精准引流
来的客源是很精准的,因为前提是在网络上打自己产品的广告,所以加咱们的人都是直接奔着咱们的产品来的,到底怎么做呢?
1.网络贴吧,网络旗下独树一帜的网站也是最大的网站,目前有将近1800多万个吧,大贴吧的客流量可达到上百万人次,是很不错的,有一点就是要借助辅助软件来顶贴,否则你的帖子2分钟就会沉底
2.豆瓣小组,一个权重非常高的网站,客流量也是毋庸置疑的,发帖跟帖效果都不错。
3.西祠胡同,创于1997年,是权重加客流量极大的网站,大家可以去研究一下
4.公众平台,这个是要学习的,一篇好的文章无限的分享出去啊,一传十十传百,效果是非常不错的,公众平台靠的的分享,大家可以无限的去加群,发到群里,有人觉得这篇文章不错就会分享到他的圈子。。。。病毒式的传播!
5.网络知道,全球最大的中文问答平台,大家一般有不懂的都是向知道提问题,所以可以进入知道去回答别人提问的问题带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者自问自答,方法是要学习,否则只有被删!
6.天涯社区,全球最大的中文社交平台,每天交流的人数可以达到上千万,进相应的版块去发帖效果是很不错的!
7.网络文库,自己可以写关于自己产品的文章,建个word上传,权重非常高,上首页的几率非常大!
8.新浪|网易|搜狐|博客,权重极高的平台
9.知乎,一个非常严谨真实权重非常高的问答网站,而且排名是非常靠前的!
10.以及一些地方性的论坛贴吧,把广告大网撒出去,让有需求的客户看到,从而主动来加我们,这就是所谓的精准引流。

阅读全文

与新闻天下微商与大数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javaweb爬虫程序 浏览:537
word中千位分隔符 浏览:392
迷你编程七天任务的地图怎么过 浏览:844
word2003格式不对 浏览:86
百度云怎么编辑文件在哪里 浏览:304
起名app数据哪里来的 浏览:888
微信怎么去泡妞 浏览:52
百度广告html代码 浏览:244
qq浏览器转换完成后的文件在哪里 浏览:623
jsp中的session 浏览:621
压缩完了文件去哪里找 浏览:380
武装突袭3浩方联机版本 浏览:674
网络机顶盒移动网络 浏览:391
iphone手机百度云怎么保存到qq 浏览:148
数据库设计与实践读后感 浏览:112
js对象是什么 浏览:744
网页文件存pdf 浏览:567
文件夹正装 浏览:279
刚复制的文件找不到怎么办 浏览:724
试运行适用于哪些体系文件 浏览:98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