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区矫正问题探究(2)
社区矫正问题探究
2.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些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目前社区矫正中普遍存在着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比如:由于犯罪被羁押期间发生夫妻离异,导致其户口迁出,在实施社区矫正时无法进行落户;还有的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寻求职业时,用人单位由于其犯罪经历而拒绝录用,导致其就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矫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还可能成为矫正对象再犯罪和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严重隐患。
3.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共抓社区矫正,导致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4.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不属于实质审查,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又由于社区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贪腐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国外社区矫正研究对我国的借鉴。
为了更好地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下去,下面对国外一些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介绍,期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借鉴:
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它是社区矫正的适用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及执行上都以公共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在加拿大,矫正工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加拿大的矫正机关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对于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吸毒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应让其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
2.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它是指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种予以广泛适用,而并不特别强调执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现行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它除了有一般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外,更加注重对出狱人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在日本,通常所说的罪犯社区矫正又称为更生保护,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的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更生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尽早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
2.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❷ 社区矫正监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3、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❸ 社区矫正都要做什么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工作内容:1、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2、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❹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方法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实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发行的积极性。
五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❺ 如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六)走访核实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❻ 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的三大工作任务是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❼ 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❽ 社区矫正中行为监督的含义、特点和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意义: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1、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2、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3、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❾ 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思考如下:
1、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
2、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不够严谨。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
4、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不够顺畅。
5、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配备不强。
❿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
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兴起,不仅为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走向社会承认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为连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搭起了新的桥梁,标志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取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据为本”的科学实践
循证实践又称“证据为本的实践”,指实践者根据研究者所提供的最佳证据,在管理者的规划与协调下,参考相关的实践指南、标准或手册,在考虑实践对象具体特征基础上进行的实践。循证实践的热潮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率先在循证医学中迅速获得了成功,医生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和其他决策都建立在当前最佳临床研究证据、临床专业知识技能及病人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循证矫正则是循证实践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应用,它指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犯因性特点和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可以说, 这是一场由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强力渗透所引致的矫正工作的方法论革命,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矫正工作发展的新趋向。
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区别于传统矫正之处在于:一是强调实践的有效性。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谢尔曼研究小组通过科学评估发现,全美500 多个犯罪预防项目中仅部分有效。学界开始意识到,采用以严格科学规范为指导、已经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是提高矫正成效、实现矫正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调证据的最优性。不同于传统矫正工作遵循个人知识、经验以及专家权威等一般性证据,循证矫正强调遵循从大量研究中筛选出来、经过全面科学验证、最契合于具体问题解决的最优证据。三是强调研究与实践的融合性。不同于传统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脱离,循证矫正要求研究者尽可能贴近现实、立足现实,从实务工作者角度去研究和生产证据; 而实务工作者要运用理论、反思理论,从研究者的视角去实践证据和检验证据。在证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二者形成关联互动和相互转化, 实现研究与实践有机融为一体、相互促进。
“专业合法性”提升的新契机
如果我们将社会工作中国化视为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从少数人倡导,到政府与社会民众广泛认同, 社会工作在专业合法性的不断提升中获取实践资源和权力、扩展实践空间的深度和广度,以实现自身职业化和制度化的长足发展。那么, 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提升专业合法性、获取应有专业地位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向政府和社会充分展示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正如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路学院何雪松教授所提出的,证据为本的实践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而本土循证矫正的兴起,正提供了这样一个促使社会工作获得“社会承认”的有利契机。
首先,循证矫正注重有效实践, 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并彰显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提供了空间。这种实践的有效性又可以分为结果有效和过程有效。结果有效在理论上可以定义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操作层面则表现为降低重犯率。而社会工作者善于整合社会资源、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可以有效帮助服刑人员修正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融入和适应社会生活。过程有效则主要指公开透明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能有效确保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提高矫正服务质量,彰显公平正义。社会工作正是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促使案主从无权到增权,同样高度契合于社区矫正的制度目标。2001 年,I FSW(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I AS SW(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共同对社会工作给出的定义中指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与循证矫正强调过程有效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由此,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所能彰显的空间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而彰显程度则取决于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的运用。
其次,循证矫正强调科学知识与方法的运用,为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支撑。“ 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兴起可以追溯至被称为社会工作奠基人的玛丽•里士满所著《社会诊断》一书,她提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是一个包含评估、诊断和鉴定的'科学过程”的论断,被誉为“为这一新的专业建立了科学基础”。它的出现逐渐替代了“权威主义为本的实践”,形成了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流模式,并由五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一是社会工作者要建构案主的特定临床问题, 包括问题起因、评估、可能的治疗方法、成本、预防措施等;二是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三是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四是根据证据评估和案主期望选择最佳介入方式、评估案主系统、确立目标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监督朝向目标的进展情况;五是鉴定干预结果。由此,开展科学研究、寻找最佳证据, 以匹配科学知识与案主问题,并据此提供专业服务,成为“证据为本” 的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基本立足点。
最后,循证矫正关注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工作者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提供了可能。社区服刑人员身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网络之复杂程度往往远超出常人, 而社会工作者以案主问题和需要为中心的个案管理方式,有利于深入现实提炼出有效、可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检验。循证矫正还强调证据生产和证据使用之间的关联性互动,这要求实务主体是具有反思能动性的实践者,并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系统。正是社会工作者独有的学科背景与专业理念,决定了其在研究与实践融合上能够发挥独有作用。因而可以说,社会工作者既是深入现实生产和检验证据的主要力量,也是弥合研究与实践之间鸿沟、实现互动的有效中介。
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新桥梁
在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社会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反理论”立场和倾向,致使大量宝贵的实证经验流失、难以致用于理论提炼与提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提炼经验的手段以及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回顾国际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尽管对于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理论质疑从未平息,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停止或放慢追求科学发展的脚步。当下我们正身处一个日益基于数据而非经验做出决策的“大数据时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尽快形成有利于处理、分享全国范围内海量经验样本的信息库和知识库,以便学界或实务界从中总结、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理论,使矫正对象从“无证可循”的“碎片化案主”走向实证主义下的“类型化案主”或“标准化案主”。这不仅是科学提炼本土现实、形成本土理论的必要举措,也是在“社会工作全球化共识”下主动参与普适性理论建构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科学理性的循证实践的兴起,并不必然地站在追求人文关怀的经验实践的对立面。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面临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之下,需要有对未来的准确预判和付诸实际的勇敢探索。对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来说,唯有坚持倡导和不断践行循证理念、更新和重构自身知识体系,才能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但需要警惕的是, 不能沦为过度依赖证据和迷信证据的理性技术专家,而要成为“反思性的实践者”,将科学手段与个体经验、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证据和反思证据。科学性和专业性是社会工作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得以长效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随着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等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专业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工作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功效将日益凸显,总体专业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确立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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