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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技术与人类道德发展之间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2-12-27 14:02:42

1. 关于网络道德的问题

现在,冠以各式名目的网吧占据了各个城镇的大街小巷,学校信息技术教育也被列为必修科目。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席卷着中国的各个领域,也正在改变着个体公民的生存方式。青少年总能敏锐的把握时代的脉博,“拷贝、恐龙、妹儿、刷屏、宽带”等新词成为他们的日常用语了,家长却还不明白那个电视样的显示屏里怎么能装下成千上万份的“文件”。人们都能明白“电脑和外语是新世纪儿童的两条腿”、“计算机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自身将要落伍的紧迫感尚能想得开,自己的独生宝贝是绝不能在这方面落伍的,买电脑花再多的钱也不心疼,而另一方面,纸媒体上频频曝光的骗财骗色的网络悲剧故事、孩子们数字化的酷打扮和嘴上流出的网络鸟语、网上自由传播的色情暴力恐怖图片等不良影响牵动着成人们的心。有的学校和家长干脆不让孩子上网,禁止学校附近开设网吧等,饮鸠止渴固不可取,因噎废食同样是倒行逆施。基于以上矛盾纷呈的社会现实,在教育界与学术界,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呼之欲出,现本人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网络社会发展的前景是好的,相信网络社会会文明起来的。

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它不能完全等同于现实社会,它给人们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多的自由、平等和宽容。一个人在现实社区中熟悉方圆十里的人与事就不错了,而在网上他面对的是整个宇宙和无限的心灵。它的衍化必然要遵循宇宙的法则,优胜劣汰,垃圾终究会消亡,文明一定会得到建立。当文明成为网上的时尚,不文明没有绝迹也成了一种无谓的点缀。

网民队伍不断壮大,网民结构也会变得日益多样化。能上网的人大多是有着一定教育背景的人,他们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以文明为已任,他们会有意无意的将现实社会中的行为习惯带到网络社会,即便过量的网上自由会纵容一部分人在网上放纵一阵,可毕竟是一时的,想想谁乐意长时间的装疯呢,大多数人的心中是热爱美好、渴求真诚的心与心的交流的。时下的互联网上活动的大多是未婚的青少年,爱情是他们的旗帜,日有所思便夜有所梦,美梦而不得便自由的把心情发泄到互联网。你去听听男宿舍熄灯后的卧谈会,你会发现白天衣冠楚楚的好学生个个是唯交配为愿的生猛禽兽,而第二天穿上衣服,他们照样是好学生。这看不见对方的网络聊天室多么象那熄了灯的宿舍。因此说青少年在网上的一些劣行无非是粮食中的一二颗鼠屎,是个问题但不足以对互联网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

二、教师的网上生存对青少年有着积极的表率意义。

中国社会的进步正在救赎着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中小学教师。如果说一部分教师能够先“潇洒”起来,互联网无疑会成为他们飞翔的翅膀。贵为知识分子的教师有着良好的人文底蕴,仿佛一辆性能良好的汽车一旦驶入美丽城市间的高速路,青春会燃烧,思想会攀升,灵魂会翩翩起舞。

教师上网的表率意义主要表现为:

1、网上共享的教学资料会把教师从繁重的备课中解救出来,从冥思苦想的编教案变为针对全国优秀教案的取长补短,闭门造车式的论文写作也会变成思想探索式的教学研究,全新的教师的重构必然会促进国民教育朝着更加科学化更加人性化的发展。

2、教师的才情是多侧面的,比如网页的制作,比如数学老师较好的贴子写作,语文老师对体育的独到见解,哪怕是网上游戏的技高一筹也会对网上青少年产生有益的影响。向师性的培植本身就会促进学生对科学知识的热望,何况教育意义的发生更多情况是表现在“熏陶”“影响”这样的无言之教之中呢。

3、教师的人格和个性在网上的展示会提升教师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会促进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网民的情商的提高,义务地完成着他们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4、有余力的教师还可以从事教育以外的社会效益的创造。比如英语教师的义务翻译,生物教师对花卉爱好者的网上咨询等,他们的义举会让互联网上的社会变得更加亲切更加温馨,在一个美好的虚拟社区中生存,每一个ID背后的虚拟人的行为也会变得文明起来的。自由与无偿是网上生存的要义,它能使人们体验到大同世界的幸福。而我们的现实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候,追求经济效益也是正当的欲求,新提出的一种理念叫做"自由白领",它使人才不再被某一个老板所束缚,资方与劳方的资源分配界面会得到时间上的延伸和空间上的拓宽,个体谋求物质幸福的机遇大大增加。教师无疑会成为实践这一理念的生力军,精神上的崇高与物质上的幸福,教师鱼与熊掌兼得会是整个社会的福祉。

笔者接触互联网的时间不是很长,首先体验到的是自我的解放,找资料写教案十分的方便,写文章发贴子或指点江山慷慨激昂或凝眉沉思风花雪月使我无比的惬意,同时也有意识的对网上的青少年实施一些“教育影响”。

其一是做一个文明的榜样。青少年出没的公共聊天室却往往是最乱糟糟的地方,我也常去,首先要起一个文明的富有诗意的有文化气息的名字。与人聊天也象现实生活中一样用“你好”、“请”、“对不起”等礼貌用语,对新进来的人主动上前说“你好,请这边坐”、“刚来?请喝杯茶”等,在虚拟的网络上这种语言会让人感到有趣而温馨的。网络语言的底线是说话不带脏字,在此基础上尊重书面语言的严肃性,网聊中寻求思想的碰撞,摒弃口语中的不必要的赘语,象诗歌一样的直抒胸臆,象谈禅一样的逼近真知。有时找不到能用语言共舞的“聊友”,我便在聊天室中做一些诗歌朗诵式的独白,这样总会获得或多或少的廉价的褒扬,自己心中一阵惬意的同时聊天室的空气也得到了净化。

其二是与一些不良少年或迷途失意者接触,做一些“出淤泥而不染”式的引导。我曾与一个自称有十二个网上老公的女学生周旋,最后劝她放弃了这种无聊的害人害已的感情游戏。我曾与多个或思春或失意的中学生攀谈,以过来人的身份谈论爱情与婚姻,帮他们解开心锁。我曾帮助一名落榜考生策划以她的专长面陈校长,毛遂自荐,终被当地一家名校录取。总之,教师是我的身份,教育是我的职业,教育无边界,教师恒久远!

三、道德与法律各司其职,不同角度地规范网上行为。

网络是无限的,而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让网络世界文明起来任重而道远,于是有网络精英呼号奔走,希图建立网络道德规则以约束网民的行为,他们的先锋意识无疑会赢得来自全社会的景仰的目光。

然而,制定道德规则又是一个很难操作的问题。在转型期的社会中,诸多价值观念都在重新整合界定,社会道德准则也面临着重新下定义。做为新鲜事物的互联网,它所涉及的领域在不断延伸,它所吸引的网民构成在不断变化,国家的电信政策也在与国际接轨的十字路口观望,此时,我们去制定网络道德规则是很难操作的。

任何规则都是本着服务全体的良好愿望而约束着个体的行为,在规则面前,一部分人或者所有人的一部分自由将会被牺牲掉。而上网又是个非常个人化的行为,互联事业方兴未艾,网络世界草创初成,过多的提约束会不会扼杀它的活力呢。

我认为,网络道德应该止于个体内心对个体网上行为的约束,而关于网络的法律是对个体网上行为对现实社会的人和事产生影响的一种规范。法律不能去很细节很具体的干预道德层面的行为,道德也不要以很狰狞的面目去做网络的操刀手。

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对网络这一新兴传播工作加强管理,干预协调公民网络生存与现实社会行为间的互动,是网上行为的最底线,超越了就要受到制裁。道德是一个宽泛的集体约定,网络道德应该尽力体现自由平等的精神,人人受益,同时以不文明为耻,道德对于违反道德的言行的威压作用是要有一个培育酝酿磨合的过程的,它需要网络界的共同努力。

当网络道德与法律并存,良性互动,我们将会迎来一个自由的天地,我们的青少年将会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他们是未来的公民,是这个世界未来的主人,互联网作为未来主人的重要肢体一定会十分健壮的,我相信!

2. 帮忙给我份《网络与道德》的论文,800到一千字。高分采纳!谢了

Internet安全问题,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了解,2001年的爱虫病毒与2002年的Code red蠕虫在若干小时之内传染了几十万台主机,每次造成10亿美元左右的损失。有一份调查报告谈到,截止2002年10月,有88%的网站承认,它们中间有90%已经安装了防火墙和入侵监测等安全设备。但最后一年内有88%受到病毒传染,而有关网络的研究表明,Internet具有free scale的性质,其感染病毒的域值,几乎为零。所以国内外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安全的“范式转换”,例如国外对现在的安全范式提出过两点看法:

1) 传统的安全范式对Internet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安全最麻烦的问题所在是“复杂性”。

2) 以往(例如欧洲)对于信息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防火墙、堵漏洞,但没有从整体性、协同方面构建一个信息安全的网络环境。可以说网络的安全问题是组织管理和决策。

如果对Internet(或万维网www)加以分析,WWW是计算机与网民构成的人 . 网相结合的系统,我们从系统科学的观点来分析,WWW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OCGS),这种系统是我国科学家于20世纪90年代提炼出来的,但网络专家往往对此不容易接受。我们曾经专门写了一篇题为“Internet —— 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文章,将在《 中国科学 》上发表专门讨论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不仅提出像WWW这样的开放复杂巨系统,而且於1992年提出处理OCGS的方法论,即与“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把各行各业的智慧、群体经验、古今中外的安全知识与高性能计算机、海量储存器、宽带网络和数据融合、挖掘、过滤等技术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处理复杂问题及系统风险(Systemicrisks)决策的平台。研讨厅体系的精要可概括如下:

1. 电脑是人脑研制出来的,在解决问题时,两者应互相配合,以人为主,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一位哲学家熊十力曾经把人的智慧(Human mind,心智或称脑智)分为性智与量智两类;性智一个人把握全面、定性的预测、判断的能力,是通过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培养与训练而形成的;我国古代的读书人所学的功课中,包括琴、棋、书、画,这对一个人的修身养性起着重要作用。

性智可以说是形象思维的结果,难以用电脑模拟,人们对艺术、音乐、绘画等方面的创造与鉴赏能力等都是形象思维的体现。心智的另一部分称为量智,量智是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计算,通过科学的训练而形成的智慧。人们对理论的掌握与推导,用系统的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属于量智,是逻辑思维的体现。所以对青少年的培养来说,艺术与科学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分析现在的电脑的体系结构,用电脑对量智进行模拟是有效的。人工智能的研究表明了用电脑对逻辑思维的模拟,可以取得成功;但是用现在的电脑模拟形象思维基本上是行不通的。电脑毕竟是人研制出来的,是死的不是活的,我们用不着一定要电脑做它做不到的事。总而言之,明智的方法是人脑与电脑相结合;性智由人来创造与实现,而与量智有关的事由电脑来实现,这是合理而又有实效的途径。从体系上讲,人作为系统中的成员,综合到整个系统中去,利用并发挥人类和计算机各自的长处,把人和计算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体系。

2. 以“实践论”为指导,把认识从定性提高到定量

面对未知的问题,采用综合集成法进行分析与解决的过程如下:首先由专家或专家群体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猜想,根据以往经验性认识提出意见,这种意见或见解属于“定性”性质;再利用精密科学中所用的建模方法(数学建模或计算机建模),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反复修改模型,达到从定性认识上升到总的定量的认识,这也可以说是专家们的大胆假设通过电脑包括信息网络加以细心求证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各种数据库、知识库以及信息网络的支持,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体现。

3. 以Internet为基础,体现民主集中制,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

“综合集成研讨厅”可以看成是总体规划信息革命思维工作方法的核心。它实际上是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用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之中,并以Internet为工具系统,寻求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解答。

一些从事网络安全的专家的看法归纳为:

1. Internet不是一般的系统,是开放,人在其中,与社会系统紧密耦合的复杂巨系统;

2. Internet是一个时时处处有人参预的、自适应的、不断演化的,不断涌现出新的整体特性的过程;

3. Internet的安全管理,不是一般管理手段的叠加和集成,而是综合集成(metasynthesis)。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强调人的关键作用,是人网结合、人机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将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作与生活中的必须品。众多网民(上网的人)的行为必须有所规范,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循“网络道德原则”。下面引用北大出版《 信息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中,有关“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道德原则”的论点,作为进一步思考的参考。

(一) 网络行为规范

到目前为止,在Internet上,或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这些规范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很多规范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而且,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网络规范中抽取共相同的、普遍的东西出来,最终上升为人类普遍的规范和准则。

国外研究者认为,每个网民必须认识到:一个网民在接近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其行为最终是要负责任的。“Internet”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网络“社会”,就像你驾车要达到某个目的地一样必须通过不同的交通路段,你在网络上实际也是在通过不同的网络“地段”,因此,参与到网络系统中的用户不仅应该意识到“交通”或网络规则,也应认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即最终要认识到网络网络行为无论如何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的。作为一个网络用户,你可以被允许接受其他网络或者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也要认识到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它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受控制,甚至是被禁止的。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作为网络用户要记住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用户“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

因此,既然网络行为和其他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因而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Computer Ethics Institute)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The Ten Commandments),也可以说就是计算机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是一个计算机用户在任何网络系统中都“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从各种具体网络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原则,它对网民要求的具体内容是:

1. 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2. 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

3. 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

4. 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

5. 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

6. 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

7. 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

8. 不应盗用别人智力成果;

9. 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

10. 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再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omputing Machinery)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1. 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

2. 避免伤害他人;

3. 要诚实可靠;

4. 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

5. 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

6. 尊重知识产权;

7. 尊重他人的隐私;

8. 保守秘密。
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那些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即从反面界定了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the Network Ethics Statement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

1. 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

2. 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 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 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

5. 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 伪造电子函件信息。

上面所列的“规范”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应该”和“可以”做的行为,二是“不应该”和“不可以”做的行为。事实上,无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都与已经确立的基本“规范”相关,只有确立了基本规范,人们才能对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具体判断。(二) 网络道德原则

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

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铭、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网络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

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
当我们今天面临网络社会,需要建立一个高速信息网时,兼容问题依然有其重要意义。“当世界各地正在研究环境与停车场的时候,新的竞争的种子也正在不断地播下。例如,Internet正逐渐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只有Windows在被清楚地证明为是连接人们与Internet之间的最佳途径后,才可能兴旺发达起来。所有的操作系统公司都在十万火急地寻找种种能令自己在支持Internet方面略占上风,具有竞争力的方法。”

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和“特权”硬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道德的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

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人和人之间总得发生一定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就产生义务问题。”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学意识到后而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3. 在一场关于"网络技术是否促进人类道德发展"的辩论赛中,正方一辩陈词认为"

网络技术可以促进人类道德发展,因为正方陈述的观点应该是朝好的方面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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