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监会稽查总队是干啥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2007年11月组建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总队主要职责为: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编制170人,局级领导7名、处级干部52名。现任总队长毛毕华。
稽查总队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调查技术一处至三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队行政事务和党务管理工作;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负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紧急、敏感类及跨区域案件调查,十五个调查处分别由五个调查大队负责协调;内审一、二处交叉分工,负责总队各调查处提交的调查终结案件的内审复核工作;调查技术一处至三处负责案件调查电子取证、数据分析、信息协查、案件管理、稽查办案系统开发等相关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总队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
⑵ 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干什么
既是职责,也是做给人看,当然顺带保护中小投资者。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日前表示,证监会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采取了200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共涉及几十家证券基金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李超强调,这方面,行业还没有充分发挥好资本市场“守门人”和融资“鉴证人”的作用。办案人员指出,由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无法真正、全面地了解公司项目运行的信息,风险积聚。投资者由于被虚假、夸大宣传所吸引,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最终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⑶ 新年开工第一天证监会掌门去哪了
2018年第一个交易日,A股三大股指“联袂”上涨,迎来“开门红”。就在人们对资本市场新发展充满期待时,新年开工第一天,证监会掌门人刘士余去哪儿了?释放了什么信号?
1月2日上午,刘士余到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进行工作调研。自上任以来,刘士余带领监管部门重拳打击资本市场各种乱象,给市场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位掌门,每年开工第一天都要调研相关工作,可见对稽查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2018年的资本市场将有哪些新期待?
过去的一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三大重磅会议为资本市场发展作出明确部署。无论是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服务实体经济,还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多层次资本市场都将在金融系统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大国崛起、大国强盛必须通过强大的资本市场取得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竞争优势。”刘士余在2日的调研中表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
可以预见,新一年资本市场发展将“更上层楼”。
严格监管的方向不会动摇,监管协调值得期待。从监管层传递的种种信号来看,2018年严格监管的方向不会动摇。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新一年金融监管协调必定会有大动作,金融监管也将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今年资本市场的生态也将深层次地重塑。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资本市场强国在路上。中国经济已经稳稳坐在全球第二的位置,经济结构正经历着巨大变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必须同步转变。在强调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将为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双向开放的进程永不止步,教会中国资本市场更好地成长。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资本市场就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无论是沪港通、深港通还是加入明晟指数,亦或是正在研究中的沪伦通……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双向开放的推动。新一年,中国资本市场将在开放中成长得更好。
⑷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监会主要的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⑹ 证监会将强化“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线索吗
“这家公司马上要公 布高 送 转,消息绝对可靠,快麦!”类似的所谓打探消息,老 股 民可能遇到过,不过,这回可要小心了。当你打探消息刚麦入,大数 据 监 控已将你锁定。
高莉表示:针对内 幕交 易出现的上述特点、趋势,证 监 会强化“大 数 据”筛查异 常交 易线索,本着“零容任”、“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证 监 会还于今年7月份集 中部 署专项执法行动第 三 批案件集 中查处内 幕交易行为,尤其重 点打击传 递 型内 幕交易。
⑺ 证监会稽查总队总队长级别
厅级。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总队长毛毕华,行政级别为厅级。证监会稽查总队主要职责为: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由此可见证监会稽查总队总队长级别是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