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機關辦公用房何時規定不準外租
根據2013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不準外租。
一、機關辦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
根據《辦法》,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統一權屬、統一建設、統一調配、統一維修的管理原則。所有新建、擴建、遷建、購置、裝修改造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租賃辦公用房,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二、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
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概算建設辦公用房;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劑使用,凡超過配備標准面積、已對外出租、出借或被企業、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擠佔用房以及其他閑置辦公用房,均納入統一調配范圍。
【(1)2014中辦64號文件服務用房擴展閱讀】
各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尚未達到配備標准面積的,不足部分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統籌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
經核定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將辦公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予以收回。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機關辦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以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上繳財政,到期後不得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