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紅頭文件分大紅頭,小紅頭,都是什麼格式的 ,有沒有詳細的講解和範文
大紅頭和小紅頭往往與所發文件字頭使用的字的大小有關,當然,紅頭也和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有關。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所謂大紅頭,就是以政府的名義發布的大字型大小的紅頭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紅頭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往往是「*政」多少號文件。
所謂小紅頭,就是以政府的名義發布的小字型大小的紅頭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發文字型大小往往是「**政函」多少號文件,有的甚至沒有發文字型大小。
大紅頭:
(1)公布在紅頭文件中的公文才算正式公文擴展閱讀: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針對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直接認定「紅頭文件」合法性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稱,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並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俗稱的『紅頭文件』。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於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復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同日而語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
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這個訴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而公益訴訟主張的是公眾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公益訴訟還沒有正式寫進行政訴訟法,個人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因此無法納入受案范圍。
❷ 什麼是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不是一個嚴格的規范意義的術語,但近些年在報紙、雜志、電視、網路等媒體上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術語,也是廣大群眾約定俗成的習慣上的說法。到底「紅頭文件」概念所指什麼,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在我國法律法規文獻中,沒有「紅頭文件」這個詞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詞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學上都稱之為行政規章)」,這些都是我國現階段的法的形式。除了這些屬於「法」的范疇的詞外,還有用以表述的詞有「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指示、規定」,如憲法第89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是不是意味著決定與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學上所講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與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7條採用了「行政規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稱之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了「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17條也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那麼「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為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一些學者對「紅頭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種界定:「紅頭文件」是人們對行政公文的俗稱,因文件首頁紅色的文頭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進行行政決定、行政執行、行政協調與控制等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信息記錄。主要指「規范類紅頭文件」,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決定、行政裁決、行政措施、行政組織職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項管理標准等等[①]。
第二種界定:「紅頭文件」是通俗的稱謂,泛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有關機關和部門制定發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對抽象性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由於是以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名義發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國家行使各項管理職權,因而要套以國家政權機關權威的「紅頭」,故稱紅頭文件[②]。
從以上兩種界定來看,「紅頭文件」所指的范圍與性質都是不同的。在這里筆者暫不評價這兩種界定的優劣之處,我們先考察一下現實生活中「紅頭文件」的幾個特徵。
「紅頭文件」,從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頁的紅色文頭而得名,文件的首頁非紅色的則不屬於「紅頭文件」。因此,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規章」則不屬於「紅頭文件」之范圍。從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紅頭文件」來看,還有這樣幾個特徵:
第一、主體廣泛性。主體不僅有行政機關還有非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非行政機關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這些主體在行使其管理職能時發布「紅頭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確定性。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憲法》、《立法法》規定的程序;行政法規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現實中出現的大量的「紅頭文件」的制定則無統一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有時依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對於其他非行政機關的主體制定的「紅頭文件」則沒有程序規定。
第三、形式的多樣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一般有「法、條例、規定、辦法、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等多種形式,但我國的「紅頭文件」的名稱形式上則是五花八門,使用比較混亂。根據我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意見〉可推定有以下幾種:命令(或令)、決定、公告、通知、通告、通報、批復、指示、意見、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紅頭文件」不像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比較完整的章、節、條、款和總則、分則、附則等結構,它一般包括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標題、正文、附註等部分。
第四、內容的從屬性。「紅頭文件」規定的內容一般是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學者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管理稱之為「准行政管理」)針對一時或一事制定,或者為執行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而結合本地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暫時性、過渡性、從屬性內容的規定。一般要求,「紅頭文件」不得違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層級性。這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的效力層級。在我國數量龐大的「紅頭文件」當中,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所佔的比較是非常高的。雖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級之分,如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也有效力等級之分,這種效力層級關系是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相一致的。
鑒於以上的特徵,我們可以給「紅頭文件」作一個較為完善的界定,「紅頭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頁主題為紅色而得名,是行政機關或准行政組織(行政管理學界將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行政管理稱為准行政管理,同樣這些組織也就是准行政組織)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針對一時或一事或者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的決議的具體措施、方法、決定、意見等。
不過我們經常見到媒體上所講的「紅頭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決定和意見,准確地講,應該是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規定。這樣看來, 「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的關系就很明確了,「紅頭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與指示等。
但「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規范性文件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命令與措施等。但在我國立法中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又稱之為「法規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除以上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措施等。
「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圍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據上下文來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屬於這里所稱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法》第14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指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決定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我們可以將其基本范圍限定於《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下列「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這樣分析看來,其他規范性文件屬於「紅頭文件」,是「紅頭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規范性文件與「紅頭文件」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
如果將「紅頭文件」理解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法規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它與「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准而對行政行為的一種劃分。在我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中,不僅有針對不特定相對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也有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當然很多具體行政行為並不需要通過「紅頭文件」的方式出現,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給付行為等。即是說,如果通過「紅頭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則屬於「紅頭文件」之范疇。
因此,我們可以根據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確定行政主體頒布的「紅頭文件」的范圍:
1、國務院依其職權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與命令;
2、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機構依其職權發布的指示與命令;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規定、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4、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措施、決定等。
然而,從嚴格的術語界定來講,「紅頭文件」不是規范的科學術語,經過對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其實就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以首頁主題為紅字的行政決定、命令、措施、規定等。在多數情況下,群眾所指的「紅頭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❸ 正式公文的發文格式有什麼具體要求
公文中各要素標識規則
本標准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8.1眉首
8.1.1公文份數序號
公文份數序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8.1.3緊急程度
如需標識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行;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發文機關標識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
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著頁顯示正文。
8.1.5發文字型大小
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8.1.6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8.2主體
8.2.1公文標題
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8.2.2主送機關
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8.2.3公文正文
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序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8.2.5成文時間
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成文時間的標識位置見8.2.6。
8.2.6公文生效標識
8.2.6.1單一發文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8.2.6.2聯合行文印章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之間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8.2.6.3特殊情況說明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8.2.7附註
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號字加圓括弧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8.3版記
8.3.1主題詞
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形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
8.3.2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8.3.3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
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佔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用阿拉伯數碼標識。
8.3.4版記中的反線
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
8.3.5版記的位置
版記應置於公文最的一頁,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
❹ 紅頭文件標准格式字體字型大小
我國公文的標准格式,包括字體字型大小的具體要求一般為:
1、公文紙一般採用國內16型,建議採用國際標准A4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於發布的正式文件的大小。
2、保密等級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黑體。
3、緊急程度字體字型大小:與保密級別相同,使用3號或4號黑體。
4、文頭的字體字型大小:大號黑體字、黑色變體字體或標准字體、宋體字套色(通常為紅色)。
5、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6、簽發人的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7、標題的字體字型大小:字體通常為宋體、黑體,而字型大小要使用大於正文的字型大小 。
8、主送機關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4)公布在紅頭文件中的公文才算正式公文擴展閱讀:
關於公文各要素和標識的簡單介紹:
一、眉首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四、其他
1)用紙:公文用紙一般採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 ×297mm,紙張定量為60g/m2 ~80g/m2 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大於或等於15次,不透明度大於或等於85%,PH值為 7.5~9.5。
2)排版規格: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3)印刷要求: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I1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4)裝訂要求: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