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通行、消防安全、廢鉛蓄電池回收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斗稿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開展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的指導、服務以及安全知識方面的宣傳等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下,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活動。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以及微信、微博和抖音等新媒體平台,加大電動自行車道路螞散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宣傳力度。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的內容。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電動自行車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空物孝第二章登 記第九條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臨時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合理設置牌證辦理點、提供互聯網線上辦理渠道、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群眾辦理牌證。
牌證辦理點、互聯網線上辦理渠道、登記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應當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本條例施行後新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發放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本條例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臨時號牌,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年過渡期從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通過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置換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推動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第十八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為購車者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第三章通 行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電動自行車停車場地,合理劃設電動自行車專用道或者非機動車道,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專用進口道、非機動車信號燈和隔離護欄,為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提供條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