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是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縮寫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貸、眾籌融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第二條 協會是深圳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聯合性組織,由深圳市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專業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相關中介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深圳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深圳市依法登記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相互聯系、協商議事,旨在搭建起跨行業、專業性的行業聯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統籌聯系、組織協調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重大課題研究、重大決策事項及經費使用。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接受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統籌指導和協調聯系。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加強交流合作,維護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下稱「市金融辦」)、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和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協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監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實施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市內外從業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搭建銀企投融資對接合作平台;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市金融辦等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的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自律、維權等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協會內部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制度須經市金融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協會的年度性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應每半年報市金融辦進行審查,每月工作進展或日常動態及時報告市金融辦。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須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內登記注冊的依託互聯網技術手段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
(二)經有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相關互聯網金融分行業領域的社團組織,或管理規范且有意願加入互聯網金融總會的企業社團組織。
(三)從事互聯網金融發展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研究機構。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關心與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人士。
第十八條 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本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按章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入會登記表,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二十條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五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一年內連續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二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經由主管部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屆滿,原則不可連選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九)審定協會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二)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三)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四)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人數超過30人時,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設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秘書長和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原則上不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市政府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工作需要,聘請顧問一名。
顧問負責組織協調互聯網金融發展戰略、產業政策、行業標准及監管模式等重大課題;負責組織協調協會換屆選舉、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負責指導協會秘書處工作,並為協會日常工作、重大決策事項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
顧問人選由協會聘任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提出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作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在工資待遇和職務晉升等方面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會長由理事輪流任職,原則上不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不得連選連任。
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各提名推薦一名人選、經理事會討論研究決定聘任,報深圳金融辦批准同意後深圳民政局進行登記備案。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任免並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由協會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互聯網金融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知名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企業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五十三條 深圳金融辦對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進行業務指導,並派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會員單位若發生違法違紀、損害行業利益和協會聲譽的行為,或面臨倒閉以及破產風險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時,以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被監管部門或者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時。理事會視情節輕重解除其協會內會員職務或者會員資格並報市金融辦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 組織年度工作計劃以外的大型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如實答復。
第五十九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市金融辦、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和深圳市眾籌協會的財務獨立核算,會費統籌調度使用。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深圳金融辦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協會經深圳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金融業發展,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把金融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以多層次資本市場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為紐帶,鞏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為港深大都會國際金融中心有機組成部分,重點突出投融資、財富管理和金融創新功能。第四條促進金融業發展應當堅持改革創新、規劃統籌、機構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風險防範的原則,堅持科技與金融結合、實業與金融互動,在現代服務業中優先發展金融業的方針。第二章金融機構第五條市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建立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引進集聚和創新的激勵機制,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金融機構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和配套服務企業為基礎的金融市場主體格局。第六條市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一)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構建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等組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支持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探索發行市政債,推進資產證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規範本市產權交易市場;
(四)統籌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上市公司殼資源和優質企業資源;
(五)支持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和擔保體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組織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動深圳資本市場與境外資本市場合作,吸引境外企業、境外上市產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為深港構建聯通境內外的統一資本市場創造條件。第七條市政府應當研究建立科學評價體系,對深圳金融機構的發展潛力和經營風險等進行評價,以此作為給予政策優惠的基礎。
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行政服務和社會公共服務。
支持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債券發行、銀團貸款和國有資產重組。第八條市政府應當優化金融環境,採取富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支持措施,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深圳開設總部和分支機構。
市政府應當制定階段性目標,形成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期貨等業務種類齊全的金融機構聚集區。
市政府對技術含量高的金融機構除給予現行相關金融優惠政策外,應當參照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給予支持。第九條市政府應當對培育和創設新型金融機構給予支持、獎勵和保護。鼓勵培育和創設社區銀行、藝術品銀行、銀行信貸資產交易中心、養老金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專屬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第十條深圳金融機構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的,市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優惠和獎勵。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條市政府應當建立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強金融從業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培育和引進金融家群體。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金融專業人才來深圳發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進政策的,市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第十三條市政府應當依據金融業發展狀況和規劃,對金融人才需求進行專項調查,對關鍵緊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門與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部門制定有針對性的引進及在職培訓計劃。實行緊缺人才證書管理,對關鍵緊缺人才給予特殊政策優惠。第十四條市政府支持中央駐深圳金融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在深圳設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引進境外金融專業培訓機構,培養金融專才和金融復合型人才。第十五條推動金融人才資格認證,引進國際通行的金融人才資格認證體系。支持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國際通行的職業資格認證考試。第十六條推廣完善金融機構管理層期權持股等激勵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創新第十七條市政府應當支持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在金融管理體制、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應當完善金融創新獎評選機制和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術。
❸ 深圳發布2021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金融委發布《2021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一致,深圳也設置了過渡期,分為三個時間階段進行補貼: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深圳市2021年補貼政策執行。
2.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獲牌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按2021年深圳市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3.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已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進行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1:1進行補貼。
車輛要求: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內車輛號牌不得轉出深圳。除私人購買、工作專用車輛、民航機場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營 里程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企業要求:一是保證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後服務和應急支持齊全;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製造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應建立監控平台,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地報告相關信息。
關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政策規定,只有單個運營商建設的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千瓦,才能申請補貼。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DC充電設備補貼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200元/千瓦。按規劃設計要求新建的收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的補貼。
關於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政策規定,新能源汽車廠商承擔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深圳市發改委將根據需要對汽車廠商專項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給予補貼。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准,動力電池回收處置基金專門留出。按要求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的,按審核確定金額的50%對企業進行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於動力電池回收。
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在深圳的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的法人銷售企業,應設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後,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國家監控和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追溯綜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於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路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在動力電池交車後及時向汽車廠商提交車輛識別碼與動力電池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後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政府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准。 @2019
❹ 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將要登記,3月起實施
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將要登記,3月起實施
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將要登記,3月起實施,「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關注。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將要登記,3月起實施。
一直以來大家去銀行存取款都是非常方便的,5萬塊錢以內都可以隨時存取,不會有什麼限制。
但是從2022年3月1日之後,存取款金額超過5萬塊錢,將會發生一些明顯的變化,那就必須進行實名登記。
央行要求:2012年3月之後局限額度超過5萬塊錢需要登記。
2022年1月26日,央行在官網發布了2022年1號文件《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這個文件對金融機構客戶的交易記錄做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其中第10條明確提到: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這意味著從2022年3月1日之後,大家去銀行存取款額度超過5萬塊錢就需要填寫詳細的信息。
從媒體透露的信息來看,大額現金取款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卡號,金額,行業類別,取款用途,另外還需要網點負責人審核並簽名。
而在這裡面有一項內容是非常詳細,那就是取款用途,其中對公客戶和個人用戶盡管用途的登記內容不一樣,個人用戶登記的取款用途主要有幾類:
食品煙酒口;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娛樂;醫療保健;個人收藏品交易;經營性支出;境外消費;境外投資;境外貿易;其它。
而存款登記的內容跟取款差不多,只不過是在個人用戶存款來源當中,內容不一樣,主要來源有幾種選擇: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收藏品交易;經營性收入;境外金融機構提取;境外兌換機構兌換;前期攜帶出境剩餘;其他。
從這些登記的內容來看,登記的內容還是非常詳細的,而且大家必須如實填寫,否則隨時可能被監管部門盯上。
實際上大額取現進行實名登記並不是現在才開始,早在2020年的時候,央行就在部分省份和城市開始大額現金登記試點。
2020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陸續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工作,試點期為2年。
其中河北省從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存取款,超過10萬塊錢就需要登記,浙江省和深圳市從2020年10月10日開始實施,其中深圳存取超過20萬就需要登記,浙江存取超過30萬就需要登記。
為什麼央行要求存取現金達到5萬以上,必須進行實名登記?
這有些網友可能好奇,為什麼監管部門要實施大額現金存取款實名登記呢?
其實這裡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為了打擊洗錢行為,防範金融風險。
過去幾十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洗錢活動也越來越頻繁,而且洗錢的行為也越來越隱蔽。
但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現在我國反洗q手段越來越多,通過線上洗錢活動基本已經被堵上,在這種背景之下,很多不法分子就將洗錢行為線下化,通過存取現金來達到洗錢的目的。
為了打擊這種線下洗錢行為,一直以來我國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對洗錢的打擊力度都非常大,比如很久之前就推出《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如果用戶取現或者轉賬滿足一定的額度,就會被當作大額可疑交易進行上報。
盡管最近幾年銀行對大額可疑交易的監控非常嚴,但仍然有很多人通過一些更加隱蔽的手段達到洗錢目的,尤其是通過小額分散現金存取達到洗錢的目的,這讓監管很難追溯。
如果洗錢行為沒法堵上一些犯罪活動就沒法制止,比如最近幾年電信詐騙非常猖狂,而這些電信詐騙所得就是通過各種隱蔽的手段洗錢把詐騙所得合法化,這讓很多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為了進一步打擊這種洗錢行為,防範一些犯罪活動的產生,在2022年年初的時候,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於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三年行動的牽頭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部。
在這個文件下發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隨即就出台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要求用戶存取現金達到5萬塊錢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必須進行實名登記。
大額現金實名登記對大家會有什麼影響?還能正常取錢嗎?
看到2022年3月份之後,存取現金達到5萬塊錢以上,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很多朋友可能擔心這會不會影響自己的正常存取款。
在這首先給大家一個定心丸,央行出台這個政策,根本目的是為了打擊一些洗錢行為以及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大家存取現金合法合理不會有什麼影響,頂多是多了一個手續而已。
央行實施存取現金超過5萬塊以上要實名登記,這樣可以進一步追溯現金的流向,給那些洗錢行為起到很大的震懾力。
一旦存取現金超過5萬塊錢,需要實名登記,那些違法犯罪所得就不敢明目張膽的通過銀行存取現金來洗錢,因為你在填寫信息的時候,銀行會根據系統的信息進行匹配,如果發現你填寫的信息不真實,跟你的交易習慣和交易歷史記錄有很大的差異,銀行就隨時將這筆錢上報到央行反洗q中心,到時相關賬目隨時可能被凍結。
但假如大家的錢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換來的,合法合理,沒有任何違法違規,即便登記了對大家也沒有任何影響,大家存取款一切照常進行。
但在這需要給大家一個提醒,大家在填寫存取現金用途或者來源的時候一定要真實填寫,千萬不要耍小心思,勾選一個虛假的理由,萬一銀行系統發現你勾選的內容跟日常交易以及歷史記錄有很大的差異,你有可能成為反洗q重點關注的對象。
總之,只要大家收入合法合理,而且在存取現金的時候填寫真實的信息,那就不會有任何影響。
3月起,現金存取將迎來新規。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門發布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隨後,「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登上微博熱搜,引發關注。
人民幣資料圖。張雲 攝
為什麼要出台這樣的辦法?
一言以蔽之,是為了反洗q。
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近年來,隨著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發生變化,金融行業反洗q工作出現一些新挑戰,為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反洗q監管制度,加強反洗q監管。
中新財經記者注意到,在《辦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11部門宣布,於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堅決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的蔓延勢頭。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工作。河北個人存取款10萬元以上,深圳個人存取款20萬元以上,浙江個人存取款30萬元以上要登記。試點期限為2年。
毫無疑問,反洗q力度在升級。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向中新財經表示,現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蹤等特點,大額現金往往被利用來進行洗錢、逃漏稅等不法行為,危害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現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環境下,現金使用佔比不斷下降,普通儲戶大額現金使用已經比較少見。
董希淼稱,所以,三部門出台新規,參照國際通行標准進一步補充完善客戶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有助於完善反洗q監管制度,打擊非法的現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q工作水平,減少洗錢等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安全。
資料圖:銀行點鈔員在工作。艾慶龍 攝
這樣一來,是否會給普通儲戶存取款帶來不便?
董希淼認為,新辦法對於普通客戶來說影響不大,首先,個人存取5萬元現金的情況真的不多了,移動支付及試點中的`數字人民幣等多元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已經可以滿足人們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現金。其次,就算是需要存取5萬元以上現金,目前只是要多填寫一份大額現金業務表,取款要勾選用途,存款要勾選來源,未要求出具證明材料,對存取款便利程度影響很小。
「光明正大,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規定,只要填寫清楚就行。」「不做虧心事又有什麼好擔心的,理解銀行的良苦用心。」「防止不法分子洗錢,支持這個決定。」很多網友對於新規也表示了支持。
日前,為完善反洗q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個人存取現金超 5 萬元需登記資金來源
《辦法》提到,金融機構將對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增加管控,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其中,對個人存取現金、匯款等相關業務作出了規定——即個人辦理單筆 5 萬元以上存取款業務,需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具體來看,3 月 1 日以後,去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 5 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將會經過三個步驟:核實身份信息、核實資金來源、核實資金用途。
新規定並不會限制儲戶的存取款數額,只是在存取現金金額超過 5 萬元人民幣或者等額外匯時,需要增加一項程序就是填寫自己的資金來源或者資金用途。某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客戶提款在 20 萬元及以上需要聯系客戶經理提審批以確認現金用途,3 月 1 日後提款 5 萬元就需要提審批了。而一家國有大行工作人員則提醒,最好提前一天帶好身份證前往銀行網點提審批。
合法來源不受限制
" 包括工資獎金、年終獎、績效等合法收入,以及合理理財收益、自由職業收益或者是養老金、公積金等等,都屬於合法來源,雖然會受到審查,但即使超過 5 萬也不會受到影響。" 銀行專業人士提醒廣大市民,今後去銀行存取現金,只需積極配合銀行工作人員對於大金額存款和匯款的檢查工作即可。
記者了解到,對於央行出台的這項新規定,市民看法不一。市民小李認為,雖然手續變得繁瑣了一些,但是存取受到的影響不大。有多年理財經驗的鄒女士表示全力支持,配套措施的落地有助於保障群眾的財產安全,打擊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遏制打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記者查詢發現,中國人民銀行曾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從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已由 " 20 萬元 " 調整為 " 5 萬元 "。該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 ( 含 5 萬元 ) 、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 ( 含 1 萬美元 ) 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支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據了解,在大額現金存取的需求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現金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蹤的特點來從事洗錢、偷逃稅、貪污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銀行存取款 5 萬元以上要求核實身份、登記資金的來源,是對洗錢等違法行為的重拳打擊,根本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經濟安全,同時也維護稅收公平、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