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標文件的提交要求
一、投標文件的組成
1、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
(2)投標擔保;
(3)授權書;
(4)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5)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6)投標書附表;
(7)施工組織設計;
(8)資格預審的更新資料(如果有)或資格後審資料(如系資格後審);
(9)選擇方案及其報價(如果有);
(10)按本須知規定應填報的其他資料。
以上內容都必須使用招標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綱,除另有規定者外,投標人不得修改。
2、施工組織設計應滿足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技術規范、計劃工期的要求,並作為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的重要依據。
二、投標價
1、投標人的投標價,應是本須知第1條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標價,並以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出的單價或總額價(1)為根據。
2、投標人應認真填寫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細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合價或總額價的工程細目,業主將不予支付,並認為該細目的價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其他細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多報的細目或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業主將不予接受,嚴重者將視為重大偏差,其投標將被拒絕。
3、投標人的投標價中應含的保險費按如下規定辦理:
(1)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由承包人以承包人與業主聯名投保,保險費由業主承擔。投保的范圍與條件和保險費率由招標人與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協議中確定,並在招標文件中寫明(2)。上述保險費在工程量清單第100章中列有一個單獨的支付細目,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中的規定填寫總額價,中標後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付的保險費的保單支付給承包人。
(2)承包人裝備險和承包人職工的(人身)事故險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並支付,並包含在所報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不單獨報價。
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繳納的一切稅費均由承包人承擔,並包含在所報的單價或總額價內。
5、投標價中臨時用地租用費(含拆遷補償),按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的規定辦理。
6、在合同實施期間,投標人填寫的單價和總額價按投標人須知資料表與合同專用條款第70條的
規定予以調整或不予調整。如需調整,投標人應填寫招標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價格指數(3)和權重系數。
註:(1)總額價(Lump. Sum或L.
S.)是無法以單價計量的細目,如第二卷第100章中的駐地建設、監理設施、臨時道路、橋梁養護等,並以一次或分期按百分比支付的方式予以計量支付。
(2)招標人應在招標前或至遲在投標截止日前14天內與一家保險公司(最後通過競爭選定)就整個工程項目統一商定保險率和投保協議;費率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或在標前會議上宣布,或至遲在投標截止日前14天內,以補遺書通知所有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3)見第三卷第8篇表10的說明。
7、如發現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與圖紙中數量不一致時,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核查,除非招標人以
補遺書予以更正,應以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數量為准。
8、投標人若有調價函則應遵循如下規定:
(1)工程量清單中標人指定的報價不允許調價;
(2)調價函必須採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並裝訂於投標文件正本首頁,與投標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調價函應說明調價後的最終報價,並以最終報價為准,而且投標人只能有一次調價的機會。
調價函必須附有調價後的工程量清單。否則,投標人的調價無效,仍按原報價進行評標。
三、投標文件有效期
1 投標文件有效期為開標之日後資料表所載明的時間內,在此期限內,所有投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2 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在原定投標文件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標人應立即以傳真等書面形式對此要求向招標人作出答復;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要
求,而不會因此被沒收投標擔保。同意延期的投標人應相應地延長投標擔保的有效期(1),但不得因此而
提出修改投標文件的要求。在延長期內,本須知第13條關於投標擔保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四、投標擔保
1 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文件時,應同時按資料表規定的數額或比例提交投標擔保。
2 投標人必須選擇下列任一種投標擔保形式: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或招標人規定的其他形式。
(1)若採用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投標人應確保上述款項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能劃到招標人指定的賬號上,否則,其投標擔保視為無效。
(2)若採用銀行保函,則應由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具,銀行級別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投標人須知資料表中規定。銀行保函採用招標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銀行保函原件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單獨密封遞交給招標人。
(3)聯合體的投標擔保,應由聯合體主辦人按本款規定提交。
3 投標擔保在投標文件有效期滿後30天內保持有效,招標人如果按本須知12.2款的規定延長了投標文件有效期,則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也相應延長。
4 投標文件中必須裝有投標保函(或現金支票、銀行匯票)的復印件,未按規定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
5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後5天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擔保,最遲應不超過投標文件有效期滿後30天。
6 投標人如有下列情況,其投標擔保將被沒收:
(1)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
(2)投標人不接受依據本須知的規定對其投標文件中細微偏差進行澄清和補正;或
(3)中標人未能按本須知第32條和33條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或簽訂合同協議書。
五、選擇方案
1 投標人可根據本款規定對下列各項提出選擇方案:
投標人在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報價外,還可對資料表中提出的選擇方案報價。
選擇方案是招標人主動征詢的,在招標文件中有圖紙、材料和工藝的技術規范,投標人應提交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只有符合招標文件中基本技術方案要求,評比標價被評為較低者,其技術性選擇方案報價才予以考慮。
註:(1)如為銀行保函擔保,且銀行保函中已說明在可能延長的有效期內投標擔保依然有效,則不必再辦理延長手續;如為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擔保,期限自然順延。
六、投標文件的簽署和裝訂
1、投標人應按本須知10.1款的規定,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份數按資料表規定,其中一份為正本並標記,其餘為副本,副本應是正本的復印件。當正本與副本有不一致時,以正本為准。
2、投標文件正本應用不褪色的墨水書寫或列印,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逐頁小簽或簽署,不得用簽名章代替。
3、投標文件的任何一頁都不應塗改,不應有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均應由投標文件簽字人在改動處小簽或蓋法人章。
4、本須知第六條第2款規定的授權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由公證機關公證。公證書原件應裝訂在投標文件的正本之中,且應由公證機關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公章的真實性作出公證。如果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則不需提交授權書。
5、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不得採用活頁夾。投標文件應編制目錄,並且逐頁標注連續頁碼,否則,招標人對由於投標文件裝訂鬆散而造成的丟失或其它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B. 投標書副本要蓋章嗎
法律分析:是的,每一頁都要蓋章,資質類也要蓋的。
投標文件正本每一頁均要求加蓋投標人公章,副本可以復印正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文件要求簽名的均必須用黑色墨水填寫,並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的授權代表簽名且加蓋單位公章。投標人授權代表須以書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附在投標文件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