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營造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築、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和臨時建設佔用的場地。第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統一的監督協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建築、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設備安裝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前述工作的具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臨時施工佔用等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臨時用地的地點和范圍等相關事項書面告知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城市管理、園林、安全監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與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檔案為基礎的建築業誠信評價信息系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工作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信用檔案。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規定,被有關部門認定有違法行為或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超出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佔用道路、臨時用地范圍。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和衛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監理單位依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統一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
建設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建設單位應當統一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分別負責相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該費用應當用於建設工程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購置,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開支。
建設工程需招標投標的,應當將前款規定之費用單列為不可競爭費用。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資金監控銀行,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實行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監控銀行簽訂三方監控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資金監控銀行設立的專項賬戶,確保專款專用。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依法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第十三條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專項賬戶的有效憑證;
(三)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的施工單位依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有效憑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的名單;
(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