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類招標報價分值最低是多少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工程報價各地方規定不同,一般大於等於50分。如果價格權重低於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要求,是違法的,高於不違法,直至一百分。價格分的比重過大,也沒有問題,但在合理范圍之內。
招標文件一般都會對商務、技術、價格評分標准所佔分值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商務佔30分,技術佔30分,價格佔40分。對所佔的分值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注意
1、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評的具體項目和指標以及分數值;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來制定評標標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價格分佔30--60%的比例,不能改變超出范圍。
3、分數值的標准不宜太籠統。不可以制定「價格分」為40分,而沒有細則;要說明各投標人的具體分數值如何計算;還應細分每一項的指標,包括「技術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標,如何計算給分或者扣分的標准辦法。
Ⅱ 招標法規定價格分佔比
法律分析: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采購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採用下設價格分值(附表)執行。
二、如需求單位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招標采購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值的,須經校采購領導小組會議審批通過,但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10%。
三、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四、采購人或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同類采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Ⅲ 招標文件價格分設置時分值區間是多少
價格評分:將評標委員會評審後的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格,取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價格。
在基準價格士 2 % (含2%)的評標價及基準價格下浮 20%以內(含 20
% )的評標價定為 100 分。高於基準價格 2 %以上的評標價則按其比例,每高於基準價 1 %減 1.5 分;低於基準價格的: ① 基準價格下浮 20
%以上且不低於基準價格下浮 3 仍毛(含30 %),每低於基準價 1 %扣 1 分; ② 低於基準價格下浮 30 %的,每低於基準價 1 %扣 1 . 5
分。如此類推,算出所有投標人的價格評分。
價格評審:
( 1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如果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將要求該投標人作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將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2 )投標報價有計算上或累加上的算術錯誤,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 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准; b
總價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准,並修改單價; d
對投標貨物的關鍵、主要設備,投標人報價漏項的,作非響應性投標處理; e
買方需要的服務和附帶備品、配件所需的費用,如果投標人是另外單獨報價的話,評標時計入投標報價總價。
Ⅳ 招標文件中對商務、技術、價格評分標准所佔分值有沒有明確規定。
招標文件一般都會對商務、技術、價格評分標准所佔分值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商務佔30分,技術佔30分,價格佔40分。
對所佔的分值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都是招標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的。
招標文件是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發出並告知項目需求、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和合同條件等信息的要約邀請文件,是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主要依據,對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組成要素
招標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投標文件格式等,主要闡述招標項目需求概況和招標投標活動規則,對參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各方均有約束力,但一般不構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技術標准和要求、合同條款等,全面描述招標項目需求,既是招標投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也是合同文件構成的重要內容,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約束力;
三是參考資料,供投標人了解分析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參考信息,如項目地址、水文、地質、氣象、交通等參考資料。
主要內容
招標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⒈招標公告。
⒉投標人須知。即具體制定投標的規則,使投標商在投標時有所遵循。投標須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資金來源。
⑵如果沒有進行資格預審的,要提出投標商的資格要求。
招標文件
⑶貨物原產地要求。
⑷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澄清程序。
⑸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⑹投標語言。尤其是國際性招標,由於參與競標的供應商來自世界各地,必須對投標語言做出規定。
⑺投標價格和貨幣規定。對投標報價的范圍做出規定,即報價應包括哪些方面,統一報價口徑便於評標時計算和比較最低評標價。
⑻修改和撤消投標的規定。
⑼標書格式和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⑽評標的標准和程序。
⑾國內優惠的規定。
⑿投標程序。
⒀投標有效期。
⒁投標截止日期。
⒂開標的時間、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