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文件保密期限最長可以確定為多少年
一、文件保密期限最長可以確定為多少年
1、文件保密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1)絕密級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過三十年;
(2)機密級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3)秘密級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過十年。
2、法律依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第三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國家秘密,自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條
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確需長於本規定第三條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應當上報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批准;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的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二、獨家專利申請需要保密的文件有哪些
獨家專利申請需要保密的文件如下:
1、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專利申請需要保密;
2、專利申請的內容涉及國防利益的專利申請需要保密;
3、申請需要保密的其他專利需要申請需要保密。
㈡ 秘密級文件最長保密期限
一般情況下,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最長是10年。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1年以內的,以月計。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從標明的制發日起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國家秘密,從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那天起算。㈢ 國家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即明確其效力存在的具體期限,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發文件
(一)嚴禁越權發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等。
(二)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嚴格文字把關,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准確無誤。
二、規范制發程序,確保合法有效
(三)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四)認真評估論證。全面論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五)廣泛徵求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六)嚴格審核把關。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重要保證。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和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並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等進行審核。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有關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