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2、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3、范圍包括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⑵ 我國法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范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⑶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⑷ 規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體
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謂的法律,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淵源形式。
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及其審查體制大體可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
1、憲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規和規章;
4、地方性法規(省級法規和市級法規);
5、地方規章(省級規章和市級規章)。
(4)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由於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對法律文件,就應區分開規范性文件與非規范性文件。
1、規范性文件屬於法的范圍,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2、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雖有法律效力,但並不屬於法的范圍,而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營業執照、逮捕證等。我國法院判決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由於只是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因此也是非規范性文件。
3、二者區分的標准就是如上所說的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還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復適用的還是僅適用一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