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幼兒教育法規主要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准和安全標准。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陪納手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准,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安全標准,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幼兒教育》是1982年浙江教育報刊總社出版的教育期刊,編輯單位是《幼兒教育》編輯部。幼兒教育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凡是能夠影響幼兒身體成長和認知、情感、性格等方面發展的有目的的活動,如幼兒在成人的指導下看電視、做家務、參加社會活動,等等,都可說是幼兒教育。而狹義的幼兒教育則特指幼兒園和其他專門開設的幼兒教育機構的教育。幼兒園教育在中國屬於學校教育系統,和學校教育一樣,幼兒園教育也具有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所沒有的優點,如計劃性、系統性等。幼兒園教育以幼兒園教師為主要對象,致力於宣傳黨和國家的幼兒教育政策,反映幼兒教育研究與改革成果,交流幼兒園、托兒所、家庭教育經驗,介紹國內外幼兒教育信息,提供幼兒教育活動材料和教學參考資料。
❷ 幼兒園政策法規有哪些
1.《幼兒園管理條例》:該國家級法規明確了幼兒園的設立標准、教職工資質、教學管理以及教育質量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2.《學前教育指導綱要》:由國家教育部發布的該文件,對學前教育的目標、教育內容、教學方法等關鍵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指導。
3.《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涵蓋了預防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消防安全等關鍵內容,旨在確保幼兒園的安全運行。
4.《幼兒園課程標准》:由國家教育部制定,規定了幼兒園課程的設置、教學內容的范圍以及教學標准。
5.《幼兒園招生入園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幼兒園招生入園的條件、操作流程和標准。
6.《幼兒園衛生保健規定》:對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和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標准。
7.《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管理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幼兒園教師資格的要求和培訓標准。
8.《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了家長委員會的組建、職能和權力范圍。
除了上述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各地幼兒園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一些具體的規章制度,如校園安全制度、校風建設方案、教育教學改革實施方案等,以確保幼兒園的教學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和有序。這些政策法規的執行和遵守,不僅有助於提升幼兒園的教育質量,也保障了幼兒的安全和權益。同時,幼兒園的管理者和教師需要持續學習、理解和遵守相關法規,確保教育教學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❸ 幼兒教育政策法規有哪些
我國的幼兒教育政策法規主要有《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教師專業標准,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還有就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里的學前教育部分,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幼兒教師部分。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