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
|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
|||年月至年月||
|----|----------|---------|---------|
|||年月至年月||
|----|----------|---------|---------|
|||年月至年月||
|----|----------|---------|---------|
|||年月至年月||
|----|----------|---------|---------|
|||年月至年月||
|----|----------|---------|---------|
|||年月至年月||
-------------------------------------
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國家對涉核退伍人員的補助政策文件有哪些
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007】102號
1、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2)部門政策文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的2007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的指出,在紀念建軍80周年之際,政府出台了五個政策性文件,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增加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解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和部分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實際困難。
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國家撫恤、補助各類優撫對象545.7萬人,由於新增加了參加作戰和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優撫對象比上年同期增加49.3萬人,增長16.3%;各級民政部門落實優撫安置事業費186.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7%。
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明確規定,對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經體檢凡符合評殘或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條件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仍然執行現行規定。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❸ 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廣州市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涉及的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控辦法》)等43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對《調控辦法》13條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機構改革修改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或名稱、因證明事項取消修改完善有關條款表述、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優化調整、合並現有政策以及優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內容。
二、因機構改革,有關信息審核職能部門出現調整,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審核部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為市醫療保障部門、企業繳納稅款審核由市國稅、地稅部門調整為市稅務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審核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等,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三、根據市政府關於取消證明事項有關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額投資企業核實憑證、高層次人才證明、車輛被盜搶證明以及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等有關證明事項,調整為政府部門內部核實或其他方式辦理,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四、調整了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上一版修訂並於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的《調控辦法》將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仍維持6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肢猛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為進一步保障市民權益,本次修正將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也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8個月延長至24個月。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等登記未超過12個月,且尚未以該車輛名義申領更新指標的,均可按新規定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已另行獲取增量指標的個人除外)。
五、將原已確定調整的內容合並至政策文本中。經市政府同意,原市交委已於2018年9月19日發布通告,明確指標有效期、更新指標申領期限、盜搶車其他歷拿橋指標申領期限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合並敏山了指標有效期等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在第八十條中增加相關內容表述。
六、優化了部分政策的文字表述。為避免產生歧義,並與現行做法和總量調控政策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優化了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等條款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一是按政策不產生更新指標車輛(如強制報廢車輛、計程車、公交車等)不可申領司法拍賣類其他指標;二是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等車輛(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存量車)日後均不產生更新指標;三是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等,可憑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批准文件申領指標;四是因繼承、被盜搶、離婚、司法拍賣、資產重組或調撥等情形申領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日後產生的更新指標類型應與該車輛原登記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一致。
【法律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緩解交通擁堵,實現中小客車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