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復適用的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本規定:
(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三)鄉、鎮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規定。行政機關制定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四條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原則;
(三)職權與責任相一致原則;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原則;
(五)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告」。規范性文件內容為實施上位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前可冠以「實施」兩字。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是「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辦理的規定,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進行合法性審核、作出審批決定、簽發公布等程序進行。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序。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
規范性文件應當科學地規范行政行為,符合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第八條除有法定依據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政機關規定的事項。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第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內設機構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一般應由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第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相關機關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第十二條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核的公文;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六)其他參閱材料。
其他行政機關發布規范性文件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提供的材料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的職權范圍;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四)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Ⅱ 新疆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是什麼
新疆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1、為了加強新疆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2、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3、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社會穩定,制定的一項法規。
該法的立法意義如下:
1、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有利於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社會穩定;
2、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有利於提高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3、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防止規范性文件的濫用和亂用,保證規范性文件的正確實施;
4、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和發布程序,有利於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5、加強規范性文件的信息公開,有利於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對新疆自治區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社會穩定。同時,應加強規范性文件的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審查、清理、監督考核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