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為規范機構編制的監督管理,本規定依據《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旨在維護機構編制紀律。工作原則包括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和注重實效,強調預防、教育與懲處的結合。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需在法定許可權內履行職責,各級監察機關則需依法檢查機構編制執行情況,查處違規行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監察機關需互相支持,協同開展工作。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以及事業單位。檢查內容涵蓋機構編制管理法規的執行、地方政策的合規性、改革方案的執行等九類事項。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求公開政策規定、審批程序等,並督促公開不涉密的編制和人員信息。每年進行自查自糾,並對重要情況隨時報告,也可進行評估。
檢查工作通過制定方案、立項審批、通知實施、報告情況等步驟進行。特殊情況可不提前通知,重大檢查可與監察機關聯合進行。檢查方式多樣,如聽取匯報、座談會等。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調查核實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對政府行為違規者,上級機關會進行督辦。監察機關則依據監察法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機構編制對象應配合檢查,提供真實材料,對調查問題做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違規行為,舉報信息將保密處理。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監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