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文件分類--通常情況下,分為幾大類
公司文件的分類:
A、一級分類:按照各部門所產生的不同性質的文件分為十個部門,以各部門的字母來代表(見附件:公司編號表)
B、二級分類:
按照文件類型劃分:
一級類目:公司所有資產證據類(用字母A表示)
A1:合同、協議。
A2: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賬號、授權書、許可證、資產移交等。
二級類目:公文類(用字母B表示)
B1:令、決定、議案: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如:各級人民政府的下發的強制性行政措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會議紀要等。
B2:公告、通告、通報:適用於宣布或公布重要事項或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如:上級機構下發的法定事項、社會公告、表彰先進、批評錯誤、規章制度等。
B3:請示、批復: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指示、批准,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B4:報告、意見: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B5:通知、函:適用於批轉下級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商洽工作李宏、詢問和問題,如:任免人員等。
B6: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三級類目:普通文件類(用字母C表示),其他一般性文件。
四級類目:非文本載體的文件(用字母D表示),如照片、軟盤及其他聲像資料等。
按照文件受控類型主要分為受控文檔與非受控文檔,各類資產證據、秘密文件的原件原則上均屬於受控文檔,復印件原則上均屬於非受控文檔,在受控文件的編號前加K表示,不加均默認為非受控證件。
C、三級分類:按照文件年度劃分,以年月的數字代號表示,如0310代表2003年10月。
D、四級分類:文件的原件Manuscript、復印件Copy分別以英文的第一個字母代表,如原件用M表示、復印件用C表示。
E、五級分類:最後為文件的順序號。例:OF-K.B1-0402-M001
檔案管理制度(綜合)---中華文本庫
拓展資料
1.廣義的"文件"指公文書信或指有關政策、理論等方面的文章。文件的范疇很廣泛,電腦上運行的如殺毒、游戲等軟體或程序都可以叫文件。
2.狹義的"文件"一般特指文書,或者叫做公文。文件是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產生的記錄。狹義的"文件"並不能等同於"檔案",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保存價值以及是否具備原始記錄的性質。如果兩者都具備,則可以稱之為"檔案",否則只能算作文件。雖然兩者有很大的交集,但絕不能等同。
3.文件:以文字或圖示描述管理內容或業務內容、通過規定程序由有權人員簽署發布、要求接收者據此作出規范反應的電子文檔或紙質文檔。體系中的文件分為三個層次。
a.一層次文件--質量手冊:對質量體系作概括表述、闡述及指導質量體系實踐的主要文件,是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質量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哪拆冊和准則,是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活動應長期遵循的綱領性文件。
b.二層次文件--程序文件:對顧客導向過程(COP)和支持過程(SP)及管理過程(MP)以邏輯御此上獨立的活動進行區分、並予以規范、以確保過程和結果符合顧客要求的文件,是質量手冊的支持文件,是員工進行質量管理活動的具體依據。
c.三層次文件--作業文件:依據程序文件的規范,對其所指向的過程進行分解描述、以指導具體操作的文件。比如設備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圖紙、明細表、檢查基準書、工藝流程圖、行政通知公告、部門管理規范、臨時作業文件、對外溝通函件等。
d."記錄"作為質量體系的第四層次,區別於"文件"。
㈡ 公司設立文件有哪些
公司設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3、公司住所證明;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公司設立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㈢ 設立企業需要准備哪些文件
設立企業需要准備的文件包括申請書、公司章程、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以及股東資格證明等。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就是公司成立之日。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