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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可以清理哪些文件

發布時間:2024-12-08 13:21:31

1.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一、《本溪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刪除第十五條:除未成年人、城鎮低保人員和農民外,適齡公民不能以勞動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應當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義務植樹綠化費交納標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勞動量,折算2個工作日確定。

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取,統交同級財政專戶存儲,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植樹組織宣傳、苗木補助和管護補助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對其使用情況定期審查。二、《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1.增加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後十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的採用情況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增加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文體場館、大型商業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3.第十一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4.第十二條:「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進行備案。」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其他專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文件的審查內容。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未經審查或者未通過審查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5.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刪除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三、《本溪市公證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將第七條中「下列事項,應當辦理公證」修改為:「下列事項,依當事人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公證」四、《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1、第六條增加一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2、第十一條增加一款: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3、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1本政發[1988]42號市外事辦關於授予外國人名譽稱號的若干暫行規定1988.7.222本政發[1991]62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12.233本政發[1993]24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7.34本政發[1995]10號市法制辦關於修改和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5.4.65本政辦發[1995]9號市財政局印發《本溪市關於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5.3.76本政發[1996]10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1996.4.47本政發[1997]26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4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11.268本政發[1998]29號市環保局關於本溪市城區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域劃分的通知1998.10.219本政發[2000]7號市房產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2000.6.410本政發[2000]17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0.3011本政發[2000]20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勞動保障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1.2012本政辦發[2000]83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1.1013本政發[2001]11號市國資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的通知2001.7.514本政發[2001]18號市工商局關於印發《本溪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9.115本政發[2001]22號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9.2416本政發[2001]24號市國家安全局市發改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2001.11.217本政發[2001]26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1.11.2318本政發[2002]8號市法制辦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2.3.2919本政發[2002]14號市物價局印發本溪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5.820本政

2.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現行有效及予以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號)

現將《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現行有效及予以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戴煒
2016年2月1日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現行有效及予以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按照《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市政府對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審核決定: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198件繼續施行、20件予以廢止、21件宣布失效。現予以公布。

附件:1、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98件)
2、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20件)
3、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21件)

附件1
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98件)

序號文 件 名 稱發 文 字 號制 發 日 期1葫蘆島市依法行政規定市政府令第1號2000年5月9日2葫蘆島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號2000年5月15日3葫蘆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號2000年6月13日4葫蘆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號2000年7月24日5葫蘆島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2000年7月24日6葫蘆島市行政復議機關辦案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2000年9月22日7葫蘆島市鹽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2000年10月31日8葫蘆島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號2000年11月4日9葫蘆島市重大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備案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2000年11月4日10葫蘆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號2000年11月13日11葫蘆島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2000年11月20日12葫蘆島市勞動保障業務代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2000年12月19日13葫蘆島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9號2000年12月31日14關於印發《葫蘆島市平山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發〔2000〕7號2000年6月8日15關於印發《葫蘆島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和《葫蘆島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葫政發〔2000〕8號2000年6月13日16關於印發《葫蘆島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葫政發〔2000〕9號2000年6月23日17關於印發《葫蘆島市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發〔2000〕13號2000年9月22日18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號2000年7月24日19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城區燃煤煙塵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號2000年8月21日20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壓縮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號2000年9月15日21葫蘆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號2001年3月27日22葫蘆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號2001年4月16日23葫蘆島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2001年4月17日24葫蘆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2001年4月19日25葫蘆島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2001年4月30日26葫蘆島市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6號2001年7月19日27葫蘆島京沈高速公路經濟帶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7號2001年9月13日28葫蘆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8號2001年9月13日29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2001年9月19日30葫蘆島市基礎電信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2001年10月13日31葫蘆島市民事防護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32號2001年11月12日32葫蘆島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4號2001年12月10日33葫蘆島市行政審批行為監督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36號2001年12月29日34葫蘆島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葫政發〔2001〕14號2001年7月6日35葫蘆島市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工作目標考核獎勵辦法葫政發〔2001〕21號2001年11月22日36葫蘆島市困難企業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葫政發〔2001〕22號2001年11月29日37葫蘆島市促進勞動就業有關政策實施辦法葫政發〔2001〕23號2001年12月29日38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管理確保重點工程建設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號2001年3月1日39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范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行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號2001年6月29日40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決定市政府令第37號2002年2月28日41葫蘆島市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2002年4月10日42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1號2002年7月30日43葫蘆島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42號2002年9月23日44葫蘆島市九門口長城保護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2002年11月12日45葫蘆島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4號2002年11月19日46葫蘆島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5號2002年11月19日47葫蘆島市國有土地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6號2002年11月19日48關於印發《葫蘆島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規〔2002〕1號2002年4月8日49關於印發《葫蘆島市城鎮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試行辦法》的通知葫政規〔2002〕2號2002年5月8日50關於印發《葫蘆島市農村專業人才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規〔2002〕4號2002年8月1日51關於印發《葫蘆島市契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葫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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