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院內部有哪些部門
檢察院共設立八個部門:
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三檢察廳、第四檢察廳、第五檢察廳、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第八檢察廳、第九檢察廳、第十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局。
一、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2、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