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律師去看守所看人需要什麼手續
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相關人員需要准備以下文件:1. 授權委託書;2. 來自律師事務所的公函;3. 用於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4. 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5. 戶口本、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6. 律師執業證。攜帶這些材料至看守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會見手續,提交會見通知以及介紹信後,即可進行會見。
在以下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1.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2. 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3. 通過特赦令免除刑罰;4. 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未告訴或告訴後撤回;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6. 其他法律規定的免予追究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並有權與其通信。其他辯護人在獲得法院或檢察院許可後,同樣可以進行此類會見和通信。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書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的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人員時,看守所應在48小時之內安排。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許可,並且偵查機關應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過程中,可以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並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實證據。此類會見是在不被監聽的情況下進行的。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會見和通信權利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貳』 去看守所看人需要什麼手續
去看守所看人需要的手續包括: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配合安保檢查、遵守探視規定。
詳細解釋如下:
1. 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看守所探視被拘留人員時,必須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這是為了確認探視者的身份,確保探視過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配合安保檢查。進入看守所前,探視者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檢查,包括行李、身體和攜帶物品的檢查。這是為了防範非法物品帶入,維護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
3. 遵守探視規定。不同的看守所可能有不同的探視規定,探視者需要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例如,需要提前預約探視時間、限制探視時長、不允許與被拘留者傳遞物品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探視過程的有序進行,維護正常的監管秩序。
總之,前往看守所探視時需要辦理一系列手續。這些手續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探視過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維護看守所的秩序。探視者應當提前了解相關規定,並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以表達對被拘留者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