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征地拆遷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歸屬
(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1)征地審批文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審批,徵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國務院的批准權如下: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在徵用土地的審批中,要徵用農用地,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B. 拆遷需要公示哪些文件
1、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3、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4、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書)。在征地拆遷中,如果徵收方未依法公開上述文件陵銀,那麼徵收則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沒有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情尺宴宴況下,被徵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或是簽訂補償協議。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最好是以書面的形式申請公開。
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來之後要經歷的程序:
1、征地祥廳擬公告
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征地的村(居)委會發布征地擬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會和村(居)民,將被徵收土地的范圍、面積、地類、位置、補償標准、補償方式、被安置人員、安置途徑一次性張貼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會公示欄以及各村民小組。征地擬公告出來之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以及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公安局也會暫停該被征地的村(居)委會的戶口遷入或遷出。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征地擬公告出來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征地情況進行調查,查清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情況,計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農民的情況,擬定征地補償標准及人員安置方案,並由被征地村(居)委會、被征地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簽字。
3、征詢村民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在上報征地材料前,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就確認結果及擬征地的范圍、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和人員安置方案,在擬征地村予以公示,聽取被征地農村村民和村(居)委會的意見,告知聽證的權利,如果有人提出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征地補償標准、人員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擬定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徵收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過區縣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層層上報,最後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5、征地的審核、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符合最低保護標准,人員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報請省級、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需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級、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征地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後,省級、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下發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6、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省級、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的征地批文下發後,當地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發布征地公告,當地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會和被征地村民小組進行張貼公示。有條件的還應通過廣播、通知等形式進行廣而告之。
7、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後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聯系人持土地權屬證明和其他產權證明,辦理補償登記。
8、簽署征地補償協議和交付土地
根據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區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被征地農戶以及村(居)委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一式三份,國土資源部門一份、被征地農戶一份、村(居)委會一份。並且征地補償款足額及時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和村(居)會;如果征地補償款沒有落實到位的,被征地農戶有權拒絕交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九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