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文檔: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9)87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豫政 〔2009〕8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為做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由征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費組成,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
三、社會保障費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勞社〔2008〕19號)執行。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由各省轄市政府制定、完善並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其中經濟林補償標准由省林業廳制定和調整。
五、《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印製下發,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原則上2到3年調整1次。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由各省轄市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⑵ 河南省征地補償新標准
法律分析:區片地價標准繼續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發布的《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詳見附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對區片地價的名稱、內涵、制定依據、調整方式等作的進一步規范,2020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更名為「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徵收農用地」5個字的表述明確了本輪征地補償標準的適用范圍,即農村集體土地農用地,不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由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政府按規定調整公布(其中經濟林補償標准由省林業局調整公布),並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標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調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