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2000年退休人員,到目前一次工資也沒漲,請問誰有山東省煙台市2000——2011年離退休人員漲工資文件
不知你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退休?可到下列網址查找http://ld.yantai.gov.cn/content/xxgk/file.jsp
補充回答:
2000年後,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工作人員至少有兩次調整提高離退休費。以下是網路上找到的山東省有關文件,煙台市是必需執行的,供參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1年10月19日 魯政辦發〔2001〕9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
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70號)已經
印發。省人事廳、財政廳擬定的《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
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一並貫徹執行。關於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附件: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從2001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
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70號)
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工資標准和離退休人員
增加離退休費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確定的調資標准、范圍和辦法
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工資標准和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從2001年10
月1日起執行。
這次調整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費的范圍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
檢察院、人民團體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調整後的
工作人員職務(崗位、等級)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2001年9月30日的職務(崗位、等級)工資檔次,按照新的工
資標准調整職務(崗位、等級)工資。2001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和已到達離休年齡
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
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2001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
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國家確定的
不同職務檔次和標准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職
生活費。
二、幾個具體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和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
I.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下同)試用期工資,
按附件1所列標准執行。
2,機關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待遇,按附件2所列標准執行。
(二)離退休前無職務(職稱)的人員,在這次調資中,仍按魯人薪[1994]4號文件的有
關規定,按相應職務增加離退休費。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和按國務院國發[1986]26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
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專家、起義人員,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退休費,
每月低於80元的按80元增加。
(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津貼占工資構成中
40%的比例計算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
(五)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並按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按每
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六)2001年9月職務變動的人員,先按原工資標准確定新任職務工資,再執行新工資
標准。
(七)中小學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研究確
定。
三、組織實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調整工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列支。
各級財政部門要把落實中央增資政策、兌現增資工作擺到財政支出的首位,積極籌措資
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新增工資和離退休費及時足額兌現。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工資發放工作的
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優先兌現中央出台的增資政策,凡是中央政策沒有落實到位的,
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兌現地方性津貼、補貼。
各級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切實加強工資
管理,及時掌握增資兌現情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增資方案報省人事廳核准,各市增資
方案報省人事廳備案。
四、加強領導,保證調資工作順利進行
提高認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這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准和增加離
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和實施「人才戰略」、建
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決策。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文件精神,
充分認識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對完善收入分配製度、改善職工生活、拉動經濟增長所
具有的重要意義。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維護社會穩定,保證這次調資
工作平穩進行。
採取有效措施,盡快兌現工資。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採取
多種有效措施,特事特辦,提高效率,努力做好增資兌現工作。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調
資工作要於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市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的調資工作於2001年11月底前完成。
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人事、財政等部門,要在政府的
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搞好協調配合,共同把調資的組織實施工作抓緊、抓細、
抓實。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分析研究,妥善處理,重大政策性問題要及時
請示匯報。
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07-09-30 10:55:27 發布人:中國人事工資網 新聞來源:山東省人事廳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 [2006]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後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與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三)退職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二、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己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計發離退休費的職務,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
1.行政管理人員:縣處級正職670元,縣處級副職490元,鄉科級正職及以下職務35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 (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0元。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
1.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
3.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
(三)退職人員增加退職生活費。
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增加160元退職生活費。
三、離退休費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准時,離休人員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政策
(一)按國發[1986]26號、中辦發[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從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820元,縣處級520元,鄉科級及以下33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1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30元;老工人320元。
(二)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後,對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繼續按國發 (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沒有明確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按1993年的工改辦法相應增加離退休費,但不涉及職務的重新認定。
(四)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基數。離休人員增加的離休費,從2006年度起列入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五、經費來源
增加離退休費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分別由財政和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組織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同級人事、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各市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人事廳、財政廳審批。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研究擬定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方案,報省人事廳審批。其中,省屬駐濟南市以外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報告人事廳審批。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經省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
本實施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