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紅頭文件都適用於哪些文件類型
公司紅頭文件適用於如下方面:
對主管部門、上級(總公司)政府部門回(法院、公答安、消防出具的證明文書可不用)的請示報告類文件,一般用上報類紅頭文件;
對各部門下發的公司各類決策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通知等使用下發性紅頭文件;
總公司下發的各種政策性或方針性文件,重要部門設置或者重大組織架構變更等;
總要的會議紀要、通報等文件;
老闆要求的其他可用於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
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通常企業內部用於表達重大事件或重大變更、命令類文件。
❷ 紅頭文件標准格式字體字型大小
我國公文的標准格式,包括字體字型大小的具體要求一般為:
1、公文紙一般採用國內16型,建議採用國際標准A4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於發布的正式文件的大小。
2、保密等級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黑體。
3、緊急程度字體字型大小:與保密級別相同,使用3號或4號黑體。
4、文頭的字體字型大小:大號黑體字、黑色變體字體或標准字體、宋體字套色(通常為紅色)。
5、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6、簽發人的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7、標題的字體字型大小:字體通常為宋體、黑體,而字型大小要使用大於正文的字型大小 。
8、主送機關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2)一般的紅頭文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關於公文各要素和標識的簡單介紹:
一、眉首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四、其他
1)用紙:公文用紙一般採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 ×297mm,紙張定量為60g/m2 ~80g/m2 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大於或等於15次,不透明度大於或等於85%,PH值為 7.5~9.5。
2)排版規格: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3)印刷要求: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I1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4)裝訂要求: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
❸ 公司紅頭文件都適用於哪些文件類型
公司紅頭文件適用於如下方面:
1、對主管部門、上級(總公司)政府部門(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證明文書可不用)的請示報 告類文件,一般用上報類紅頭文件;
2、對各部門下發的公司各類決策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通知等使用下發性紅頭文件;
3、總公司下發的各種政策性或方針性文件,重要部門設置或者重大組織架構變更等;
4、總要的會議紀要、通報等文件;
5、老闆要求的其他可用於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
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通常企業內部用於表達重大事件或重大變更、命令類文件。
拓展資料: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其指的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聲明、公告、公示類等的俗稱。
涵義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❹ 機關公文中哪些文件需要套紅頭
機關公文件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都需要套紅頭。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發文機關標志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歷粗猜規范化簡稱。
發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注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准上下居中肢型排布。
(4)一般的紅頭文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相關要求:
一、版頭中的分隔線
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二、主體
1、標題
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機關
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標注方法見7.4.2。
3、正文
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❺ 什麼是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不是一個嚴格的規范意義的術語,但近些年在報紙、雜志、電視、網路等媒體上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術語,也是廣大群眾約定俗成的習慣上的說法。到底「紅頭文件」概念所指什麼,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在我國法律法規文獻中,沒有「紅頭文件」這個詞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詞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學上都稱之為行政規章)」,這些都是我國現階段的法的形式。除了這些屬於「法」的范疇的詞外,還有用以表述的詞有「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指示、規定」,如憲法第89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是不是意味著決定與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學上所講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與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7條採用了「行政規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稱之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了「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17條也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那麼「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為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一些學者對「紅頭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種界定:「紅頭文件」是人們對行政公文的俗稱,因文件首頁紅色的文頭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進行行政決定、行政執行、行政協調與控制等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信息記錄。主要指「規范類紅頭文件」,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決定、行政裁決、行政措施、行政組織職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項管理標准等等[①]。
第二種界定:「紅頭文件」是通俗的稱謂,泛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有關機關和部門制定發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對抽象性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由於是以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名義發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國家行使各項管理職權,因而要套以國家政權機關權威的「紅頭」,故稱紅頭文件[②]。
從以上兩種界定來看,「紅頭文件」所指的范圍與性質都是不同的。在這里筆者暫不評價這兩種界定的優劣之處,我們先考察一下現實生活中「紅頭文件」的幾個特徵。
「紅頭文件」,從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頁的紅色文頭而得名,文件的首頁非紅色的則不屬於「紅頭文件」。因此,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規章」則不屬於「紅頭文件」之范圍。從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紅頭文件」來看,還有這樣幾個特徵:
第一、主體廣泛性。主體不僅有行政機關還有非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非行政機關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這些主體在行使其管理職能時發布「紅頭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確定性。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憲法》、《立法法》規定的程序;行政法規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現實中出現的大量的「紅頭文件」的制定則無統一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有時依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對於其他非行政機關的主體制定的「紅頭文件」則沒有程序規定。
第三、形式的多樣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一般有「法、條例、規定、辦法、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等多種形式,但我國的「紅頭文件」的名稱形式上則是五花八門,使用比較混亂。根據我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意見〉可推定有以下幾種:命令(或令)、決定、公告、通知、通告、通報、批復、指示、意見、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紅頭文件」不像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比較完整的章、節、條、款和總則、分則、附則等結構,它一般包括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標題、正文、附註等部分。
第四、內容的從屬性。「紅頭文件」規定的內容一般是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學者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管理稱之為「准行政管理」)針對一時或一事制定,或者為執行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而結合本地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暫時性、過渡性、從屬性內容的規定。一般要求,「紅頭文件」不得違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層級性。這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的效力層級。在我國數量龐大的「紅頭文件」當中,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所佔的比較是非常高的。雖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級之分,如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也有效力等級之分,這種效力層級關系是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相一致的。
鑒於以上的特徵,我們可以給「紅頭文件」作一個較為完善的界定,「紅頭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頁主題為紅色而得名,是行政機關或准行政組織(行政管理學界將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行政管理稱為准行政管理,同樣這些組織也就是准行政組織)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針對一時或一事或者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的決議的具體措施、方法、決定、意見等。
不過我們經常見到媒體上所講的「紅頭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決定和意見,准確地講,應該是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規定。這樣看來, 「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的關系就很明確了,「紅頭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與指示等。
但「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規范性文件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命令與措施等。但在我國立法中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又稱之為「法規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除以上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措施等。
「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圍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據上下文來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屬於這里所稱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法》第14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指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決定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我們可以將其基本范圍限定於《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下列「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這樣分析看來,其他規范性文件屬於「紅頭文件」,是「紅頭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規范性文件與「紅頭文件」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
如果將「紅頭文件」理解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法規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它與「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准而對行政行為的一種劃分。在我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中,不僅有針對不特定相對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也有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當然很多具體行政行為並不需要通過「紅頭文件」的方式出現,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給付行為等。即是說,如果通過「紅頭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則屬於「紅頭文件」之范疇。
因此,我們可以根據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確定行政主體頒布的「紅頭文件」的范圍:
1、國務院依其職權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與命令;
2、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機構依其職權發布的指示與命令;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規定、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4、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措施、決定等。
然而,從嚴格的術語界定來講,「紅頭文件」不是規范的科學術語,經過對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其實就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以首頁主題為紅字的行政決定、命令、措施、規定等。在多數情況下,群眾所指的「紅頭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❻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使用紅頭文件
以下情況公司需要採用紅頭文件:
1、政府機關部門向下屬各含源掘部門社團發通知裂簡,採用紅頭文件。
2、企業內部由總經理簽名的向內部發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採用紅頭文件。
3、紅頭文件一般是上面向下面發正規的通知採用的格式。企業、公司向政府部門的文件最好不用紅頭文件。
4、對主管部門、上級(總公司)政府部門(法院、公安、消防出具的證明文書可不用)的請示報告類文件,一般用上報類紅頭文件。
5、對各部門下發的公司各類決策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通知等使用下發性紅頭文件;再就是公司老總說用紅頭文件下發(或上報)的其它重要文件。
(6)一般的紅頭文件有哪些擴展閱讀:
紅頭文件文號、標題、正文的格式要求:
1、文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文號由發文機關的簡稱+發+六角括弧「〔〕」括入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年份應標全稱,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如:中辦發〔2015〕1號、國發〔1997〕5號、四委發〔2011〕12號等。
2、標題:公文標題分為發文單位、事由和文種三個部分,比如,《中共**市委辦公室關於做好2010年先進總結工作的通知》,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談核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3、正文: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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