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 出自哪個文件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30號令)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四、《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粵建法〔2012〕112號文)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還應載明施工標准工期。施工標准工期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准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因工程特殊無法計算施工標准工期的,可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無類似工程參考的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難易程度等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