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文件
國家電網公司文件
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家電網公司系統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國家電網公司根據近年來農網建設與改造的實際情況,對原國家電力公司制定的有關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進行了修訂。5月19日,國家電網公司以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文發出通知,印發了修訂後的《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電網(含縣城電網,以下簡稱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順利進行,達到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的農網建設與改造。
第三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為工程項目法人,負責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原則安排。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必須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統一規劃,納入電力發展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六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指導規劃編制與計劃立項審查、協調平衡和監督實施。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結合農網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逐級上報、分級審核、分級管理。
第八條 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要編制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縣為單位制定規劃,編制項目計劃。
第九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時,應按原申報渠道履行審批程序,經批准後生效。
第十條 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報表統計制度,跟蹤農網項目的執行情況並按規定時間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並負責還本付息。
第十二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建立嚴格的農網建設資金管理制度,並認真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國債資金項目,要實行農網改造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根據工程計劃和工程進度編制資金配置計劃,保證資金及時准確撥付。
第十五條 加強工程審計監督,定期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嚴禁截留、滯留和挪用工程資金。
第十六條 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項目,要停工整頓,暫停撥付工程款;對連續出現嚴重質量事故的項目單位,要核減下年度投資,並暫停上報新項目。
第十七條 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與審計。加強概預算管理,嚴格審查工程概預算、竣工決算。嚴防出現高估冒算,套領資金問題,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組織保證體系,明確工作責任制,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實施方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開工報告、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遵循先規劃、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十九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嚴格按照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技術原則,制定各電壓等級農網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設計方案,統一標准,縮短設計周期。根據技術標准和要求,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農網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單項工程的設計單位直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
第二十一條 農網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的設計可由縣級電力公司負責,設計責任人應從事電力工作滿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法人要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庫;對已批準的工程項目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和項目開工、竣工時間表。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工程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認真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全權負責工程的組織、管理與實施。不斷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指導各項目實施單位做好工程實施計劃,並按投資計劃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對於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施工,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要公開招標選擇,工程建設必須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的施工管理辦法,由項目法人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但必須要建立切實可行的質量監督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低壓電網的施工質量。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符合資質條件,配備足夠、合格的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好「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辦」職責(即:控制進度、質量、資金、安全,做好信息資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組織協調工程實施),監理工作要針對農網改造工程的特點編制監理大綱,監理人員要做好監理記錄,特別是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和關鍵階段,必要時要進行旁站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嚴格規范的合同管理。要參照電力工程合同範本簽訂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等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和履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加強資質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對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具備足夠的技術管理能力和裝備水平;嚴禁無證和越級承攬工程,嚴禁轉包和二次分包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五章 招投標的管理
第三十條 招投標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各單位要成立農網改造工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遵照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實行招投標。招投標工作要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對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實行全過程監督;加強對招標人員的管理,建立招標工作專家庫,實行推薦、評標和定標「三分離」,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業保護和地方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農網改造工程管理方面,嚴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單位,指定設備材料生產單位,指定設備材料價格。
第三十二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制定和規范農網建設與改造設備和物質采購的管理辦法,農網建設與改造的設備招投標工作,在網省公司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下,實行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國債項目的農網改造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招標采購價格是設備和材料的最終購買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加價。
第三十四條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設備和材料要公開招標采購,其他產品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為縮短招投標周期,保證工程進度,農網工程一般設備和材料可以採用分級管理的辦法。
第三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根據工程建設計劃,及時組織設備招投標工作,不應因設備招投標不及時影響工程進度。
第三十六條 加強農網工程招投標工作中的廉政建設,加強監管和執法監察。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網改造工程的質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要嚴格執行《農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導則》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導則》,不斷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八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本單位的工程質量履行相應的責任,要實行技術負責人和領導簽字制度。如出現質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行質量事故責任追溯制度。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代表、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工程的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質量報告制度和質量舉報制度。要建立質量報告制度,質量報告要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工程質量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要對報告內容簽字負責。要建立質量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重大質量事故,要及時上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建立和完善農網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對於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鍾常鳴。
第四十二條 嚴格執行《農網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和《農網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及相關規定,特別是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習慣性違章行為,杜絕發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員群傷事故。
第四十三條 要根據各類項目施工的不同特點,監督參建單位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要明確參建單位的安全職責,對施工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發生事故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戶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條 對居民用戶出資進行戶表以下改造的費用,要按照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嚴禁借農網改造工程違反規定向農民超標准、超范圍收費,向農民收費要規范,開具收據,不得採取停電方式向農民催收戶表以下出資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戶表以下工程要納入農網改造工程統一安排。
第四十七條 盡可能利用用戶原有合格設備、材料,不搞不切實際的高標准,不能強迫農民更換合格的電能表、漏電保護器等設施,或統一更換指定廠家的電能表和設備材料。縣城電網改造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八條 供電企業在為農民代購電能表、漏電保護器、進戶線等設備材料時,要按規定進行招標采購或比價采購,嚴禁中間環節加價。
第九章 拆舊物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省要對農網改造工程中的拆舊物資管理制定統一辦法,明確各級項目建設單位對拆舊物資的回收、保管、處置方式與許可權。
第五十條 農網改造中的拆舊物資,凡質量合格的,應全部用於農網改造。對不能使用的拆舊物資,凡屬電力企業資產的,應及時做固定資產清理報廢處理;凡屬集體資產的,應登記造冊,殘余價值回收的資金要用於農網改造。
第十章 竣工驗收
第五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及時對已竣工的工程進行驗收,具體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執行。對工程驗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組織,嚴格程序,嚴格標准,確保工程驗收質量。
第五十二條 認真做好工程決算。按照工程項目種類不同分別編制工程決算,做到「嚴、細、實」,決算不能超概算,對於個別特殊情況,超概項目要認真核實工程量和取費標准;要制定對工程決算的審查、審批原則和制度,提倡採用計算機管理,規范工程概(預)算和工程決算編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五十三條 加強新增資產管理,工程竣工後要及時建立工程檔案,完善檔案材料,為資產移交提供依據。工程驗收後要對新增資產並資建賬,加強對電網改造工程新增資產的管理和電網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審計和執法監察
第五十四條 加強審計監督,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和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審計的規定和辦法,嚴格執行原《國家電力公司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審計辦法》;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嚴把開工審計、過程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關。重點審計執行「四制」情況,建設程序、規模及內容,執行國家法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建立相應的年度審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 各級紀檢和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和剋扣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執法監察活動,要制訂計劃定期檢查。
第五十七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積極配合重大項目稽察,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六十條本 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解釋。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職責劃分、驗收期限、驗收申報材料、驗收條件、驗收依據、驗收內容、考核辦法、驗收程序、有關問題的處理、附則共十二章內容。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各項目法人對農網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的驗收,以及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工作。
《辦法》指出,農網改造工程實行分級、分批驗收。國家電網公司負責檢查監督各項目法人對農網改造單項工程的驗收工作和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工作,同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各省(市、區)農網改造工程的驗收工作。
各項目法人負責單項工程的驗收和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並配合各省(市、區)計委(計經委)做好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驗收工作。
省級驗收組負責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驗收;市級驗收組負責35千伏工程驗收,並報請省級驗收組抽查;縣級驗收組負責10千伏及以下工程驗收,並報請省、市級驗收組抽查;市級驗收組抽查面不能低於30%,省級驗收組抽查面不能低於10%,且抽查面不能重復。
單項工程申請驗收具備的條件是:
1.單項工程按照項目批復計劃和設計要求全部完成,並投入運行;
2.形成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縣整體工程申請預驗收具備的條件是:
1.農網改造全部單項工程要按計劃完成,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准;
2.完成所有單項工程的總體驗收報告和必備資料。
單項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項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
2.單項工程的建設管理情況報告;
3.單項工程的財務分析報告。
竣工縣整體工程預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法人對全縣農網改造單項工程的驗收報告;
2.全縣農網改造工程財務分析報告;
3.全縣農網改造工程的現場檢查報告;
4.全縣農網改造工程的審計報告;
5.全縣農網改造工程效果分析報告。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管理機構、責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與例行工作、臨時工安全管理、事故調查處理、考核與獎懲、附則共九章四十一條。
《辦法》說,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實行分級管理。國家電網公司為全系統施工安全歸口管理單位,各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工作范圍內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並負責指導各級建設項目委託管理單位〔地(市)、縣(市)供電企業〕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實行建設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的原則。
《辦法》指出,所有建設與改造工程必須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向全體施工人員交代清楚,否則不得開工。重要的臨時設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多工種交叉作業、重大起重運輸作業、在運行區域內的帶電作業等工程,都必須在施工前編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實專責人負責,並經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批准後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應有專人把好安全關。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工程的主要危險點,並有針對性地採取防護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以下簡稱《措施》)提出,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參加農網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網路,制定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安全總負責人;各作業組均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經工程業主單位確認,簽訂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
2.施工單位安排工作應全面考慮人員特點,並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訓,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3.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本措施和具體施工內容,制定和採取可靠的現場安全措施,並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和講解,在確認施工人員理解後,方可開工。
4.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規程的任務;發生爭議時應由上一級安監部門裁決。
《措施》提出施工現場「十不準」:
1.不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不準無工作票進行停電工作。
3.不準在大霧、雷雨和5級以上大風時登桿。
4.不準在沒有確認停電的情況下接近電力設備。
5.不準使用未經檢測或已過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7.不準在高空作業中上下拋擲物品、工具。
8.不準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皮捲尺、鋼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
9.不準以約時方式進行停電、送電工作。
10.不準野蠻裝卸電桿和其它電力器材。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檔案管理的職責與分工、竣工檔案的編制要求、竣工檔案驗收與核查、附則共六章十八條。
《辦法》指出,農網建設與改造檔案內容,指凡是列入農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的所有項目,從前期項目提出,到建成投產全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項目的提出、調研、可研、評估、決策、批復、勘測、設計、招投標、物資供應、施工、安裝、監理、調試、生產准備、試生產、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會計核算材料、聲像及電子文件等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載體。要求各種文件、資料原件齊全。農網建設與改造單位工程檔案工作要做到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凡是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物資供應等單位或部門,要明確檔案資料的收集范圍和管理職責,做好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移交、歸檔和保管利用工作。確保工程檔案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系統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