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務院各部委文件與省政府文件沖突時,以哪個為准
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政府制定的規章如果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時候,由國務院裁決。如果是部門規章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則由國務院負責來提出意見。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就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則需要提起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各個部委、委員會等行政管理的職能直屬機構,可以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指定部門規章。如果有兩個部委共同就某個職能事項需要制定規章的,則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聯合制定規章。省政府則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制定地方規章。如果是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發生沖突,比如就某一個具體的事項,兩個規章規定的不一致的,需要提請國務院來裁決。如果不是省政府規章,而是其他類型的文件,則應該是根據部門規章來。如果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則需要國務院提出意見,如果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規章的,則需要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裁決是適用地方性法規還是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B. 公文落款時,部門的名稱在前還是公司的名稱在前一行,
公文落款時,應該是公司名稱在前。
如:某某公司
行政部
某年月日
如果是對外的文件,就是公司名稱即可;如果是對內的文件,就是部門名稱即可;
一般很少兩個放在一起的,如果真要兩個都放在一起,建議上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