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什麼范疇,法律效力如何
屬於普通的規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極低,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一般是作為鼓勵性、倡導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內,存在著許多效力層級不同、名稱不同、制定機關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見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別由不同的有權機關進行制定,他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對於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從制定主體上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國務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各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是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的各部門也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部門規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實踐中存在著非常多的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策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便屬於政策文件的范疇。一般來講,政策並沒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種倡導性的、鼓勵性的和引導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❷ 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屬規范性文件,還是法律
屬於規范性文件,有可能屬於規範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但不屬於法律。
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存在著很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台的文件,也有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規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出台文件。由此可見,規范性文件是一個范圍非常廣泛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不同類型、不同效力層級的文件,主要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等。對於這些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不同文件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首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的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根據該法規定,設區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因此,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界定來看,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應當屬於規范性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規章,而不屬於法律。不過,如果從廣義的、非嚴格的概念上理解「法律」,則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納入法律的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❸ 請問 帶有 國發 政發的文件分別屬於什麼性質的文件 法律效力應該如何界定
國發是國務院的文件,屬於行政法的范疇,政發一般是地方政府發的文件,也可以歸類到行政規章里。法律效力,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行政規章效力低於人大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
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比如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原則:指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效力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該原則主要適用於位階具有高低之分的規范。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於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