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21)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2部)
(一)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1998年6月23日體育總局發布,體辦字〔1998〕245號)
(二)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9月10日體育總局發布,體科字〔1998〕159號)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1件)
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宣傳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體育總局發布,體宣字〔2014〕63號)三、修改的規范性文件(3件)
(一)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體育總局發布,體政字〔2017〕107號)
修改原因:與《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第25號)內容相抵觸。
修改內容:第二條修改為「二、武術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嚴格執行武術行業規范,確保賽事活動安全,保障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規范使用賽事和活動名稱,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武術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其他武術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二)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體育總局發布,體政字〔2017〕125號)
修改原因:與《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第25號)內容相抵觸。
修改內容: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規范使用賽事名稱,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馬拉松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其他馬拉松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三)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體育總局發布,體規字〔2018〕8號)
修改原因:與《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第25號)內容相抵觸。
修改內容:第十五條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遵守體育活動管理方面的各項規定,並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規范使用活動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