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錫市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告等文件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清理是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並作出清理決定的活動。第四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堅持程序規范、民主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制定機關清理與實施機關清理相結合、定期清理與及時清理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第五條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機關負責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具體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第六條實行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開和反饋制度。
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及時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七條規章應當自實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實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第八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理:
(一)上級行政機關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
(二)制定機關發現規章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制定機關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及時清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應當按照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決定。第十條規章規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需要繼續適用的,應當決定繼續有效。第十一條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修改:
(一)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
(二)與國家現行政策不相適應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執行程序不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五)規章之間、規范性文件之間或者規章與規范性文件之間規定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廢止:
(一)依據的上位法廢止的;
(二)主要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上位法相抵觸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後的上位法涵蓋的;
(四)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廢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滿的;
(二)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規章清理由實施機關提出清理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形成清理決定的草案後,按照立法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議並作出清理決定。第十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由實施機關提出清理建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共同實施的,由主要實施機關會同其他實施機關提出清理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形成清理決定的草案後,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並作出清理決定。第十六條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理建議的依據和理由;
(二)清理建議徵求意見和意見採納情況;
(三)清理建議有關問題的說明。第十七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清理,並作出清理決定。
❷ 如何進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是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是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全面實行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規范稅收執法、加強法治地稅建設的必然要求。充分認識到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可以及時解決規范性文件運行中存在的矛盾和沖突,杜絕規范性文件「依法打架」現象的發生。
二是統籌安排,明確職責。結合全局實際,認真學習省局《關於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積極准備,精心策劃。市局確定由分管領導負責,政策法規科牽頭,其他相關科室緊密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承擔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制度進行學習討論,對清理工作進行安排落實,明確清理職責並做好清理及後續處理工作,避免因清理不及時、不徹底造成政策空檔。
三是認真細致,扎實推進。將涉及文件找出後,與相關業務部門人員進行信息溝通與配合,在取得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清理意見及原因後進行整理匯總,凡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有沖突、各類措施辦法與現行稅收征管不相適應的文件,一律失效,保證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四是及時公布,確保成效。文件清理過程中,結合立法原則和工作實踐,仔細研究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全面、准確地認定問題,依法有據地提出廢止、失效或修改的清理意見,對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立即予以整改,並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確保清理工作全面徹底。
❸ 規范性文件清理問答 1,問: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