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公開的信息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神嫌仔、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游汪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准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貸、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者塵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貳』 政府文件公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顫則根據自身生產、生活、斗燃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空洞虛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