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文件公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顫則根據自身生產、生活、斗燃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空洞虛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貳』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公布、備案和解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規范、簡潔、准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附署、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製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八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三)部門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第十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參加論證。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採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在草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管理職權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並在草案說明中載明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後,提請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政府審核發布時,起草部門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說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部門法制機構的意見等);
(三)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徵求意見范圍、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採納情況及其說明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是否合理、適當;
(二)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四)是否與相關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具體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七)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違反國家政策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的;
(三)部門法制機構未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修改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報送的;
(五)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
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問題的,政府法制機構應在當年依法行政責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制定機關應按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第二十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規范性文件起草或實施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重新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本機關辦公場所提供本機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七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下列規定報備:
(一)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
(四)海關、金融、稅務、外匯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備案。
第二十九條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民漢文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各5份,備案報告、相關依據或者材料各1份。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第三十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內容不適當的,提出改正意見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通報批評;
(二)不同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有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違反制定程序或者技術上有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處理。
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無權處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中止審查,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並通知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實,並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改正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應先由組織起草該文件的部門提出解釋草案,報制定機關審查批准後公布。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部門法制機構參照規范性文件審核程序提出意見,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公布。
第三十五條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叄』 如何查找各類政府公文、政策法規等政府信息
根據查找的信復息的類別進入官制方的網站查找。
舉例:杭州地區,尋找財稅優惠政策,進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1、打開網站
4、點擊自己需要的政策。
(3)政策文件出台多少日應公開擴展閱讀: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肆』 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文件內容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程序、條件、標准、要求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本規定所稱公開,是指向政府機關內部以外的社會公開。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五條政府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獲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政府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部門、信息產業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等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的正常活動。
第十條政府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並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與發展規劃
1、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政府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2、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3、土地徵收、徵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4、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項目的標准、條件及實施情況;
5、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准、安置方案等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情況;
7、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要求及結果;
8、稅收的依據、標准和征管情況;
9、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准、范圍、程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使用情況;
10、旅遊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
1、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4、政府機關掌握的資金、項目、指標的分配、使用、落實等情況;
5、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許可權、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准、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一條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依照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條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政府機關在決策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並在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待依法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六條政府機關表明某項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會導致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後果時,政府機關可以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於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不在政府機關以外公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三項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開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該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國家利益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辦公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機關產生的保密信息進行經常性清理和鑒定,對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按程序進行解密,並按程序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機關網站、政府公報;
(二)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政府信息公開欄、信息查詢點、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聞發布會;
(六)政府在檔案館設立的現行文件查閱中心;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可以代表本機關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申請公開的具體程序,並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屬於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詢途徑等。
政府信息目錄涉及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目錄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政府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公開的各種信息資料立卷歸檔,供公眾查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已公開過的政府信息時,政府機關不得拒絕並應為其查詢提供方便。
有關政府信息資料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的,政府機關應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二十五條政府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需要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公開的事項,由政府辦公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公開;
(二)需要由政府所屬部門或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公開的事項,由該部門或機關提出意見,經部門或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公開,並報本級政府辦公部門備案;
(三)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的事項,由該組織提出意見,經本組織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公開,並報本組織的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機關對公開事項進行變更、撤銷或終止,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並作出說明。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他機關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六條政府機關應當保證其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後15個工作日內公開。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公開的,待原因消除後立即公開。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相關政府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有關載體上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本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採取書面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口頭方式申請,口頭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做好記錄。
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
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政府機關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第二十九條政府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審查、登記,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正。可以當場更改、補正的,應當允許。
第三十條對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政府機關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予以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提供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以公開,並說明原因;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掌握機關聯系;
(四)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需要抄錄或復印相關信息資料,政府機關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條上級政府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
本規定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按照上級政府機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四條政府機關應當把政府信息公開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與經濟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統一部署、統一落實、統一檢查、統一考核。
省人民政府的政務公開機構應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辦法,定期組織考評檢查,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民主監督評議制度,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並根據評議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政府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責任和責任追究辦法。
第三十七條監督機關應當設立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舉報受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受理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未按規定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辦理其信息公開申請的,可以向監督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實施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對申請人隱瞞或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四)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謀取部門和個人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組織實施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程序,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組織實施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 第四十二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政府機關應當編制並公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按要求將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公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