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招標文件要求
法律分析:(1)招標文件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工程情況,特別是工程項目的審批、資金來源和落實等情況,都要確保真實和可靠。
(3)招標文件介紹的工程情況和提出的要求,必須與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4)招標文件的內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規模、性質、商務和技術要求等內容,設計圖紙應與技術規范或技術要求相一致,使招標文件系統、完整、准確。
(5)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准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
(6)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建築材料、構配件等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申請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准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7)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准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