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招標文件中,都要求了哪些內容
招標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
⒈招標公告。
⒉投標人須知。即具體制定投標的規則,使投標商在投標時有所遵循。
3、資金的來源。
4、貨物原產地要求。
5、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6、投標語言。尤其是國際性招標。
7、投標價格和貨幣規定。
8、評標的標准和程序。
9、投標程序。
10、投標截止日期。
11、開標的時間、地點等。
招標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潛在的投標人有關所要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交貨的時間安排。起草的招標文件應該保證所有的投標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競爭機會。
根據單一項目招標文件的范圍和內容,文件中一般應包含:項目的概括信息;保證技術規格客觀性的設計文件;投標的樣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條款;技術規格和數量清單,在一些特殊情況,還應附有性能規格,投標保證金保函,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的標准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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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招標文件有哪些內容要求
(1)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用來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按規定時間和條件前來投標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招標人單位,招標性質,工程簡況,分標情況,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承包人為完成本工程需提供的服務內容,發售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價格,投標文件送交的地點、份數和截止時間,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和時間,開標時間、地點現場考察和召開標前會的時間、地點。
(2)投標須知。投標須知是指導投標人正確地進行投標報價的文件,告知他們所應遵循的各項規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或工程的簡述,資金來源,承包方式,資格要求,組織投標人到工程現場勘察和召開標前會解答疑難問題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投標人應承擔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費用 ,以及考察施工現場、參加標前會所發生的費用,填寫投標文件的注意事項,投標文件的送達地址,截止時間,修改與撤銷的注意事項,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
(3)合同條件。
(4)技術規格。技術規格是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定所購貨物、設備的性能和標准。技術規格也是評標的關鍵依據之一,如果技術規格制定得不明確或不全面,不僅會影響采購質量,也會增加評標難度。貨物采購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或國內公認的標准,除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特點外,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商標、名稱、專利、設計、原產地或生產廠家,不得有針對某一潛在供應商或排斥某一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工程項目的技術規格較為復雜,包括:工程竣工後要求達到的標准,施工程序,施工中的各種計量方法、程序和標准,現場清理程序及標准等等。
(5)投標書的編制要求。投標書是投標供應商對其投標內容的書面聲明,包括投標文件構成、投標保證金、總投標價和投標書有效期等內容。
(6)供貨一覽表、報價表和工程量清單。
(7)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購單位的利益,避免因供應商違約給采購單位帶來損失。一般來說,貨物采購的履約保證金為合同5-10%,工程保證金如果是提供擔保書,其金額為合同價的30-50%,如果是提供銀行保函,其金額為合同價的10%。
(8)供應商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招標通告采購單位在正式招標以前,應在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通告。從刊登通告到參加投標要留有充足的時間,讓投標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准備投標文件。
㈢ 在招標文件中,都要求了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文件格式;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技術條款;設計圖紙;評標標准和方法;投標輔助材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㈣ 招標文件規范
法律分析:1、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於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該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2、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設備、材料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准設備、材料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准設備、材料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3、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