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行政性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以規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並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貳』 怎樣區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的規則(我想知道他們都有什麼標致,不要再發區別)
區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的規則為:
1、按法律效力排名,行政法規效力最高,部門規章其次,規范性文件最後;
2、區別的標志,行政法規一般的名稱為條例、辦法、規定,規章一般的名稱為辦法、規定,而且文件序號中帶有「令」子的一定是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就是平常所經常看到的紅頭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數量較多,也是經濟法的淵源。部門規章的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叄』 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肆』 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廣州市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涉及的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控辦法》)等43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對《調控辦法》13條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機構改革修改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或名稱、因證明事項取消修改完善有關條款表述、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優化調整、合並現有政策以及優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內容。
二、因機構改革,有關信息審核職能部門出現調整,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審核部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為市醫療保障部門、企業繳納稅款審核由市國稅、地稅部門調整為市稅務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審核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等,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三、根據市政府關於取消證明事項有關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額投資企業核實憑證、高層次人才證明、車輛被盜搶證明以及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等有關證明事項,調整為政府部門內部核實或其他方式辦理,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四、調整了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上一版修訂並於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的《調控辦法》將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仍維持6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肢猛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為進一步保障市民權益,本次修正將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也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8個月延長至24個月。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等登記未超過12個月,且尚未以該車輛名義申領更新指標的,均可按新規定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已另行獲取增量指標的個人除外)。
五、將原已確定調整的內容合並至政策文本中。經市政府同意,原市交委已於2018年9月19日發布通告,明確指標有效期、更新指標申領期限、盜搶車其他歷拿橋指標申領期限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合並敏山了指標有效期等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在第八十條中增加相關內容表述。
六、優化了部分政策的文字表述。為避免產生歧義,並與現行做法和總量調控政策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優化了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等條款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一是按政策不產生更新指標車輛(如強制報廢車輛、計程車、公交車等)不可申領司法拍賣類其他指標;二是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等車輛(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存量車)日後均不產生更新指標;三是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等,可憑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批准文件申領指標;四是因繼承、被盜搶、離婚、司法拍賣、資產重組或調撥等情形申領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日後產生的更新指標類型應與該車輛原登記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一致。
【法律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緩解交通擁堵,實現中小客車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伍』 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2、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陸』 法律、條例、規定、通知等等這些法規的後綴名稱是怎麼規定的
憲法是我國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應
憲法之後是法律,法律的後綴為xx法;法律後面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後綴一般是xx規定、xx條例;行政法規往下是地方性法規,後綴為xx地xx規定;再往下就是地方性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性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