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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發文件去哪裡找

發布時間:2023-09-01 05:23:19

『壹』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民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1991]59號 請問這個文件從哪裡找哪

東營市勞動局:
一、 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民輪換工制度的通知》(魯政發[1991]59號)的效力問題。59號文是在省府《山東省招用農民輪換制工人試行辦法》基礎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和勞動部、國家計委、能源部《關於完善煤礦農民輪換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見的通知》(勞力字[91]15號)有關回鄉補助金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並不是完全根據《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制定的,目前,該文仍然有效,用工單位應該繼續執行。但中央駐魯企業系統內另有規定的,可以按本系統的規定執行。
二、 關於對59號文件中第四項農民輪換制工人不實行養老保險,但可實行企業內部儲備金制度中「可」的理解問題,應理解為應該執行。

『貳』 魯政發[1995]101號、魯政辦發【1995】77號文件的原文,那位大俠有啊,請給我瞻仰一下吧

為更好貫徹落實省政府魯政發[1995]101號文《關於加快建築業發展的決定》中有關改革我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95]77號文轉發省建委、省計委、省勞動廳、省建管局四部門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改革建築企業勞保費用提取辦法,是根據建築業的實際狀況,由過去施工企業按定額直接向建設單位取費,改為由建設單位按建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統一向建築行 業主管部門繳納勞保費用的一種行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築企業實行勞保費用行業提取管理,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統籌的補充。實行這種辦法後,各類建安企業仍按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統籌。
第三條 勞保費用的提取標准
按省政府魯政辦發[1995]77號文規定,各類建設工程全省統一按建安工程總造價的2.6%計取勞保費用。
第四條 勞保費用行業提取的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建築安裝、裝飾裝潢、樁基礎、古建築、單獨機械土石方、構件製作安裝工程等,不分隸屬關系、所有制形式及資金來源,均應按省政府規定的標准和方法,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築行業主管部門繳納勞保費用。
本辦法未包括的工程項目,按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收取勞保費用的部門是專門設立的各級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結構(以下簡稱行業管理結構)。
第五條 勞保費用的提取辦法
(一)勞保費用採取開工前預繳,竣工後結算的辦法。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工程開工報告、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然後憑行業管理機構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費用專用收款票據領取《施工許可證》,領取後到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加蓋「勞保費用已繳」印章,已備檢查。
(二)建設項目工期在二年以內的勞保費用,原則上一次預繳。對於投資額較大,工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徵得市、地行業管理機構同意,並簽訂《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繳納合同書》後,可分段繳納。
首次預繳勞保費用不能少於應繳總額的50%。
對沒有繳納勞保費用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招投標管理部門不予招投標,合同鑒證部門不辦鑒證,質監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建築企業應拒絕施工。
(三)在建築企業中實行勞保費用預收聯系單制度。預收聯系單是行業管理結構掌握在建工程和撥付施工企業勞保費的主要依據。此單由省統一制發,市地、縣(市)行業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凡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建安企業,均應執行。
第六條 勞保費用是確保離退休職工生活穩定的基本資金來源,必須不折不扣的繳納。各級政府及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也不能以減免勞保費用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對擅自開工及有意瞞繳少繳,擴大項目提高標准不補繳或者拒繳勞保費的建設單位,要視其情況,認真查實,除按規定補繳外,並按省政府77號文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報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並處以應繳額20%的罰款(罰款上繳財政、補繳款及滯納金及時存入勞保費專戶)
第七條 勞保費用是建安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造價時,仍按《山東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計價程序計算,並計入造價內。施工單位統計產值時,應列入總產值。甲方與乙方辦理工程財務結算時,應扣除該項費用。
第八條 勞保費用的提取執行時間
按照省政府魯政辦發[1995]77號文規定,從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由於已開工工程中間結算有一定困難,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開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辦法執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後新開工項目,均按77號文規定時間執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項目(含續建、跨年度工程項目)一律按77號文規定的時間和標准計算勞保費用。
第九條 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項目
勞保費用撥付補貼項目,包括建築企業依照法律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應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死亡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因工緻殘人員退休後的護理費和死亡後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按規定在勞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費用。
第十條 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對象和條件
各級行業管理機構要按照「管理、取費、撥付」相一致的原則,從嚴掌握。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對象和條件是:
(一)經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確定了資質等級,並取得了資格證書的企業;
(二)企業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並實行了勞動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制度;
(三)企業按行業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了登記管理認可手續。
第十一條 勞保費用撥付標准
勞保費用實行行業提取管理後,目前起步階段,主要通過撥付加補貼的方式。即暫按1995年《山東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勞保基金取費標准並依據企業性質、資質等級、完成產值和工程進度等,分別撥付給建安企業。
(一)國有建安企業(六十年代初國營企業,現改為集體按國營管理的企業由市、地核查報省審定)撥付後如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生活費仍達不到當地最低保證數,企業可向當地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補貼。其補貼數額由各市地行業管理機構每年(或半年)一次匯總審查後,報省行業管理辦公室審批。
部屬、省屬企業勞保費用的撥付管理均由企業所在地行業管理機構辦理。
(二)縣級集體建安企業,已建立健全並實行了勞保制度和社會統籌制度的,市地可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參照對國有企業標准撥付。
(三)其它未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和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建安企業,由行業管理機構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視企業離退休人員情況按實際收取額的20%以內撥付企業包干使用;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後,可適當提高撥付比例,其具體標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報省批准後執行。
(四)省內跨地區施工企業勞保費的撥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機構按本條(一)、(二)、(三)項標準直接撥付企業。
(五)省外進魯施工企業勞保費的撥付均由市地行業管理機構按其施工項目所收取勞保費用的一定比例返還。
(六)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其勞保費用由收取費用的行業管理機構按分包單位具體情況和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准計算撥給總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得的勞保費由總包單位劃撥。
第十二條 勞保費用撥付的方法和時間
各級勞保費用行業管理機構,要按撥付標准及時給建安企業撥付勞保費用,一般應每季撥付一次,除企業提出要求外,不得滯後撥付。否則造成不良後果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撥付額度按下列方法計算撥付:
(一)屬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企業包干使用,即基礎工程完工時撥付20%,主體封頂時撥付40%,竣工交驗時撥付30%,竣工結算時全部結清,多退少補。
(二)屬跨年度工程的,根據工程進度每季撥一次,工程進度由企業申報,當地行業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勞保費用的管理
勞保費用是離退休職工的血汗錢、生命錢,各級行業勞保費用管理機構,要嚴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時收取,按時撥付、上解,不準截留、挪用,否則要按違反財經紀律懲處,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一)勞保費用行業管理按照「三極體理、兩級核算,統一標准、分別提取,統收撥付、適當積累,平衡調劑,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並在全省各級行業管理機構實行「五統一」制度,即「統一機構設置」、「統一費用專戶」、「統一收費票據」、「統一會計核算」和「統一管理經費的撥付管理」制度。
(二)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在銀行開立「建築企業職工勞保費用」專戶和「銀行存款」帳戶,專項儲存勞保費用和經費核算。勞保費用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文件規定,其勞保費和管理費均不計征稅費,「勞保費」專戶存款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存款利率及實存期限計算,並入勞保費專戶。
(三)縣及開發區勞保費專戶由市地統一確定設置,勞保費專戶的支出只限於支付勞保費用和上解上級規定費用。
第十四條 建立調劑周轉金
為確保行業勞保費用改革制度順利運行,本著「促進徵收、節約使用,略有積累、以豐補欠、調劑餘缺」的原則,建立調劑周轉金。各市、地管理機構,應於每月10號前將上月實際收取額的7%,上解省管理機構,作為全省調劑周轉金及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 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工作經費
(一)根據省政府魯政辦發[1995]7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東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全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在省建管局辦公,具體負責全省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設行業勞保費用管理辦公室,依據全省關於勞保費用的管理辦法和具體規定,提出本地區的貫徹實施意見,負責本地區勞保費用的審查、收取、結算、上解和下撥工作。
(三)縣級市設行業勞保費用管理站,在市、地行業勞保管理機構授權范圍內負責本市勞保費的收取、撥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撥付方案,須報經市、地行業管理辦批准。
(四)行政縣及開發區由市地視情況設行業勞保費用收費管理站,負責本縣勞保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的撥付工作。
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應於年初向省申報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經省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審查,財政廳批准後(基建項目、大型固定資產要專項呈文上報),由省行業管理機構撥入市地行業管理機構。年度計劃下達後,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行業勞保費用的收取、管理、撥付、調劑;
(二)負責對企業勞保費用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編報勞保費用收支報表、工作經費預決算並及時報告;
(四)負責向上級和本地行業管理委員會定期匯報管理和工作情況;
(五)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勞保費用。
第十七條 行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所需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表冊、憑證等由省統一制發。
第十八條 《行業勞保費用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由省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發。
第十九條 勞保費用實行行業提取管理後,企業離退休、退職職工的費用發放、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問題,在運行中由省以補充規定通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行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魯政辦發[1995]7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等部門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門《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
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
省政府:
為解決建築行業企業之間勞保費用不均衡的問題,使建築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平等競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改革的范圍和內容
凡在我省境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建築安裝、機械化施工、市政、建築裝飾、隧道、園林綠化、古建築、房屋修繕等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築企業")和職工,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屬改革范圍(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企業均應依法建立勞動保險制度,並在當地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的指導下,做好職工社會保險帳戶、手冊的管理工作。勞動保險的內容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供養直系親屬保險和失業保險等。
二、勞動保險費用的費率標准
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建安工程費為計費基礎,全省按統一費率計取。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率由省建委會同省計委測算後確定,並視具體情況定期予以調整。
從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一按建安工程費的2.6%提取。
三、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
(一)凡我省境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土石方工程,構件製作安裝、建築裝飾、樁基礎、道路橋涵堤防等工程項目,不分投資來源、隸屬關系及所有制形式,均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前10日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築業主管部門交納勞動保險費,並憑交納證明辦理開工手續。
工程投資有增減的,應於工程竣工前20日內按工程實際造價到建築主管部門結算。辦理工程竣工手續時,必須交驗結算清單,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手續。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納勞動保險費用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徵得當地建築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分段交納。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歸入勞動保險費。
(二)省內施工企業在省外承攬的工程,其勞動保險費,按工程所在地規定的取費標准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由企業向省內企業所在地的建築主管部門足額交納,每半年交一次,年終結算;對工程所在地已實行行業勞動保險統籌的,按當地規定辦理。
(三)對未按規定交納勞動保險費的工程項目,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四、勞動保險費用的管理與使用
各級建築主管部門收取的勞動保險費用,應在銀行開設"建築企業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結算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勞動保險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築企業依照法律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和未納入社會保險按勞動保險條例等應由企業直接支付職工的各項勞動保險待遇。建築企業必須參加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實施的社會保險統籌。社會統籌的建築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辦法,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的規定辦理。建築企業職工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勞動保險項目,由企業按上年度實際費用提出預算,報經市地級建築主管部門審批,實行半年預結,年終決算。勞動保險費用當年結余部分,按省政府魯政發[1994]33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省外施工企業來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經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築主管部門注冊批準的,其勞保費用,由市地級管理部門按其施工項目所收取勞動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返還。省內轉移施工地點或撤離我省時,按保險基金轉移的規定處理。
五、實施與監督
各級建築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機構,建立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築企業勞動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逾期不繳社會保險費,虛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的,應強制補繳或追回全部金額,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欠付或拒付職工勞動保險待遇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各市地可按國家、省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和各部門貫徹執行。
山東省建設委員會
山東省計劃委員會
山東省勞動廳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叄』 有誰能告知魯政發[1995]101號、魯政辦發【1995】77號文件的內容

①魯政發[1995]101號《關於加快山東省建築業發展的決定》

②魯政辦發(1995)77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等部門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肆』 去哪裡找魯政辦發[1981]59號文

關於貫徹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1981)59號

現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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