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施工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建築施工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當各自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施工企業及其所屬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編制並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第四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依據企業安全生產實際,適時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調配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指導並評價企業各部門或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相關數據統計、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及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督查等。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巡視督查,並做好記錄。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立即制止。第五條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一)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於4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區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於3人。(三)專業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於3人。(四)勞務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於2人。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為:(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1、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安裝總造價: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萬-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3、1億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七條 工程項目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六條規定的配置標准上增配。第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5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設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並不少於企業總人數的5‰。第九條 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第十條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關部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築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第三條 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並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三)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5、特種設備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7、6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第四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條 專家論證審查(一)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三)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第七條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