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清關需要哪些文件
報關應備單證除出口貨物報關單外,主要包括:托運單(即下貨紙)、發票一份、貿易合同一份、出口收匯核銷單及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有些產品要求做熏蒸或者商檢,或者需提供原產地證的,這些證書都要提供過去。
在具體操作時,還要注意咨詢相關國家的特殊政策。
報關時限:報關時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限為裝貨的24小時以前。
不需要征稅費、查驗的貨物,自接受申報起1日內辦結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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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關流程:
一、換單——去貨代或船公司換簽D/O。(根據手中提單來確定是到何處換單。H B/L貨代提單M B/L船東提單)
二、電子申報——電腦預錄、審單、發送、與海關聯系/放行。
三、報檢——電子申報放行後,憑報關單四聯中的一聯去商檢局辦理報價手續,出通關單或敲三檢章。
四、現場交接單——海關現場交接單
五、查驗——海關根據貨物申報品名的監管條件,與當日查驗概率給予查驗,如有查驗會開出查驗通知書
六、放行——海關放行有以下幾個步驟:
1、一次放行
2、開出查驗通知書或無查驗直接2次放行
3、查驗後,做關封後放行。
『貳』 報關需要哪些單據或資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