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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文件底氣與基礎哪個好

發布時間:2023-07-31 12:51:09

❶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2001】3號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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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

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❷ 政府紅頭文件的紅字是用得哪種字體

文件紅頭一般用老宋體(中宋也可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釋義

本標准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製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順序和標識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行。
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製的公文,其格式可參照本標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章規定了標準的內容範圍、適用范圍和特定范圍。
(1)內容範圍
內容範圍只涵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以下簡稱「公文」)格式中的紙張要求、印製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順序和標識規則,並不是公文格式的全部范圍。對公文格式的完整要求應是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對公文格式的要求與本標准結合起來學習。
(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公文可參照執行。所謂參照執行的含義是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執行。
(3)特定范圍
《辦法》規定,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公文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由於少數民族文字的字體、字型和書寫習慣與漢字不同,執行本標准在某些地方可參照本標准另行規定。
2引用標准
GB/T148—1997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
在本標准中引用的國家標准GB/T148—1997《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主要規定了印刷、書寫和繪圖紙的幅面尺寸,在一般的公文用紙中,主要是採用印刷紙和書寫紙。由於該標準是根據國際標准ISO218等同採用過來的,因此其中的紙張幅面尺寸完全與國際標准一致。在A系列紙型中,公文用紙的紙型為A4型,即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並規定各裁邊的誤差為土3mm。因此GB/T9704一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中規定的公文用紙幅面尺寸的依據就是GB/T148—1997《印刷、書寫和繪圖紙幅面尺寸》。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字Word
標識公文中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一個字指一個漢字所佔空間。
3.2行line
標識公文中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本標准以3號字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公文標題以2號字高度加2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
在本標准中為確定公文中各項要素的位置,就需要對公文的縱向和橫向的定位給出統一的規定。為此,對於公文的橫向描述形式就是「字」,縱向描述就是「行」。在這兩項定義中,「字」指的就是漢字的橫向距離。一「行」的概念(除2號標題外)指的是3號字高度加其7/8倍的距離。因此在標准中所指的一行就是一個固定的數量單位。由這兩個定義可以把公文中橫縱坐准確地將公文中的任何一個要素加以定位。
4公文用紙主要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m一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一90%,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由於公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要考慮其外觀嚴肅、莊重,另一方面更要考慮其頻繁使用和作為檔案長期保存的要求,因此對公文用紙的技術指標必須作出相應的規定。
公文用紙的質量為60g/M2—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是綜合考慮了公文用紙的經濟性和美觀性。經濟條件相對差一些的單位可以採用紙張質量不低於60g/m2的膠版印刷紙,一般公文用紙可以採用70g/m2的膠版印刷紙。對於一些使用高檔印製設備的單位可以採用紙張質量不高於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這種相對靈活的規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各使用單位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具體掌握,只要不低於下限或不高於上限均是符合標準的。
公文用紙紙張白度是根據與A等書寫紙和膠版印刷紙相關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關於紙張白度的指標,進行分析總結得來的。紙張白度如果過低,看上去紙張較黑,如同報紙一般,很不莊重;紙張白度過高,反光度加大,看上去晃眼,特別是在晚間,紙張白度過高,對視力影響很大,時間長了很不舒服。[Page]
橫向耐折度≥15次是為了保證公文用紙的紙張不能太脆,必須保證一定的柔韌性。因為很多公文需要在較多的層次傳閱流轉,如果公文用紙過脆,沒看幾次紙張就發生斷裂,使公文不能完整地保存,將直接影響公文效力的發揮。
不透明度≥85%是為了保證公文不使用透明度過高的紙張。如果公文用紙的透明度過高,在正反兩面所印的文字就會出現相互洇透,看上去文字很花很亂,導致印製質量不高,影響公文的閱示傳看。這也是公文用紙的一項重要指標。
pH值為7.5—9.5是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行業標准DA/T11一1994《文件用紙耐久性測試法》中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這項行業標准規定,存檔時間在200年以上的一般耐久紙,其用紙的pH值應為7.5—9.5。出於公文將作為檔案長期保存和使用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此項指標加以規定。
5公文用紙幅面及版面尺寸5.1公文用紙幅面尺寸公文用紙採用GB/T148中規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尺寸的允許偏差見GB/T148。
5.2公文頁邊與版心足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l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
本標准改變了我國公文用紙長期以來一直沿用的16開型,而將公文用紙的幅面尺寸改為國際標准紙型A4型。作出這項規定應該說是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和對改變公文用紙紙型將對我國相應工業系統產生何種影響作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得出的。
作出這項重大改變主要是基於以下三方面的考慮:
(1)採用國際標准已成為國際范圍公文用紙的普遍趨勢
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書寫紙(書寫用紙即日常的辦公用紙)的規格標准,即ISO262:1975,其主要內容就是規定了書寫用紙的規格為A4型(2l0mm×297mm)。這種紙型由於充分考慮了人體工效的作用,即可容納較多的信息,又大小適中,讓使用者感覺比較舒適。目前常用的復印機、列印機、計算機、傳真機等基本上是以A4型標准作為基本紙型的。
鑒於A4型紙是國際標準的紙型,因此得到各國和各國際組織的廣泛應用,其公文用紙大多是採用A4型紙。國際會議也無一不是採用A4型紙作為會議文件用紙。在修訂該標準的過程中,修訂工作小組專門對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式公文的公文用紙情況進行了調查,在所收集到的公文範例中,無一不是採用A4型紙作為公文用紙。
(2)我國已基本具備採用國際標准A4型公文用紙的條件
我國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別等效ISO6716和ISO216制定了我國國家標准GB/T788和GB/T148。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在這兩項標准中,還規定了我國自己的標准16開型。隨著國際標准A4型的普及,各國普遍將A4型紙作為公文用紙和書寫用紙,同時各種辦公自動化設備具備處理A4型紙的功能,使A4型紙在我國作為書寫紙和圖書雜志用紙已是大勢所趨。為此GB/T148和GB/T788已作了修訂,明確規定國際標准A系列作為書寫紙和圖書雜志開本尺寸,這也為我國公文用紙採用國際標准A4型,使我國公文用紙與國際標准接軌奠定了基矗
(3)淘汰16開型紙的必要性及基本條件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在公文用紙方面一直沿用16開型。這種紙型標准實際是日本早期用的標准。現今日本已不再使用該種紙型。
用這種紙型印製的公文承載有效信息量小,不利於與各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公文交往。16開型紙作為公文用紙還有一個弊端是其本身無統一規格,還有用B5型紙與l6開型紙混用的。紙型規格的不一,導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後頁大小不一,公文質量受到影響,也不嚴肅。而國際標准A4型規格比較嚴格,無論在哪裡買到的A4型紙其誤差不會超過lmm,可保證文件用紙紙型的統一。因此淘汰l6開型公文用紙紙型,採用國際標准A4型作為公文用紙是十分必要的。[Page]
將公文用紙由l6開型改為國際標准A4型,是我國公文用紙的一場革命性轉變。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看,我國的印刷設備製造企業已完全能夠生產製造符合國際標准A系列的印刷設備,並將逐步淘汰舊式生產設備。而且目前使用中的復印機、列印機、輕印刷機,絕大部分都是以A4型作為基本紙型,很多政府部門的文印設備也逐步進行了更新,可以印製A4型公文。
目前,淘汰16開型紙,採用A4型紙作為公文用紙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所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中都明確規定公文用紙規格一般採用國際標准A4型。
6公文中圖文的顏色
未作特殊說明公文中圖文的顏色均為黑色。
公文在一般情況下,除了發文機關標識、眉首的反線和發文機關印章為紅色外,其餘部分均為黑色。為避免在本標准後面各章條的敘述重復,在此作總體規定。
7排版規格與印製裝訂要求
7.1排版規格
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7.2製版要求
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准,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lmm。
7.3印刷要求
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Ll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7.4裝訂要求
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l/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一5mm;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後背不可散頁明訂。裁切成品尺寸誤差±lmm,四角成90度,無毛茬或缺損。
長期以來,我們的公文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印刷和裝訂規范。因此一些公文在印製和裝訂時由於不知道或不清楚有哪些統一要求,使得公文印製和裝訂不規范,質量差,也不嚴肅。所以在修訂標准時將公文印製和裝訂的要求規定下來,主要目的是使從事公文印製和裝訂的同志能夠清楚了解怎樣印製和裝訂公文才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
(1)在標准中給出排版規格是保證公文行數和字數的統一。此規定,是為解決上述經常出現的問題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在正常一面滿排公文正文的情況下,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如果遇到下一面將有可能出現空白頁時,就需要調整某一面的字數和行數,以保證下一面有公文的正文內容。這種情況就屬特殊情況。所以在標准中規定的一般情況是相對特殊情況而言的。
(2)在標准中給出製版要求,是保證採用製版印製公文的部門在製版過程中能夠有一可操作的規定,以保證公文印製質量,減少不合格公文的出現。
(3)在標准中給出印刷要求,是保證公文在印刷過程中的質量控制。關於印刷製品的質量標準是有很多指標的,在此標准中僅給出最基本和最通用的一些印刷技術指標;這些指標只要認真對待
是很容易實現的。值得提出的是,為使今後公文在油墨的色譜上能夠基本達到一致,在標准中給出了黑色油墨和紅色油墨的色譜指標,只要按標准中給出的油墨色譜來印製公文,就可以基本保證公文的顏色的相對一致。
(4)在標准中給出裝訂要求,是保證公文在裝訂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由於公文的特殊作用和為保證公文的長期保存,對公文在裝訂方面作出統一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們的調查中發現,一些公文在裝訂時不規范,散頁明訂的現象普遍,壞釘現象時有發生,釘鋸的釘位也很不規范,因而導致公文掉頁現象出現,直接影響公文的完整性。本標准將公文的裝訂要求加以規定,就是對形成公文的最後一道工序嚴格把關,以保證公文的質量。[Page]
8公文中各要素標識規則
本標准將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統稱眉首;置於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置於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版記。
本標准將公文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是採用了具有多年從事公文處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同志的建議而確定的。其中「眉首」、「版記」兩個概念在公文印製行業已多年使用,「主體」是本標准提出的新概念。之所以這樣劃分,是為敘述方便,更重要的是這三個部分各有其特點,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界限比較明顯。眉首的特點是位置相對固定,掌握了本標准對眉首所合各要素位置的規定,就可以設計文件的「紅頭」部分(具體設計方法後文介紹)。
主體的特點是位置經常變動,依公文內容的長短而定。由於公文實質性的內容均在此部分,稱之為「主體」有其道理。
版記的特點是位置要依公文主體的構成而定。由於按本標準的規定公文要雙面印刷,版記的位置有一個位於哪一面的問題;如果公文有附件,版記還有一個是放在正文後還是放在附件之後的問題。因此版記有必要作為一個單獨部分加以敘述。

用一個形象的比喻,眉首可稱之為公文的「頭」,主體稱之為公文的「身」,版記稱之為公文的「腳」。把公文各要素分為「頭」、「身」、「腳」三部分,既便於從總體上掌握其聯系,又便於對其進行「解剖」,掌握其區別。這是本標准對公文結構劃分提出的新觀點,也是本標准在結構上的最大特點。
8.1眉首
8.1.1公文份數序號
公文份數序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l行。
並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編制份數序號。《辦法》規定帶有密級的公文要編制份數序號。如果發文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對不帶密級的公文編制份數序號,如國務院文件都編有份數序號。
編份數序號的目的是准確掌握公文的印製份數和分發范圍和對象。當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銷毀的時候,就可以對照份數序號掌握其是否有遺漏或丟失。發文機關根據份數序號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發文機關在發文和收文機關在收文時,都要登記份數序號。
本標准規定編制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對編幾位未作規定。
一般來說,應根據公文的份數來決定編幾位,但至少應不少於兩位,即「1」編為「01」,如果單編「l」,會使人不知其意,以為是誤印上去的。對份數序號,有的是用印號機手工在成文上加蓋,有的印刷設備帶有印號功能,可以與成文同時印刷,對此本標准不作統一規定,公文印發機夫可自行掌握。本標准規定份數序號的位置在版心左上角頂格第1行。
8.1.2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兩字之間空l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秘密等級是標識公文保密程度的一種標志。根據《辦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分別標明「絕密」、「機密」和「秘密」。「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中應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標識公文的秘密等級。[Page]
保密期限是對公文密級的時效加以規定的說明。如公文針發單位能夠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國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級程度後標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間用「★」隔開。如:絕
密★3個月,意味著該公文屬於絕密等級,保密的期限為3個月,過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如不標識保密期限,秘密等級兩字之間應空l字距離,如需標注保密期限,則秘密等級的兩字間則不空l字距離,以使該欄位不致過長。
8.1.3緊急程度
如需標識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緊急程度是對公文送達時限的要求。根據《辦法》規定,緊
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具體「特急」和「急件」的時間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機關主管自行確定。在標准中只規定緊急程度的標識位置是居於版心右上角頂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需同時標識時,按照秘密等級
在上、緊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兩行頂格標注在版心右上角。 <

br> 8.1.4發文機關標識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
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友文機關標識上
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如需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以及緊急程度,可在發文機關標識上空2行向下依次標識(見圖三)。
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一般應小於22mm×15mm(高×寬)。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發文機關標識即人們通常所稱的「紅頭」。它是由發文機關
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的。發文機關全稱應以批准該機關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稱為准。規范化簡稱應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規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發文機關名稱後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國務院就有「國務院任免通知」紅頭形式,本標准給這類「紅頭」留了餘地,未規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於特定的公文。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重要公文特別是上報的公文均應加「文件」二字。
發文機關標識的字體,本標准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是因為小標宋體字顯得莊重,其他字體如楷體、隸書、魏碑等都帶有某些書法藝術的成分,應該說不適於標識具有執法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
發文機關標識的字型大小,本標准以22mm×15mm為高限,現行「國務院文件」的字型大小即是22mm×15mm。本標准以此為高限,就是要求除「國務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級行政機關標識的字型大小要小於「國務院文件」,以顯示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具體字型大小各行政機關可根據機關名稱的字數多少來定。
關於發文機關標識的位置,本標准提出了兩種。第一種是用於平行文或下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約2行)位置用於標識上述的份數序號、密級和緊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項要素均不需要標識,也要留出這段空白,也就是說,在設計文件紅頭時,發文機關位置應自上頁邊起留出天頭37mm十25mm=62mm的距離。
第二種僅限於上行文,凡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
版心上邊緣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級機關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說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天頭37mm十25mm十55mm=117mm。[Page]
各行政機關在設計文件「紅頭」時,兩種形式均應具備,即
平行文或下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62mm,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117mm。
關於聯合行文,本標准規定「文件」兩字居於發文機關名稱
右側上下居中。本標准還特別提出「文件首頁必須顯示正文」這
一明確要求。如果聯合行文的機關過多(我們曾發現過有14家聯
合行文),就可能出現把正文擠出首頁的情況,而公文如果首頁沒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頁還不知道文件內容是什麼,是極不嚴肅甚至可以說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發文機關過多隻能擠發文機關,不能擠正文,可將發文機關字型大小縮小,行距縮小,直至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為止(還要考慮留出發文字型大小、主送機關、標題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發文字型大小
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標識
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序號不編虛
位(即1不編為O01),不加「第」字。
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機關代字一般由兩個層次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代字,第二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主辦文件的部門的代字。如鐵道部文件的機關代字有「鐵辦」、「鐵財」等,「鐵」代鐵道部,「辦」、「財」代主辦這份鐵道部文件的鐵道部的辦公部門、財務部門。讀懂機關代字很重要,特別是知道了文件的主辦部門是誰,可以比較准確地對文件進行分辦、查詢和保存歸檔。有的機關代字還包合其他的層次,如國務院發文的機關代字有「國發」、「國函」,「國」代國務院,而「發」和「函」則代「國務院文件」和「國務院函」這兩種發文形式。有的文件機關代字有七八個、十幾個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層次,但盡量以簡化為好。
年份要用全稱,不應簡化,如「87」、「93」等均屬標識不正確。年份應用六角括弧「〔〕」括起。注意六角括弧不是數學公式的中括弧,因為當引用公文時,標題後面的發文字型大小要用圓括弧「()」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弧括起,就違反了低級符號中不得包合高級符號的原則。因此稱之為「六角括弧」是基於與數學的中括弧相區別。另外,二者形狀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圓括弧括起,今後也要按本標準的規定使用六角括弧。
序號是發文的流水號。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統一編,即是哪個部門主辦的,只要是同一發文形式,就要統一按順序編號。有的機關按主辦部門或按文件內容劃分編序號,是一種較繁瑣的辦法。本標准規定序號不編虛位,不加「第」(有的單位加「字」)等虛字,主要是講究實用,盡量減少公文的字數。
發文字型大小的位置,本標准規定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規定在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同寬的紅色反線,這樣就明確了發

文機關標識與紅色反線之間的距離是3行位置,發文字型大小應標在第3行,並且不要緊貼紅色反線,空出約4mm的距離(實際掌握只要不貼紅色反線即可)。發文字型大小應居中。
8,1.6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l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型大小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Page]
簽發人標識僅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才出現。在上報的公文中標識簽發人姓名,主要目的是為上級單位的領導人了解下級單位誰對上報事項負責。因此上報的公文需要標注簽發人。本標准規定應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也就是要和發文字型大小同處在第3行,不過此時發文字型大小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簽發人則右空1字,這樣排列起來對稱、美觀。還要注意「簽發人(會簽人)」
三字用仿宋體,簽發人(會簽人)姓名用楷體。這樣規定是使簽發人(會簽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如果有多個簽發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規定還需要標注會簽人,這時的標識方法是,發文字型大小應始終放在紅色反線之上的最後一行,文件主辦單位的簽發人要始終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簽發人或會簽人在主辦單位簽發人之下按發文機關標識的順序排列,最後的簽發人或會簽人要與發文字型大小同處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將紅色反線下移,但排列順序和原則不變,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和簽發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變。
8,2主體
8.2.1公文標題
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本標准規定公文標題在紅色反線之下空2行標識,居中排布。應該說,在目前普遍使用電子設備列印公文的情況下,居中排列不難做到,按「居中」鍵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對稱美觀並且在回行時不把完整的詞拆開,則需要動些腦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不違背標准規定原則的前提下適當變通。例如,本標准規定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這就是原則,任何情況下不能違反。在不違反這個原則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作適當變通,如前所述發文機關多、簽發人會簽人多,本節所講的標題長以及下面講到的主送機關多,都可以採取變通的方法。但在變通中還要遵守基本規定,如發文機關多但主辦機關排列在前是基本規定,簽發人或會簽人多但最後一個簽發人或會簽人要與發文字型大小同處最後一行是基本規定;標題再長但排列美觀、回行不斷開詞意是基本規定。這樣,在執行本標准時便不會出現機械執行而不顧公文實際的做法,因為格式畢竟是為公文的內容服務的,是為公文的辦理服務的。
8.2.2主送機關
標題下空l行,左側頂格用3專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本標准規定主送機關在標題下空l行頂格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本標准又講了當主送機關過多而使首頁不能顯示正文的變通辦法
參考資料:《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釋義

❸ 國辦發[2015]3號文件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國辦發〔2015〕3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相應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凍結規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下同)的增長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❹ 國辦發2015 3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相應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凍結規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下同)的增長,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章)
2015年1月12日

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後,職務工資標准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准由現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調整後的工資標准見附表1)。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後,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減少(各職務層次減少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後剩餘的額度執行。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調整後的工資標准見附表2)。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後,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減少(各技術等級減少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後剩餘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准。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員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減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公務員法要求,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合理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
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今後基本工資標准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依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數確定調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資標准每兩年調整一次,參考同期物價上漲幅度、同期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率等因數,確定工資增長幅度。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准延後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在京有關單位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訂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各省直機關和各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確保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工作落實到位。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表1 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標准表
職務等級 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 職務等級 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 5250 縣處級正職 1360 1270
國家級副職 4290 縣處級副職 1080 1010
省部級正職 3440 鄉科級正職 860 820
省部級副職 2720 鄉科級副職 720 690
廳局級正職 2130 1990 科員 600
廳局級副職 1700 1590 辦事員 510
1檔 2檔 3檔 4檔 5檔 6檔 7檔 8檔 9檔 10檔 11檔 12檔 13檔 14檔
1級 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
2級 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
3級 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
4級 4721 5055 5389 5723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
5級 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6202 6516 6830 7144
6級 3949 4243 4537 4831 5125 5419 5713 6007 6301 6595 6889
7級 3622 3896 4170 4444 4718 4992 5266 5540 5814 6088 6362
8級 3336 3590 3844 4098 4352 4606 4860 5114 5368 5622 5876
9級 3079 3313 3547 3781 4015 4249 4483 4717 4951 5185 5419
10級 2841 3056 3271 3486 3701 3916 4131 4346 4561 4776 4991
11級 2620 2818 3016 3214 3412 3610 3808 4006 4204 4402 4600 4798
12級 2415 2598 2781 2964 3147 3330 3513 3696 3879 4062 4245 4428 4611
13級 2225 2395 2565 2735 2905 3075 3245 3415 3585 3755 3925 4095 4265 4435
14級 2049 2207 2365 2523 2681 2839 2997 3155 3313 3471 3629 3787 3945 4103
1檔 2檔 3檔 4檔 5檔 6檔 7檔 8檔 9檔 10檔 11檔 12檔 13檔 14檔
15級 1887 2034 2181 2328 2475 2622 2769 2916 3063 3210 3357 3504 3651 3798
16級 1738 1874 2010 2146 2282 2418 2554 2690 2826 2962 3098 3234 3370 3506
17級 1602 1727 1852 1977 2102 2227 2352 2477 2602 2727 2852 2977 3102
18級 1478 1593 1708 1823 1938 2053 2168 2283 2398 2513 2628 2743 2858
19級 1365 1470 1575 1680 1785 1890 1995 2100 2205 2310 2415 2520
20級 1263 1358 1453 1548 1643 1738 1833 1928 2023 2118 2213
21級 1171 1256 1341 1426 1511 1596 1681 1766 1851 1936
22級 1089 1164 1239 1314 1389 1464 1539 1614 1689
23級 1017 1082 1147 1212 1277 1342 1407 1472
24級 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
25級 899 947 995 1043 1091 1139 1187
26級 851 893 935 977 1019 1061
27級 810 846 882 918 954 990
附表2 機關技術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標准表
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標准表
技術等級/工資 1檔 2檔 3檔 4檔 5檔 6檔 7檔 8檔 9檔 10檔 11檔 12檔 13檔 14檔 15檔 16檔 17檔 18檔 19檔
高級技師
1000 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技師
720 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1977 2076 2190 2304 2418 2548 2678
高級工
585 1128 1185 1242 1299 1367 1435 1503 1582 1661 1740 1832 1924 2016 2121 2226 2344 2462
中級工
475 1011 1057 1103 1149 1206 1263 1320 1388 1456 1524 1603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初級工
385 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普通工
0 1280 1312 1344 1380 1416 1462 1508 1565 1622 1690 1758 1838 1918 2009 2100 2202 2304 2406 2508
附表3 公務員和機關工人規范津貼補貼減少額度
職務等級 減少額度 職務(技術等級) 減少額度
省部級正職 650 高級技師 360
省部級副職 590 技師 310
廳局級正職 530 高級工 280
廳局級副職 480 中級工 240
縣處級正職 430 初級工 210
縣處級副職 380 普通工 210
鄉科級正職 330
鄉科級副職 290
科員 250
辦事員 220

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沒有實施績效工資的,從應納入績效工資的項目中納入。調整後的崗位工資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員由現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別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現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別調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級工資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別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現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別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調整後的工資標准見附表1至3)。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後,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各崗位等級減少額度見附表4)。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見習期和初期工資標准。提高後的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沒有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員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今後基本工資標准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近期每年連調整一次。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准延後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部分地方所需財政負擔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族黨派、各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批後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三)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後,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單位嚴格按照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執行。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表1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
附表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
附表3 事業單位工人基本工資標准表
技術崗位 崗位工資 管理崗位 崗位工資 工勤崗位 崗位工資
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3810 一級職員崗位 3770 技術工一級 1640
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2910 二級職員崗位 3140 技術工二級 1430
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2650 三級職員崗位 2660 技術工三級 1300
四級專業技術崗位 2355 四級職員崗位 2200 技術工四級 1200
五級專業技術崗位 2060 五級職員崗位 1900 技術工五級 1140
六級專業技術崗位 1890 六級職員崗位 1660 普通工 1130
七級專業技術崗位 1760 七級職員崗位 1460
八級專業技術崗位 1550 八級職員崗位 1320
九級專業技術崗位 1475 九級職員崗位 1220
十級專業技術崗位 1390 十級職員崗位 1150
十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1280
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1220
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1150
薪級 管理/技術 工勤 薪級 管理/技術 工勤 薪級 管理/技術 工勤 薪級 管理/技術 工勤
1 170 150 18 713 568 35 1949 1507 52 3900
2 188 166 19 765 608 36 2048 1576 53 4026
3 209 182 20 817 648 37 2147 1645 54 4152
4 230 200 21 874 693 38 2246 1714 55 4278
5 251 218 22 931 738 39 2345 1783 56 4404
6 275 236 23 993 788 40 2452 1855 57 4530
7 299 254 24 1061 838 41 2559 58 4656
8 327 275 25 1129 894 42 2676 59 4782
9 355 296 26 1202 950 43 2793 60 4938
10 387 320 27 1275 1006 44 2910 61 5094
11 419 344 28 1354 1066 45 3027 62 5250
12 456 371 29 1433 1126 46 3144 63 5406
13 493 398 30 1512 1186 47 3270 64 5562
14 535 428 31 1597 1246 48 3396 65 5795
15 577 458 32 1682 1310 49 3522
16 619 493 33 1767 1374 50 3648
17 666 528 34 1858 1438 51 3774

附表4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減少額度
專業技術等級 減少額度 管理崗位等級 減少額度 工人崗位等級 減少額度
一級 655 一級 650 技術工一級 360
二級 555 二級 590 技術工二級 310
三級 515 三級 530 技術工三級 280
四級 485 四級 480 技術工四級 240
五級 450 五級 430 技術工五級 210
六級 415 六級 380 普通工 210
七級 390 七級 330
八級 340 八級 290
九級 325 九級 250
十級 300 十級 220
十一級 275
十二級 250
十三級 220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族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❺ 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❻ 國辦發2015)3號文件具體內容

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方案

國辦發2015 3號 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 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 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 3號 2015.1.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機 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 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 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 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談及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 時表示,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 工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 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 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這些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 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 案解讀: 「老人」待遇不變還會隨勢漲 已退休的「老人」原來發多少錢還發多少錢,不 會改變;同時將來養老金調整的時候,也會跟著調 整;其養老金將由改革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 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19日召 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回應媒體提問時說,機關事業 單位人員不會「吃」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絕大多 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不會降低。 同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離 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也已下發。 公務員基本工資將漲 津貼補貼或降 胡曉義說,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完善工 資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三個實施方 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 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 休人員待遇的調整。「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各單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 調整後,級別工資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提高到8 10元至6135元。經測算,最低起點的級別工資由290 元提高至810元,提高近3倍。 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解讀: 津貼補貼難再隨意漲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蘇 海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網上所說公務員加 薪六成是不對的,那是根據新的職務工資標准和 級別工資標准與原有標准對比計算的結果。但 公務員調整工資並非單純加薪,而是對公務員工 資結構的調整。工資結構調整後,公務員的基本 工資比重增加了,增加中的相當一部分是由現行 津貼補貼轉過來的;同時規范津貼補貼的數額,不 能再隨意增長。 蘇海南認為,公務員工資調整方案很有必要,過去 公務員的基本工資只佔全部工資收入的30%左右, 約60%是津貼補貼,這很不合理。而提高公務員基 本工資比重能使公務員的基本勞動得到他應有 的基本勞動報酬,可以發揮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的激勵功能,有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專家表示,這次的公務員工資調整實施方案中,或 將把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的正常調整機制,作為 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發布會上,胡曉義也表示,將來還要改革待遇的調 整機制。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 都是隨在職職工漲工資相應增長,以後不是這樣 了,不管工資是否漲,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要 統籌考慮養老金的調整,這也是一個重大變化。 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方案 談及公務員工資調整問題,胡曉義表示,國務院辦 公廳已經轉發了三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 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 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胡曉義強調:「各單 位應按照國辦印發的文件執行,不能以網上傳的 文件為准。」 此外,有觀點認為,用財政的錢繳納職業年金會造 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對此,胡曉義回應稱,在這 次的《國務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有幾 個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改變模 式、改變待遇確定機制、待遇調整機制,在多層 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舉 措——建立職業年金。

❼ 公文處理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公文處理的具體要求分為向上級行文和向下級行文。

1、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原則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授權;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夾帶請示事項;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

2、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黨委、政府的辦公廳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涉及多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7)3號文件底氣與基礎哪個好擴展閱讀:

公文處理的一般格式包括: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

1、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公文種類三部分組成,稱為公文標題「三要素」。

2、主送機關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出的指示、通知、通報等公文,叫普發公文,凡下屬機關都是收文機關,也就是發文的主送機關;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告或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報送另一機關,可採用抄報形式。主送機關一般寫在正文之前、標題之下、頂行寫。

3、正文

這是公文的主體,是敘述公文具體內容的,為公文最重要的部分。正文內容要求准確地傳達發文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精神,寫法力求簡明扼要,條理清楚,實事求是,合乎文法,切忌冗長雜亂。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 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應准確掌握和使用。

4、發文機關

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處,又稱落款。發文機關一般要寫全稱。也可蓋印,不寫發文機關。機關印章蓋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間,作為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的憑證。

5、附件

這是指附屬於正文的文字材料,它也是某些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它是根據需要一般作為正文的補充說明或參考材料的。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 、發文機關之前,註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不可只寫「附件如文」或者只寫「附件×件」。

6、印製版記

由發文機關名稱、印發日期及兩條橫線組成。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排印。印發時間用阿拉伯數字、年份不能簡寫。上行文的,印發日期後接著排印「印」字;下行文平行文的,排印「印發」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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