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法律分析:自治條例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准則。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單行條例,是指只規定某一事項的法律,或只適用於某地區或某些人的法律。各國在頒布系統的集中的法典以前,多先制定單行條例,以適應實際需要。即使在法典頒布以後,由於法典不可能完全包括該部門的法律規范,也多另行制定單行條例,以為補充。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批准單行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五條 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貳』 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2、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3、范圍包括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