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標公告發布到開標最少需要20天,為什麼
因為這是法定的程序時間,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合理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拓展資料:
1、投標人在遞交標書應注意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招標代理)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投標文件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宣布本項目流標。再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後,決定是否重新進行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拒收。
2、投標文件的送達。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投標文件。投遞投標書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達或委託代理人送達,以便獲得招標機構已收到投標書的回執。
3、在招標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遞交投標書的時間和地點,投標人不能將投標文件送交招標文件規定地點以外地方,如果投標人因為遞交投標書的地點發生錯誤,而延誤投標時間的,將被視為無效標而被拒收。如果以郵寄方式送達的,投標人必須留出郵寄時間,保證投標文件能夠在截止日期之前送達招標人指定的地點。而不是以「郵戳為准」。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即已經過了招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應當原封退回,不得進入開標階段。
㈡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文件是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向潛在投標人發布的文件,包含了招標項目的基本信息、投標人的搭譽資格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等內容。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是指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售的時間距離投標截止日的時間。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這意味著,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至少要在投標截止日的前5個工作日開始,以便讓潛在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投標文件。
㈢ 資格預審幾天後才開標
預審後發售招標文件沒有時間規定,因項鄭瞎目而異。何時開標是根據何時發售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20日後方可開標。招標文件發放到開標最短不得少於20天。根據項目需求特點和市場供給現狀,可以從已知的潛在投標人中選擇具有相似資質、價值目標和對項目關注度的投標人參與投標競爭,有利於投標人之間的均衡競爭,通過科學的評價標准和方法達到投標需求目標。招標工作量和成本相對較小,既能節省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程序和時間,又能獲得基本或更好返叢態的競爭。
但與公開招標相比,投標人數量相對較少,競爭公開程度相對較弱。如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對象前就知道投標人信息的局限性,可能會失去應有的競爭效果,無法獲得最合適的投標人,獲得最佳的競爭效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漏源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