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竣工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開工報告及批復文件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變更設計通知單
4.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5.隧道工程竣工數量匯總表
6.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7.工程施工小結
8.檢查鋼筋布置(鐵程檢-14、襯砌鋼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和鋼架(格柵鋼架、型鋼鋼架)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9.檢查隧道襯砌厚度、防水層及背後填塞(鐵程檢-16、襯砌混凝土(施工與養護)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防水層(防水板)防水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10.隧道凈空測量記錄(附襯砌後的測量斷面圖)
11.各種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或復試報告
12.混凝土、砂漿試驗結果報告單及混凝土耐久性指標檢驗資料
13.混凝土實體質量核查情況(如表面裂縫寬度、混凝土保護層厚度等)
14.隧道襯砌質量無損檢測資料
15.壓漿記錄(回填注漿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16.瓦斯等特殊隧道處理記錄
17.重大坍塌等處理記錄
1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19.四電、綜合維修介面檢查記錄
20.通風機械設備數量表(可填建交—25)
21.工程日誌
22.隧道工程沉降變形觀測記錄與評估報告
23.竣工圖(全部施工圖紙修改後重新描繪作為竣工圖)
(1)隧道(含明洞)平面圖
(2)隧道縱斷面圖
(3)隧道洞身橫斷面圖
(4)隧道進出口洞門圖
(5)地質圖
(6)輔助導坑、通風、照明圖
(5)運營通風設施竣工圖,包括:
風機房、通風機組平面布置圖
通風機組安裝圖
通風機組及其他設備基礎圖
隧道通風安裝圖等
24.特殊設計隧道(如洞門、襯砌、支護、防水、排水和新技術新結構等)竣工圖
25.改溝、防護等竣工圖
26.竣工驗收交接記錄表
27.隧道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驗收記錄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三十八條 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准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2. 工程竣工文件包括哪些
在竣工自檢的基礎上,確認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驗收標准,具備了交付使用的條件即可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正式驗收工作。
1.發出《竣工驗收通知書》
施工單位應於正式竣工驗收之日的前10天,向建設單位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
2.遞交竣工驗收資料
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竣工工程概況;圖紙會審記錄;材料代用核定單;施工組織方案和技術交底資料;材料、構配件、成品出廠證明和檢驗報告;施工紀錄;裝飾裝修施工試驗報告;竣工自檢記錄;隱檢記錄;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變更記錄;竣工圖;施工日記。
3.組織驗收工作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邀請設計單位及有段方面參加,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一起進行檢查驗收。
(1)集中、會議,介紹工程概況及施工的有關情況;
(2)分組分專業進行檢查;
(3)集中分組匯報檢查境況;
(4)提出驗收意見,評定質量等級,明確具體交接時間、交接人員。
4.簽發《竣工驗收證明書》
在建設單位驗收完畢並確認工程符合竣工標准和合同條款規定要求以後,即應向施工單位簽發《竣工驗收證明書》。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監督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上簽字。
5.進行工程質量核定
承監工程的監督單位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質量核定任務後,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核定。核定合格或優良的工程發給《合格證書》,並說明其質量等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6.辦理工程檔案資料移交
工程檔案是項目的永久性技術文件,是建設單位使用、維護、改造的重要依據,也是對項目進行復查的依據。在施工項目竣工後,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移交的工程檔案和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完整、有代表性,能如實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況。
7.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在對工程檢查驗收完成以後,施工單位要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並簽訂交接驗收證書,辦理工程結算手續。
8.辦理工程決算
整個工程項目完工驗收,並辦理了工程結算手續後,要由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決算,上報有關部門。至此,整個裝飾裝修工程的全部過程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