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後給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給孩子改名字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去派出所申請變更姓名;
2、提交申請材料,包括戶口本,以及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3、派出所改名字需要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並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製一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一個胡棚坦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4、准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
5、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褲桐;
6、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並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7、本人寫好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並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和搏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公安局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後才算辦理完畢,然後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